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培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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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广州市食品超市经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流通环节食品超市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超市,是指开架售货,集中收款,满足消费者日常生活需要,销售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总和在100平方米以上(含100平方米,下同)的商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中定义
2、的超市、大型超市、仓储会员店三类零售业态。综合经营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或者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为大型超市;综合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不含6000平方米,下同)的,为中型超市;综合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以下的,为小型超市。食品、食用农产品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食品零售企业,以及个体性质的食品零售经营者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食品超市。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超市及其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四条超市食品从业人员是指食品超市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人员。食品超市应当配备专职
3、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五条食品超市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对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食品超市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必要时还要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者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第六条食品超市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手外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呕吐、流眼泪、流口水、咽喉痛、皮肤伤口或者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
4、应当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第七条食品超市应对新入职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了解食品超市相关规定和工作流程,掌握各个环节过程中保证食品安全的要点,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食品超市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记录并存档培训和考核的情况。第八条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超市的经营管理工作。食品超市不得聘用上述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第三章经营行为管理第九条食品超市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经营行为,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
5、可或者餐饮服务许可。食品超市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十条食品超市应当持有效证照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及其他许可证件。第十一条食品超市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十二条食品超市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实施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督促整改制度、奖惩制度、管理记录制度等。应设立独立的食
6、品安全质量控制部门,提高自身食品安全内控能力。第十三条食品超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要求供货者提供标注有每批次食品具体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及保质期的出货单据。食品超市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超市,可以由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第十四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大型
7、食品超市应当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完成上述记录和保存工作;鼓励其他食品超市采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手段完成上述记录和保存工作;鼓励建立了信息化进货查验记录的食品超市与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网,实现电子数据的实时传送与备案。第十五条食品超市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第十六条食品超市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鼓励食品超市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消费提示
8、制度,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或者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第十七条食品超市应当定期对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进行检查,检查其标签是否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十)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未依法标明上述事项的预包装食品,应当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
9、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第十八条食品超市应当检查预包装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说明书包含上述非法内容的预包装食品,应当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第十九条食品超市应当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鼓励食品经营者在其销售食品的包装上附加特殊身份标记,将其销售的食品与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食品相区分。第二十条食品超市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退市制度。凡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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