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证书延续及取样、验证与确认征求意见稿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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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MPGMP法律、法规培训法律、法规培训总总 工工 办办20142014年年3 3月月2021/9/261GMPGMP证书延续相关事宜及证书延续相关事宜及GMPGMP部分征求意见稿的培训部分征求意见稿的培训98版GMP时间结点及证书延续的要求关于取样、确认与验证等征求意见稿2021/9/262关于实施2010版GMP的相关事宜的公告关于98版GMP时间结点要求:自2011年3月1日起,凡新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改、扩建)车间,均应符合2010版GMP要求。现有药品生产企业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等无菌药品的生产,应在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2010版GMP要求。其他类别药品的生产
2、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2010版GMP要求。2021/9/263关于实施2010版GMP的相关事宜的公告关于GMP证书效期满尚未达到2010版GMP要求的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更新符合本企业实际的各类管理软件并验证和试运行,组织开展企业员工培训。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前应完成。原GMP证书效期满的前六个月,按照98版GMP的要求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所在地省并将自查结果报送所在地省局局。省。省局局应对应对企业自查情况开企业自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展监督检查。2021/9/264关于GMP证书延续的有关事宜的通知符合要求可以将符合要求可以将GMPGMP
3、证书延续到证书延续到20102010版版GMPGMP要求的时要求的时间结点。间结点。对于符合原认证范围的,省局将出具书面意见,延对于符合原认证范围的,省局将出具书面意见,延续其证书有效期。证书延续通知将在省局网站上公开,续其证书有效期。证书延续通知将在省局网站上公开,国家局网站上发布。国家局网站上发布。不符合要求的由省局监督整改,整改期间收回GMP证书,停止生产。2021/9/265省局关于2010版GMP实施工作的安排省局负责疫苗、注射剂、无菌原料药等无菌药品的药品GMP证书延期监督检查其他非无菌制剂和原料药药品GMP证书延期监督检查由企业所在市(州)局负责药品生产企业将部分车间分立,成立独
4、立药品生产企业的,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按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办理,不在药品GMP证书申请延期范围之内。2021/9/266国家局关于认证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一、合理解决改造过程中新旧车间的生产衔接问题:对药品GMP改造过程中药品品种生产地址即将发生变更,但药品批准文号归属没有改变的新建车间,可受理企业药品GMP认证申请,并进行认证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待药品品种注册补充申请生产地址变更后发给药品GMP证书。药品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新旧车间的生产衔接工作,不得出现新旧车间同时生产或产品无法溯源的情况。2021/9/267国家局关于认证检查有关事宜的通知二、做好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GMP
5、认证的衔接工作 在新药及按新药程序申报的药品注册过程中,企业申请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时,可同时申请药品GMP认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可同时进行。药品GMP认证由总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由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合并检查;药品GMP认证由省局负责组织实施的,由总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省局联合进行合并检查。合并检查须同时满足上述两项检查的要求,符合要求的,在企业取得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后,按程序发给药品GMP证书。2021/9/268取样征求意见稿 此意见稿总共分为九章三十六条。九章分别是:范围(1条)、原则(2-4条)、取样设施(5-8条)、取样器具(9-11条)、取样人员和防护(12-
6、15条)、文件(16-20条)、取样操作(21-32条)、取样的容器、贮存和留样(33-36条)、术语(3个)。2021/9/269取样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范围第一条本附录适用于药品生产所涉及的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操作。第二章 原则第二条 药品生产过程的取样是指为一特定目的,自某一总体(物料、中间产品、成品)中抽取样品的操作。取样操作应与取样的目的、取样控制的类型和待取样的物料相适应。应有书面的取样规程。取样应使用适当的设备与工具按取样规程操作。第三条 应制定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和抽取的样品,并防止物料、中间产品、成品和抽取的样品之间发生交叉污染。第四条 取样操作要保证样品
