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教学设计第十五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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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国际货物贸易的一般程序引例解析关于接受问题,公约第十八条第1款规定:”被发盘人声明或 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为接受。缄默和不行动本身不等 于接受。”第3款规定:”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 习惯做法和惯例,被发盘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 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那么接受 于该项行为作出时生效。”因此,从公约来看,接受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被发盘人向发盘人发出一个表示同意发盘的专门通知或声明, 可称之为“通知接受”,也是实践中常用的一种接受表达方式;另一 种是公约第十八条第3款规定的方式,即被发价人可以根据发盘 本身或者双方
2、业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作出某种行为表示接受, 可称之为“行为接受,上述案例中就涉及到了行为接受的问题。那 么B公司根据A公司的报价条件向其开出信用证的这种行为是否构 成行为接受呢?合同是否如A公司业务科长所说“由于对方已经用 申请银行开证的行为作出了接受”而成立呢?事实上,合同并不成立,因为法国B公司开出信用证这一行为 并不构成接受。从案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该行为既不是根据A 进出口公司的发盘作出的(发盘中并没有规定由买方作出与付款有关 的行为一一开立信用证来表示同意卖方发盘),而且也不是根据双方 当事人之间已经确立的习惯做法和惯例而作出的(双方此前并无任何 业务往来)。由此可见,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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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贸易 理论 实务 教学 设计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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