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原始记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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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控编号:记录编号:桥(门)式起重机检验记录检验类别:委托单位:工程名称:安装地点:检验日期:年 月 日报告出具日期:年 月 日检验机构名称考前须知1 .本记录适用于桥(门)式起重机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检验。该设备自本次检验合格之 日起满两年应重新检验;假设在此期间出现重新安装、进行过改造、重大修理或者遭遇自然灾 害导致设备主要受力零部件损坏的,应重新进行检验。2 .本记录根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那么(TSG Q7016-2016)的相关 要求制订。3 .本记录应有不少于2名持检验员或以上资格的人员签字,并有其中1人校核签字。4 .本记录应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应工整,涂改无效。
2、需更改时,应在更改处划杠 线并由更改者签名。5 .本记录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工程,应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 数据要求的可根据检验情况填写明确的定性词,如“符合要求”等,但有需要说明的工程, 可用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经检验确认后,合格者划“ J ”,不合格者划“ X ”,对 没有或者不需要检验的工程划“/”;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 “见附页”等。对记录中所列检验工程之外的质量问题,可建议指正和修复,但不作为判定合格与否的 工程数。6 .当桥(门)式起重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进一步的检验将危害检验人员安全时,或塔 式起重机发生不能立即修复的故障时,检
3、验人员有权做出终止检验的决定,终止检验的塔式 起重机判定为不合格。7 .本记录对检验时设备装设的各种安全装置、零部件和机构所进行的符合性判断,结论 仅对所检工程负责,对设备检验时的状况负责。8 .本记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正式发布后,在本单位内使用。检验机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 :桥(门)式起重机械检验记录一、单位与设备信息安装单位名称安装资质证编号联系人及 使用单位名称制造单位名称设备品种型号规格产品(出厂)编号产权备案证编号制造(出厂)日期额定起重量t跨 度m起升高度m工作级别起升速度m/min操作方式司机室 口地面有线遥控 口其它二、检验依据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那么(TSG Q7015-
4、2016)三、主要检验仪器设备仪器箱编号:水准仪编号:经纬仪编号:力矩扳手编号:其它:四、检验结论五、检验人员检验:校核:日期:备注桥(门)式起重机定期检验记录附页序号检验工程及其内容检验 结果检(复) 验结论备注11.技术文 件审查上次定期检验报告及设备产品质量合格证明22 .作业环 境和外观 检查2. 1起重量 或者起重力 矩木祜举重机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额定起重量和检验合格 标志32. 2安全距 离及相关 尺寸起重机械运动局部与建筑物、设施、输电线的安全 距离:a.起重机械运动局部与建筑物、设施的安全距离应 符合要求;b.当室外起重机总高度大于30m时,且周围无高于 起重机械顶尖的建筑物和
5、其他设施,两台起重机械 之间有可能相碰,或其中阻碍空运或水运,应在其 端部装设红色障碍灯。灯的电源应不受起重机停机 影响而断电;c.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附表1要求。42.3MW5检查起重机运行轨道应无明显松动和影响其安全运 行的明显缺陷。53.金属结 构检查检查起重机械的金属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受力结构件的连接焊缝无明显可见的裂纹;(2)主要受力结构件断面有效厚度不低于设计厚度的90%;(3)螺栓和销轴等连接无明显松动、缺件、损坏等缺陷。64.主要零 部件检查4.1求(1)对各类起重机械的主要零部件(包括吊具、钢 丝绳、滑轮、开式齿轮、车轮、卷筒、环链等),除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
6、范及其相关标准检查磨损、变 形、缺损情况,并且判断可以继续使用外,对吊具、 钢丝绳、导绳器还应当满足本规那么4. 24. 4的要 求;(2)检查小车轨道和升降、横移导轨无明显松动和 影响其安全运行的明显缺陷。74.2吊具吊具应符合以下要求:吊钩、电磁吸盘、抓横梁等吊具悬挂牢固可 靠。84. 2. 2吊钩设置防脱钩装置(司索人员无法靠近吊 钩的除外),并且有效。9吊钩不应当焊补,铸造起重机钩口防磨保护 鞍座完整。104.3钢丝绳4. 3. 1 钢丝绳 配置检查起重机械采用的钢丝绳应与滑轮和卷 筒匹配,首次检验和新更换的钢丝绳还需 要检查其出厂合格证明。114. 3.2 钢丝绳 固定(1)钢丝绳绳
7、端固定牢固、可靠;压板 固定时压板不少于2个(电动葫芦不少于 3个),除固定钢丝绳的圈数外,卷筒上 至少保存2圈钢丝绳作为安全圈。(2)卷筒上的绳端固定装置有防松或者 自紧的性能;用金属压制接头固定时,接 头无裂纹;用楔块固定时,楔套无裂纹, 楔块无松动;用绳夹固定时,绳夹安装正 确,绳夹数满足表CT的要求。序号检验工程及其内容检验 结果检(复) 验结论备注124 .主要零 部件检查4. 4导绳器配有导绳装置的卷筒在整个工作范围内应有效排 绳,无卡阻现象。.135.安全保 护和防护 装置检查5. 1制动器5.1.1 制励器 设置与 勒(1)动力驱动的起重机(液压缸驱动的除 外),其起升、变幅、
8、运行、回转机构均装 设可靠的制动装置;当机构要求具有载荷 支持作用时,应装设机械常闭式制动器;(2)制动器的控制应符合GB/T3811 2008起重机设计规范中7. 5. 6的要求。145.1.2 制动 器零 件检 查5. 1.2. 1制动器的零件无裂纹、过度磨损 (摩擦片磨损达原厚度的50%或者露出钾 钉)、塑性变形、缺件等缺陷,液压制动器 无漏油现象;15制动器翻开时制动轮与摩擦片无 摩擦现象,制动器闭合时制动轮与摩擦片 接触均匀,无影响制动性能的缺陷和油污;165.1. 2. 3制动器的推动器无漏油现象175.2起升高度(下降 深度)限位器应按照GB 6067. 1中9. 2. 1规定设
9、置了起 升高度(下降深度)限位器。当吊具起升(下 降)到极限位置时,能够自动切断动力源。185.3运行行程限位 器起重机和起重小车(悬挂型电动葫芦运行 小车除外),在每个运行方向应装设运行行 程限位器,在到达设计规定的极限位置时 自动切断前进方向的动力源。195.4起 重量限 制器5. 4. 1 设置(1)动力驱动的无倾覆危险的起重机械, 装设起重量限制器;(2)有倾覆危险且在二定的幅度变化范围 内额定起重量不变化的起重机械,装设起 重量限制器;(3)以环链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 机械可以采用安全离合器的方式来到达超 载保护功能。205. 4.2 首次检 验专项 要求对起重量限制器,保持载
10、荷离地面100初 200mm,逐渐无冲击继续加载至1. 05倍的 额定起重量,应切断上升方向动作,但是 机构允许下降方向的运动。环链葫芦作为 起升机构使用时,审查其出厂合格证明和 型式试验证书。215. 4.3 定期检 验专项 要求应设置起重量限制器且未被短接。序号检验工程及其内容检验结果检(复) 验结论备注225.安全保 护和防护 装置检查5.5 抗 风防滑 装置(适 用于露 天工作 的轨道 式起重 机械)5. 5.1应按照规定设置抗风防滑装置,并且符合GB6067. 1 中 9. 4. 1 的要求;235. 5. 2进行动作试验,检查钳口夹紧情况、锚定的可靠 性以及电气保护装置的工作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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