7、的代表性。所取样品不得重新放回到原容器中。2021/9/2610取样征求意见稿第三章 取样设施第五条 取样设施应能: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不低于被取样物料所使用的条件,以预防因敞口而由环境、人员等造成的污染;应能预防因敞口操作与其它物料、产品和环境造成交叉污染;在取样过程中保护取样人员;方便取样操作。第六条 -内酰胺类、性激素类药品、高活性、高毒性、高致敏性药品等特殊性质的药品的取样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的生产设施要求。第七条物料取样应尽可能在专用取样间中进行,要求自生产线上取样的除外。取样间使用应有记录,按顺序记录各取样区内所取样的所有物料,记录的内容至少应包括取样日期、品名、批号、取样人。第
8、八条 取样设施的管理应参照本规范生产区域的管理要求,每种物料取样后应对取样操作区进行清洁,并有取样区的清洁记录,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2021/9/2611取样征求意见稿第四章 取样器具第九条 取样辅助工具包括:包装开启工具、除尘设备、重新封口包装的材料。必要时,取样前应清洁待取样的包装。第十条 各种移液管、小杯、烧杯、长勺、漏斗都可用来取低粘度的液体,应避免使用玻璃器皿。高粘度的液体可用适宜的惰性材料制成的取样杆,粉末状与粒状固体可用刮铲、勺子、取样钎取样。只有在绝对必需时才进行无菌药品的取样并且必须在无菌条件下进行以保证药品的无菌状态。第十一条 所有工具和设备应由惰性材料制成且能保持洁净。
9、使用后或使用前,应充分清洗,并用水或适当的溶剂淋洗,干燥,并应储藏在清洁的环境里。取样人员针对每一物料需带相应的清洁设备。所有工具和设备的清洁规程都必须有书面规定,并有记录。应证明取样工具的清洁操作规程是充分有效的。2021/9/2612取样征求意见稿第五章 取样人员和防护第十二条 取样人员应经过充分的取样操作培训,并充分掌握物料的知识,以便能有效、安全地工作。培训应记录在个人的培训档案中。第十三条 对于无菌物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取样人员应进行相应的培训,以预防因取样产生的污染。第十四条 取样时应穿着符合相应防护要求的服装,预防污染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并预防取样人员因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受到
10、伤害。第十五条 取样人员对有污染、掺假或擅自改变的迹象必须保持警惕。任何可疑迹象均应详细记录在取样记录上。2021/9/2613取样征求意见稿第六章 文件第十六条 应有取样的书面操作规程。规程至少包含取样方法、所用器具、样品量、分样的方法、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样品容器的标识、取样注意事项(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贮存条件、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剩余物料的再包装方式。第十七条 对于物料一般采用简单随机取样原则。对于中间产品和成品除要考虑随机取样原则外,还要关注在生产过程中的偏差和风险,应抽取可能存在缺陷的产品进行检验。第十八条 应填写
11、取样记录,记录中至少应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总件数、取样件数、取样编号、取样量、分样量、取样地点、取样人、取样日期等内容。第十九条 取样后应在取样的容器外包装上贴上取样标识,表明对该件容器进行了取样操作。第二十条 盛装样品的容器应贴有唯一性的标签标明内容物,至少应注明样品名称、批号、被取样包装容器编号、取样日期、取样人等内容。2021/9/2614取样征求意见稿第七章 取样操作第二十一条 一般原辅料的取样若一次接收的同一批号物料是均匀的,则可从此批物料的任一部分进行取样。若物料不具有物理均匀性,则需要使用特殊的取样工具取出有代表性的样品。可根据物料的处置过程和生产步骤等信息,采用经过验证的程序
12、,在取样前,恢复物料的均匀性。取样件数可按照YY/T0188.1-1995药品检验操作规程 第1部分 药品检验操作通则4.1.2.1的要求进行计算取样。2021/9/2615取样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 无菌物料的取样无菌物料的取样应充分考虑取样对于物料的影响,取样过程应严格遵循无菌操作的要求进行,取样人员应进行严格的培训,取样件数可按照中国药典附录中的无菌检查法中批出厂产品最少检验数量的要求进行计算取样。在对供应商充分审计的基础上,可要求供应商在分装时每件留取适当数量的样品置于无菌的与物料包装相同材质的小容器中,标识清楚,并置于同一外包装中,方便物料接受方进行取样检验,以减少取样对物料污染的风险
13、。2021/9/2616取样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血浆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国药典三部“血液制品原料血浆管理规程”的要求对每袋血浆进行取样检验。第二十四条 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取样人员应进行药材鉴定培训,以便在取样时能发现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药材的取样操作应按照中国药典一部附录“中药材取样法”的要求进行,在取样时应充分考虑中药材的不均一性。第二十五条 取样后应分别进行外观检查,必要时进行鉴别检查。若每个样品的结果一致,则可将其合并为一份样品,并分装为检验样品、留样样品,检验样品作为实验室全检样品。2021/9/2617取样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 为避免印刷包装材料取样时存在混淆的风险,每次只能对一种印
14、刷包装材料取样,所取印刷包装材料的样品不能再放回原包装中。样品必须有足够的保护措施和标识,以防混淆或破损。第二十七条 应考虑到一次接收的一批包装材料的不均匀性,因此,至少要采用随机取样方法,以发现可能存在的缺陷。取样件数可参考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的要求计算取样。第二十八条 中间产品的取样应能够及时准确反应生产情况,在线取样时应充分考虑工艺和设备对样品的影响,选择相应的生产时段和取样位置进行取样操作;非在线取样,取样件数可按照YY/T0188.1-1995药品检验操作规程 第1部分 药品检验操作通则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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