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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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1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建立中医医疗技术 准入和管理制度,促进中医医疗技术进步和临床应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 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医医疗技术,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诊断和治疗疾病为目的而采取的诊断、治疗技术。第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应当遵循科学、安全、规范、有 效、经济、符合伦理的原则。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具有相应
2、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设备、设施和质量控制体系,并遵守相 应的技术管理规范。第五条 国家建立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制度,对中医医 疗技术实行分级管理。第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 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中医医疗技术分级管理第七条 根据中医医疗技术的风险高低、操作难易程度,以及临 床使用等情况,对中医医疗技术分为三级。第一级:安全性、有效性确切,操作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技术。第二级: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操作较复杂,有一定技术难度,或涉及一定伦理问题,或风险较高的中医医疗技术。第三级:具有下列情
3、形之一的中医医疗技术:(一)涉及重大伦理问题;(二)高风险、操作过程复杂、技术难度大;(三)安全性、有效性尚需经规范的临床试验研究进一步验证;(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他需要特殊管理的中医医疗 技术。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制定中医医疗技术分级目录,并 根据临床应用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并负责第三级中医医疗技术的准 入管理。第九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第二级中医医疗技 术的准入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级中医医疗技术目录由省级中医药 管理部门根据本辖区情况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第二级中医医 疗技术目录基础上制定并公布,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不得将国
4、家中医药管理局列入第三级中医 医疗技术或2者已经废除或禁止使用的中医医疗技术列入本辖区第二 级和第一级中医医疗技术目录。第十条 第一级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由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务、技术能力实施严格管理。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准予医务人员实施与其专业能力 相适应的中医医疗技术。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不得在临床应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废除或 者禁止使用的中医医疗技术。第三章 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第十三条 属于第三级的中医医疗技术首次在本医疗机构以外 的机构应用前,必须经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安全性、有效性研 究、论证及伦理审查。第十四条 第二级中医医疗技术和第三级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前实行第
5、三方技术审核制度。对医务人员开展第一级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能力技术审核,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第十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指定或者组建的机构、组织(以下 简称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三级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 工作。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或者组建的技术审核机构负责第二级 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可以委托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对指定的 第三级中医3医疗技术进行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第十六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管理体系;(二)在中医学相关专业领域具有权威性;(三)学术作风科学、严
6、谨、规范;(四)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审核工作制度,制定并公布中 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程序,并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审核工作制度、程序和专家库名单报送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 的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专家库成员应当由中医学、法学、伦理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人员组成,并符合下列条件:(一)熟悉、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者法律服务机构,并担任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 年以上;(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评价工作;(五)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
7、规定的其他条件。技术审核机构聘请上述人员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限制。第十九条 专家库成员参加技术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 追究制度。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开展第二级中医医疗技术或者第三级中医 医疗技术前,应当向相应的技术审核机构申请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能力技术审核。符合下4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向技术审核机构提出中 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一)有相应的诊疗科目;(二)有在本机构注册的、能够胜任该项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开展该项中医医疗技术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其他辅 助条件;(四)该项中医医疗技术通过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五)完成相应的临床试验研究,
8、有安全、有效的结果;(六)近 3 年相关业务无不良记录;(七)有与该项中医医疗技术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质量保障措施;(八)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申请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 核时,应当提交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一)医疗机构名称、级别、类别、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情况、相 应科室设置情况;(二)开展该项中医医疗技术的目的、意义和实施方案;(三)该项中医医疗技术的基本概况,包括应用情况、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技术路线、质量控制措施、疗效判定标准、评估 方法,与其他中医医疗技术诊疗同种疾病的风险、疗效、费用及疗程 比较等;(四)开展该项中
9、医医疗技术具备的条件,包括主要技术人员的 执业注册情况、资质、相关履历,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其他辅助 条件、风险评估及应急预案;5(五)本机构医学伦理审查报告;(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向技术审核机构 提出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一)申请的中医医疗技术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废除或者禁止使 用的;(二)申请的中医医疗技术未列入相应目录的;(三)申请的中医医疗技术距上次同一中医医疗技术未通过临床 应用能力技术审核时间未满 12 个月的;(四)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审核的中医医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在 12 个月
10、内向其他技术审核机构申请同一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再 审核。第二十四条 技术审核机构接到医疗机构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 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后,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自 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组织相关专业专家按照审核程序和中医医疗技 术管理规范,对医疗机构进行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并出具技术审核报告。第二十五条 技术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 情况或者到现场核实有关情况。第二十六条 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结论实行合 议制。参加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人员数量应当为 3 人以上单数,每位审核人员独立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署名。技术审核机构根据
11、半数以上审核人员的意见形成技术审核结论。技术审核机构对审核过程应当做出完整记录并留存备查,审核人员的 审核意见与审核结6论不同的应当予以注明。技术审核机构应当确保技术审核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并对 审核结论负责。第二十七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自做出审核结论之日起 10 日 内,将审核结论送达申请的医疗机构。第二十八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申请 材料、审核成员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成员信息、审核结论等材料予以 永久保存。第二十九条 技术审核机构开展技术审核工作可以按照规定收 取相关费用。第三十条 技术审核机构应当将审核结果报相应的中医药管理 部门。技术审核机构每年向指定其承担技术审
12、核工作的中医药管理部门报告年度开展技术审核工作情况;未在规定时间报告年度工作情况 的,中医药管理部门不再指定其承担技术审核工作。第四章 中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第三十一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定第三级中医医疗技术 的临床应用。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审定第二级中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省级以上中医药管 理部门方可审定其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中医医疗技术:(一)技术审核机构审核同意意见;(二)有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相应诊疗科目;(三)该项中医医疗技术与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相适应;(四)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7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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