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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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法解读,一、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现状二、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新变化三、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相关问题对比四、怎样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参谋助手,2016年贵州法院行政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一)行政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二审行政案件10769件,同比增长6.85%。其中一审收案7759件,同比上升4.51%。二审收案3010件,同比增长13.37%。省高级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626件,同比增长47.68%(2015年受理1101件)。从一审案件的地域分布来看,贵阳法院和遵义法院一审分别新收案2120件和1653件,占全省新收案件总数的27.32%和21.30%。
2、 2016年度,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二审行政案件10885件,同比增长16.07%。一审案件结案率为92.96%,在全国排名第三位,说明全省法院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下审判效率较高。,行政一审、二审新收案件上升态势不减,新收一审案件数排名全国第15位,一审案件人口比为2.23,全国排名第7,高于1.69的全国平均值。出现这种趋势,一方面是2015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确立立案登记制度,导致一些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被驳回起诉;另一方面,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协议类案件增速较快导致案件数量增多。,新收案件增长仍集中于公安、城建、环保等重点领域
3、,资源、交通类行政案件有所下降。 新收行政一审案件中,城建拆迁、公安、环保等案件增势较明显。部分新收案件类型情况:涉公安、治安行政案件553件,同比上升26.54%。涉城建行政案件1545件,同比上升19.77%,其中,城建规划类案件214件,增长2.82倍;拆迁案件689件,增长32.76%。涉资源类行政案件2528件,同比下降3.51%,其中,涉土地行政案件1759件,下降11.12%;涉林业案件614件,上升6.23%。涉交通行政案件236件,同比下降4.02%。涉环保类案件38件,同比上升137.5%。涉劳动和社会保障类案件301件,同比下降35.68%。涉民政类案件31件,同比下降1
4、8.42%。,2016年,全省法院严格公正司法,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坚持合法性审查标准,不断加大对行政权的司法监督力度,对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依法确认违法或撤销;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确认违法或责令限期履行;对行政机关侵权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赔偿,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2016年审结的一审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25.91%,排名全国第二位,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为50.22%,亦排名全国第二位。败诉率较高或败诉案件数量较多的行政领域主要有土地、城建、林业、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其中,涉资源土地类和城建拆迁类行政案件败诉率为32.57%。
5、(1)资源土地类案件。2016年全省行政机关在资源土地类案件中败诉626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32.35%。(2)城建拆迁类案件。2016年全省行政机关在城建拆迁类案件中败诉244件,占败诉案件总数的12.61%。,行政行为违法的表现形式。从全省行政机关败诉案件分析,行政机关行为违法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根据司法统计报表,行政机关由于违反法定程序或正当程序等原因被依法确认违法或无效的一审行政案件有601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29.76%。二是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由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等原因而导致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6、的一审行政案件有881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42.62%。三是不依法履行职责。由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而被判决履行法定职责的一审行政案件有335件,约占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16.21%。,2015年、2016年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2015年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共收到917人次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224件,受理94件,受理率41.96%。因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不予立案受理 80件,因不属于本机关行政复议管辖范围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权机关请求解决28件,作其他处理的22件。 1.被申请人情况。市(地)级政府的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29件,占30.85%;市(地)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28件,占29.79 %
7、;省级政府的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16件,占17.02%;省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21件,占22.34%,2.行政复议机关情况。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改革后, 94件行政复议案件全部由省行政复议办办理。 3.案件涉及领域和事项。案件基本涵盖行政管理各个领域。土地案件一枝独大,占总数的41.49%,名列前五位的食品药品、城乡规划、房屋征收、发展改革分别为10.64%、6.38%、5.32%、4.26%,共计也才达到26.6%。案件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权、行政确认、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理、行政不作为等事项。信息公开类案件所占比重最高,为26.6%;其次是行政征收类案件,所占比重
8、为22.34 %。4.案件审理结果。2015年省行政复议办共审结案77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81.91%。从审理结果看,维持的17件,占22.08 %;驳回的24件,占31.17%;撤销的5件,占6.5%;责令履行的9件,占11.69%;调解的1件,占1.3%;终止的13件,占16.88%;以其他方式结案的8件,占10.38%。,2016年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4468件,受理4012件,受理率89.8%。其中,省政府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00件;各市、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3788件。1.被申请人情况。乡镇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538件,占13.4%;
9、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2887件,占71.95%;市(地)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367件,占9.14%;省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126件,占3.14%。2.行政复议机关情况。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1446件,占36.04%,市(地)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2320件占57.83%,省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246件,占6.13%。,3.案件涉及领域和事项。案件基本涵盖行政管理各个领域,公安领域的案件最为集中,共受理1254件,占比为31.26%,土地、林业、房屋征收、城乡规划、领域相对集中,受理案件数分别为766件、520件、342件、294件,
10、占比分别为:19.09%、12.96%、8.52%、7.33%,占总数的47.9%,其他领域案件占比均在5%以下。案件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权、行政确认、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处理、行政不作为等事项。行政处罚类案件所占比重最高,为39.58%;其次是行政确权类案件,所占比重为19.99 %。,4案件审理结果。全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审结案3660件(含上期结转),占案件总数的84.62%。从审理结果看,维持行政机关行为的1463件,占39.97%;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287件,占7.84%;改变行政机关行为的1245件(撤销行政机关行为的607 件,占16.58%;确认行政
11、机关违法的483件,占13.2%;责令行政机关履行的104件,占2.84%;变更行政机关行为的51件,占1.39%),占34%;调解的11件,占0.3%;终止的575件,占15.71%;以其他方式结案的79件,占2.16%。,行政诉讼法的新要求、新变化,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推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给行政机关带来了新的挑战。,(一)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和审理范围,加大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一是扩大了
12、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范围,将对行政确认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都纳入了受案范围。,(一)扩大了
13、行政诉讼受案和审理范围,加大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第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一)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和审理范围,加大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二是将“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法院行政诉讼审查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一)扩大了行政诉讼受案和审理范围,加大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三是对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纳入审理范围。对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
14、作出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二)调整了行政诉讼管辖制度,一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是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行政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三)增加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责任,一是经行政复议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
15、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只有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当被告。因此,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将会大幅增加,以贵州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2013年统计的行政复议数据测算,将会增加85%);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三)增加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责任,二是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行政应诉法律责
16、任,一是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二是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行政应诉法律责任,三是对妨碍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的行为,如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伪造、隐藏、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以欺骗
17、、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等,人民法院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行政应诉法律责任,四是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明确了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行政应诉法律责任,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实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经人民法院、监察机
18、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依法认定有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五)强化了行政诉讼被告举证责任,一是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二是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三是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四是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六)保障行政诉讼当事人起诉权利,一是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人民法院
19、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二是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三是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七)强化行政诉讼中的人权保护,一是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20、。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四是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法相关问题对比,一、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分案并案问题。 行政复议案件中,存在多个申请人对一个行政行
21、为提起复议的情况。经复议机关审查后,可能因为申请人团体中个体主体资格存在差异,导致同一个行政复议程序需作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复议决定。,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申请人人数众多的行政复议类案件,复议机关可以参照诉讼法关于“普通共同诉讼”的规定要求申请人分开申请,如果申请人不愿意的,可以在一个复议程序中下发多个复议决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的立法理念可以推断,行政复议程序允许多人申请的情况存在,如果涉及到申请人团体中个体主体资格差异,按照逻辑应当分案处理,但现行的行政复议法律体系中,不存在依职权分案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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