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知识分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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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ood is good, but better carries it.精益求精,善益求善。山东省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山东省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管理办法(省交通厅鲁交港航(2002)13号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客(渡)船、旅游船的管理,规范运输市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沿海、内河、湖泊、水库及其他水域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经营资质的管理。第三条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第四条交
2、通主管部门或其设置的港航管理机构依照各自权限对辖区内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企业的经营资质实施管理。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第五条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个人和单船公司不得从事小型客(渡)、旅游船运输经营活动。第六条企业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应当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的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适应经营需要的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固定的办公场所;(三)工商管理部门认可的注册资本;(四)使用省统一规定的专业票据;(五)拥有至少2艘船舶,并且总运力应当满足20以上客位;(六
3、)为所属船舶办理船舶险和旅客责任险。第八条从事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的有关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管理人员(指从事机务、海务、航运经营管理等业务的人员)中13以上应当取得所在市交通主管部门认可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内河具有职高以上、沿海具有高中以上学历。(二)企业应当有2名以上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且应当与企业签定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三)企业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航区等级的船长、轮机长证书或小型客(渡)船、旅游船驾长适任证书。第九条运输船舶应当按规定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第十条经营小型客(渡)船、旅游船运输,应当有船舶靠泊、旅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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