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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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切实保证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 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 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省高等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方法及教育部办公厅关 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精 神,结合我院实际,修订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院招收的全日制专科学生。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 那么,坚持由学生本人提
2、出申请,班级实行民主评议、系审核 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那么。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将作为评定国家励 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资助工程的 重要依据。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须严格遵守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资助认定 工作机制:(一)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 部门负责人及各系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参加的学生资助工 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二)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的认定工作
3、。(三)各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为组长,团总支 负责人、辅导员参加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四)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 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 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由各班 级民主推选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人数不得少于班级 总人数的10%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 级范围内公示。第三章认定标准第七条 本方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 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 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八条在开展认定工作过程中,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
4、 不同班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结合学生的日常消费 情况,把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 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财产损失严重 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第九条 我院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 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比例原那么 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5%,特殊困难学生的认定条件应从严 掌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1、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烈士子女;2、家庭经济困难且严重残疾或患有重病的学生;3、家庭经济困难,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或有一方为危 重病人,医疗费开支
5、数额巨大的;4、人均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且被当地政府列为建档立卡户、低保户或者重点优抚对象的;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致使财产严重损失 的;6、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型贫困学生,指依靠家庭能够 解决基本的衣食问题,但这种解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衣着 体面和饮食营养还无法保证,除衣食外其它的一些基本生活 需要仍有困难的学生,包括家庭有少量经济来源,或能够获 得亲友一定资助,但仅能维持日常生活,无力支付全部学业 费用等情况。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开展型贫困学生,指基本解决 了生活问题,但在身心综合素质能力开展方面仍然受到经济 条件制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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