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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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方法第一条依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暂行实施方法,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为法学、历史学、 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管理学。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基本条件。我校全日制本科和专科接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并符合 以下条件,可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祖国爱人民,愿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拥护宪法, 遵守国家法规法纪和道德规范。遵守院规院纪,品行端正。2、按照XX师范学院本科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各 项要求,修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平 均学分绩点在2.0及其以上。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 能,并具有从事科学
2、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 力。第四条本科学生在学习期间或专科接本科学生在本科 学习阶段,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1、受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2、因学习成绩原因曾有留(降)级试读经历者。3、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下者。4、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未到达学校规定标准者。5、XX省高等学校计算机一级考试未到达及格水平者。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1、各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审核所有 本科及专科接本科毕业生的学籍、考纪材料,提出本系各专 业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名单,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办公室。2、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各专业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 位毕业生名单,核准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各专业学士学 位授予名单,做出学士学位授予决定。4、校学位办公室执行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填写、颁 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学士学位证书。第六条本方法自XXXX年入学的本科学生及专科接本科 学生开始执行。本方法解释权属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平均学 分绩点的计算方法执行校学分制实施方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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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学院 学士学位 授予 工作 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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