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研究教程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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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研究-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之研究摘要2009年2月28刑法修正案(七)的通过使得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其中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条文内容的规定预示着我国反腐工作的一大的进步,其出台也随之带来一系列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新的课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如何正确理解本罪,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本罪从而实现法的实然和应然的协调统一是本论文讨论的重点。论文前段部分以本罪的出台背景为出发点,简单概括当前我国的反腐工作情况然后阐述本罪出台所带来的重要意义。中间部分重点讨论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和相关罪名的区分以便对
2、法条作出更深入的理解。最后针对本罪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以及其解决方法,论文也进行了简单的探讨。关键词:反腐;影响力;关系密切;受贿AbstractTheadoptionofthePenalCodeAmendment(7)onFebruary28,2009indicatesChinascriminallawmoreperfect,ParticularlytheChargesofusinginfluencetotakebribesmakesgreatprogressinourAnti-corruptionwork.NewtopicshavebeingcomeupinCriminalLawandJud
3、icialPracticeandarousedextensivediscussions.Howtounderstandthecrimeisthefocusofthispapertodiscuss.ThebackgroundandSignificanceofthecrimearediscussedinfrontpartofthepaper.Forbetterunderstanding,themiddlepartfocusontheelementsofthecrimeconstitutesandthedistinctionofChargesrelatedtothecrime.Finally,for
4、seriesproblemscausedbythecrimeanditssolution,thepaperalsobrieflydiscussed.Keywords:anti-corruption;influence;closeto;bribery引言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
5、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2009年10月16日最高院最高检联合发表司法解释,将刑法修正案(七的第十三条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立法背景及意义考察(一)立法背景1国内立法背景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其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被批准实施,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系统性的反贪法律文件,
6、该文件共有十八项条款。它的诞生预示着中国惩治腐败的战斗拉开序幕。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官员受贿腐败现象日趋严重,从近几年破获的贪污受贿案件来看,官员的级别越来越高,受贿的数目越来越大,涉及各行各业,案件牵涉内幕复杂,受贿情节令人瞠目结舌。官员受贿现象已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务人员的廉洁形象。党和历届国家领导人也十分重视反腐工作。2005年初,中央首次发布建立惩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即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相应的一些反腐措施也不断出台,有力打击了官员腐败现象,也从一定程度上肃清了社会风气。然而在当前形势下反腐工作遇到了新的情况,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
7、:从近年来从查处的案件情况和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官员领导“身边人”参与作案,已成为当前腐败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打着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旗号收受请托人财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事情败露后,该国家工作人员称其对此并不知情,关系人亦称其为请托人谋利是背着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另外,还有已经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其近亲属、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索取或收受财物。“树倒狐猴散”,“树”是倒了,可如何处置这些“狐猴”也是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从很多案件来看,这些“狐猴”在一定
8、程度上与“树倒”有着密切的联系,甚至这些“狐猴”借着树大好乘凉的优势兴风作浪,长期逍遥法外得不到惩处。因为对这类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定性处罚。原来对“特定关系人”受贿案,通常是以“特定关系人”所依附的那位官员为主要调查对象。如果能证明“特定关系人”与官员存在合谋,则两人构成共同犯罪。“特定关系人”也将作为“受贿罪”的共犯而得到惩治。但实践中,也存在“特定关系人”利用了官员的影响力而单独受贿,官员并不知情这种情况。即便没有上述情节,检控机关要证明“特定关系人”与其依附的官员之间存在共谋也殊为不易。只要官员一口咬定不知情而又无其他证据足以证明两者通谋,“共同犯罪”便无从谈起。近几年来,要求打击这些
9、“特定关系人”、“身边人”的呼声越来越高,形势也越来越迫切,在此情况下出台本罪的相关规定无疑是符合民众意愿和时代要求的明智之举。2国际反腐形势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腐败犯罪也在全球化。2003年12月10日,在墨西哥国际反腐会议上,中国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表明政府力求多方面借鉴经验以打击官员腐败的决心。因此本罪的出台一方面是借鉴了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公约中明确规定了“影响力交易罪”,另一方面也是履行公约义务,与国际接轨。(二)意义1、有利于打击公权力私有化现象近年来公权私有化日趋严重,权力滥用主体常常已不再是官员,而是那些与官员有密切关系的“身边人”。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
10、民众对官员有着崇拜感和敬仰,官员手中权力也不段膨胀。公权力所带来的身份地位的影响越来越大,这种影响力不仅仅限于其官员本身,也蔓延到官员的“身边人”,这些人也越来越“享受”到权力带来的优越感。因此他们也迫不及待的利用权利的影响力谋取利益,虽然不是“公家人”却享受着“公家人”的待遇,甚至比“公家人”更有“能耐”,于是请客送礼,“找人”之风更加盛行。在这种情况下,公权力已不仅仅被公务员所享有,更是被那些“身边人”所利用。更有甚者,已经离退休的官员仍然能“享受”曾经的公权力。本罪的出台有力打击了权力“公为私用”的现象,其打击的对象直指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这些“身边人”,目标明确,定位清晰,将这些人
