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51job人事外包案例分享系列12讲课教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工作51job人事外包案例分享系列12讲课教案.doc(4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工作51job人事外包案例分享系列12-51job人事外包服务案例分享之十二实习期满发生工伤未签合同遭公司拒赔某技师学院与某机械公司约定,学生实习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作为公司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熟料学生在实习期满后发生工伤,公司竟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赔。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令公司作出工伤赔偿的同时,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7.5万余元。2008年4月,王某以技师学院学生的身份到机械公司实习,校方与公司签订了书面用工协议,双方约定如
2、实习学生在公司实习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作为公司正式员工并另行签订劳动合同。3个月后,王某从技师学院毕业,但公司却迟迟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8月,王某在工作中意外遭遇了工伤,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十级伤残。此后,其多次向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公司均置之不理。王某无奈提起了劳动仲裁,滨湖区劳动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机械公司作出工伤和双倍工资差额的赔偿。随后令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公司不服裁决,以王某受伤时仍是在校学生,且一直未向其提供毕业证书,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否认存在劳动关系,并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在工作时受伤,并经劳动部
3、门鉴定为十级伤残,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公司以王某未提交毕业证书导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抗辩意见不能对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强行性规定,法院不予采信,遂作出上述判决。厨师长告酒店未订书面合同获赔二倍工资因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国际大酒店将孔先生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某国际大饭店上诉,维持一审作出其给付孔先生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共计7.5万余元的判决。2006年9月,农业户口的孔先生入职某国际大饭店担任厨师长。2007年4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07年4
4、月18日至2008年4月18日的劳务协议书。合同期满后,孔先生继续在国际大饭店工作,但国际大饭店未与孔先生续签劳动合同。孔先生在职期间,国际大饭店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5月4日,孔先生申请辞职后离开国际大饭店。后孔先生申诉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同年12月,该仲裁委员会作出国际大饭店支付孔先生2006年9月22日至2009年5月4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4130元、2008年5月19日至2009年4月18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2000元的裁决。2009年12月,某国际大饭店不服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未办理社会保险是由于孔先生拒不提供相关证件及材料所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由于
5、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孔先生拒绝签订所致。故请求判令不予支付孔先生未缴纳养老保险损失4130元,不予支付孔先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2000元。孔先生辩称,自己为农村户口,养老保险无法补缴,自己从未拒绝提供办理社会保险的相关证件和材料,从未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国际大饭店应当赔偿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4130元,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72000元。故不同意国际大饭店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国际大饭店不服,上诉至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国际大饭店与孔先生签订的劳务协议书于2008年4月18日期满后,孔先生继续在国际大饭店工作,但国际大饭店未与孔先生续签劳动合同。国际大饭店虽称系因双方对孔先生的工资标准未能协商一致,导致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孔先生不予认可,且国际大饭店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孔先生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续签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判令国际大饭店支付孔先生相应的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孔先生为农业户口劳动者,国际大饭店未依法为孔先生缴纳养老保险,一审法院判令国际大饭店给付孔先生未缴纳养老保险的损失正确。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