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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城路小学校内安全管理方法第一条学校应当遵守有关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 健全以下各项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并组织实施:(一)门卫制度;(二)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安全隐患报告制度;(三)消防、防震、防雷安全制度;(四)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五)实验室和实训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六)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七)突发地震、气象灾害预警应对制度;(八)其他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第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由校长负责、有家长委员会代表参加的校 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保卫人员。专职安全保卫人员配备的数量应该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确定。规 模在500人以内
2、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2名安全保卫人员;规模在 500人至1000人的学校,应当至少配备4名安全保卫人员;超过在 1000人以上的学校,每增加500人增配2名保安人员。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学生在校学习时间,非寄宿制学校不得要求学生上晚自习。学校应当及时翻开校门安排学生入 校,不得将学生拒之于校门外。学校应当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学校应该根据需要在课余时间开放学习及各种功能设施,组织多 种课余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 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 幼儿交
3、与无关人员。第三条 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认真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上课时 间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 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并为学 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第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当地必修课程要求,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 内容,选配优秀教师,保证课时,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 自我防护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聘优秀法律工作 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第五条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通过多种途径 和方法,使教职工熟悉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掌握安全救护常识, 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避险的方
4、法和手段。第六条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 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建立 食堂物资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制度与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检查饮 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 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并负责学校传染病疫情及其他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学校应当创造条件设立卫生(保健)室、心理咨询 室,对学生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新生入学应当提交体检证明。幼儿园与小学在入园、入学时应当 查验预防接种证。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5、,组织学生定期体检。第八条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以下安全措 施:(一)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二)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三)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四)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施。第九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 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 施。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 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需要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 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针对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 事故开展
6、紧急疏散演练,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安全救 护常识培训和事故预防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对学生开展游泳等安全教育,使学生掌握基本的 自我保护技能,防范溺水等安全事故。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不得将校园场地出租给他人 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出租 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 停车场。学校校园内有教职工生活区的,应当将教职工生活区与教学区隔 离开,并开辟不同的进出通道。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救火等应当由专业人员 或者成年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
7、毒化学 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第十三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 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分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 教职工。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 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 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 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 的活动。第十五条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 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对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 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 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 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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