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不含备案程序讲课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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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不含备案程序-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介绍前言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近几年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其中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较强的政策效应,扶持了小型微利企业发展。为使北京市小型微利企业及其财务人员清晰地了解税收政策,正确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北京国家税务局全面梳理了有关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特
2、编写了本文,为落实支持小微发展税收政策贡献绵薄之力。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小型微利企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第二部分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专项税收政策;第三部分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于时间仓促,内容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第一部分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
3、政策作出进一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贴士: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一)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
4、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
5、不超过1000万元。小贴士:1.“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2.“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3.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三)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
6、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小贴士:纳税年度终了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2)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2.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7、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小贴士:纳税年度终了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第二部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政策一、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扶持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创业投
8、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小贴士: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一)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9、;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二)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10、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三)投资时间的计算1.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
11、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2.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申报年度申报:抵扣的应纳税所得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六、创业投资企业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及主表。小贴士:在填写第39行的具体数据时,应当分析填列。首先应比较创业投资企业投资
12、额的70%与在不考虑抵扣情况下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小于等于不考虑抵扣情况下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第39行填写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70%大于不考虑抵扣情况下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第39行填写不考虑抵扣情况下的应纳税所得额,余额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在以后纳税年度抵扣时,也应比较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的部分与不考虑抵扣情况下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析填列。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为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发展,国家新出台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
13、得税试点政策: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小贴士:(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371号)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
14、京市地税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2295号)(二)相关重要政策规定1. 注册在示范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在示范区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有限合伙企业。2.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以下简称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人居民企业。3. 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
15、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4.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分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相关规定执行。(四)政策执行期限该项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执行。小贴士:法人合伙人享受该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的规定执行。三、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
16、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3)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4)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小贴士:上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一)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二)政策执行期限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17、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的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政策,继续执行至2013年12月31日。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小贴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
18、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一)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二)上述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
19、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纳税申报申请享受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汇算清缴时,需报送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以及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四)政策执行期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第三部分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财务会计核算健
20、全,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专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以外,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还可享受其他税收优惠。由于篇幅所限,现就主要内容介绍如下。一、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以下公式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小贴士:企业应注意区分国债利息收入和国债转让收益。1.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
21、二十六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2.国债利息收入的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填列第7行“免税收入”。(2)年度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国债利息收入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2行“1、国债利息收入”,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
22、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小贴士: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非上市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无期限限制。2.企业应注意区分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存在的永久性差异。1.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纳税申报(1)预缴申报:纳税人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填列第7行“免税收入”。(2)年度
23、申报:年度纳税申报时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行“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并按照申报表逻辑关系填报主表。(三)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对企业取得的2009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小贴士: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1.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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