11、员突出出来,有着极大地震慑和警示作用。2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腐法律体制建设惩治受贿腐败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刑事制裁。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出台之前我国刑法对于受贿行为设置了两道防护网:一道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位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是针对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行为而索贿或受贿的行为。第二道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位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取请托人财
12、务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索贿或受贿的行为。自此我国刑法对于受贿问题设置了第三道法网,即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从而真正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二、构成要件分析(一)主体本罪的主体只限定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二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那么我们对近亲属与密切关系人的范围应该如何理解呢?1、近亲属的范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
13、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但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发布的有关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显然在刑事诉讼法中近亲属的概念比民法中的要窄,这与我国传统的亲属观念不相符合,也缺乏现实合理性。考虑到传统的亲属伦理观念、现实合理性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目的在于惩治特定人员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等因素,本罪中的“近亲属”范围应该以民法中的规定为标准。2、对“关系密切的人”的理解“特定关系人”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2007年5月30日,在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禁止利用职位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14、的若干规定即(八项禁令)中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父)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2007年7月8日,最高检最高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的“特定关系人”的概念与上述概念完全相同。而“关系密切的人”是一个包括范围更广的概念,它涵盖了“特定关系人”的部分内涵,但不能说取代了特定关系人的概念,二者并行不悖,各自在基本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适用。所谓“关系密切的人”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以亲情、友谊、利益等因素为桥梁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形成的较为亲近的特殊关系人。“关系密切的人”主要存在于以下几种常见的关系:亲戚关系(非近亲属)、情人关系、情
15、感关系、经济利益关系、朋友关系、同学关系、老乡关系等等。这些关系常常存在着相互交叉的情形,如情人之间也可以同时兼有经济利益关系。当然,即时具备了上述关系,也不能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就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关系密切的人”意味着两者之间有着亲近的联系,或者保持经常的来往,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粘合力和影响力。由于双方关系达到相当亲密的程度,非国家工作人员才能直接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行为,或者间接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个人利益。“关系密切的人”与该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并不一定存在共同利益关系。认定“关系密切的人”,应当要弄清楚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真实关系
16、的客观情况,根据双方亲疏程度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对国家工作人员影响力大小进行认定,而不能单独依据涉嫌犯罪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和涉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观认知作出判断。刑法修正案(七)规定的“关系密切的人”与上述“特定关系人”在内涵上具有相同之处,均着眼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不寻常的特殊关系,但细加分析,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差别:1.范围不尽相同。刑法修正案(七)在同一条文中将“近亲属”与“关系密切的人”并列写明,因此,“关系密切的人”不包含近亲属;而“特定关系人”包括近亲属。2.侧重的内容有所不同。“关系密切的人”强调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联系紧密或来往比较频繁;而是否是“特定关系人”的
17、关键在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共同利益关系,这种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上的关系。3.是否是犯罪主体的情形不相同。“关系密切的人”是作为本罪的独立主体出现的;而“特定关系人”只有在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成为受贿罪的共犯,所以它只能以共犯而存在。4.犯罪形式及客观要素不同。“关系密切的人”以斡旋形式构成受贿犯罪,其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特定关系人”构成共犯是基于直接受贿,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利益。5.刑罚处罚力度有所分别。刑法修正案(七)对“关系密切的人”构成本罪的法定刑,以数额大小或情节轻重为双重标准作了具体的规定;而“特定关系
18、人”如果构成受贿罪共犯,只能依照贪污罪的刑罚规定进行处罚,情节轻重只在数额幅度内影响刑格升降,并非独立的处罚标准。(二)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1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公正、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是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的特定义务。本罪的实施需要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行为来完成,因此它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2次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行为人在利用影响力干预权力的正常行使的过程中,需要在各种关系中穿针引线进行斡旋,能将不同身份、原本毫无关系的人联系起来必然会干扰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常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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