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原始记录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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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质 量量 文文 件件文件名称编码文件属性起 草 人审 核 人批 准 人颁发部门检验原始记录管理规程检验原始记录管理规程Q/SOP-0502QCQ/SOP-0502QC 新订;修订质保部版本号编写部门起草日期审核日期批准日期执行日期0000质控部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分发质保部、质控部目的:目的:规范质控部检验原始记录的管理。范围:范围:适用于质控部的所有检验原始记录。职责:职责:质控部相关人员对本规程负责内容:内容:1.记录的填写1.1 检验原始记录使用统一打印封面,应在封面上注明该记录的使用起止年月。1.2 凡中药材、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半成品)、成品以及送检小样的检验均需在检验原
2、始记录上,用黑墨水或碳素笔逐项填写原始检验记录;检验人员在填写原始记录时应及时、字迹清晰、内容真实、数据完整,严禁事后补记或转抄。1.3 原始记录不应有空白区域或空白页,如确认空白区域或空白页不需要填写,应用斜线划掉并签上姓名和日期,必要时标注没有填写原因。1.4 若填写内容与前项内容相同,应重复填写,不得使用“”或“同上”等形式表示。1.5 活页文件必须系统收集,不得将原始数据随意写在零散的纸片、记事贴或另一面已使用的废纸上。1.6 如检验设备具备打印的功能,应尽可能采用检验设备自动打印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应标明产品名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签第第1 1页页/共共5 5页页注姓名和日
3、期,打印出的原始记录可将其贴在相关检验记录的前面或背面,便于管理,以防丢失。1.7 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有记录,应使用密码和其他方式在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由他人独立复核。2.记录的复核2.1 原始数据需由第二个有资质的人进行复核,并签注姓名和日期。2.2 检验记录和报告的复核必须根据批准的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复核时要特别注意对项目、数据计算、结论等逐项的核对,复核过程中如发现错误,由检验人员进行更正,并签注姓名和日期,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理由。核对完毕后,检验人员和复核人员均应在检验记录和报告单上签字。检验人员和复核人员
4、需对检验和复核结果负责。2.3 实验室日志(包括仪器使用和维护记录、色谱柱使用记录等)可由小组长或责任人员定期复核。3.记录的更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在错误的地方用单线划去并保持原有的字迹可辩,不得擦抹涂改,在原数据上方或一旁空白处写上正确数据,并应在修改处签名,注上修改日期,必要时,应当说明修改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需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原有记录不得销毁,而应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同时说明重新誊写的原因。原则上记录不应当进行重新誊写。4.检验原始记录的书写4.1 原始记录表头内容:品名、批号、来源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或)生产商、数量、规格、检验方法、检验项目、取样
5、人、请检日期、报告日期等应逐一填写,若有缺项用斜杆处理,不应有空格出现。4.2 检验方法:按照质量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可简略扼要叙述。4.3 检验条件:如检验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校准情况,必要的实验温度等。4.4 检验过程第第2 2页页/共共5 5页页4.4.1 检验所用的 对照品或标准品应记录其来源、批号和使用前的处理;用于含量(或效价)测定的,应注明其 含量(或效价)和干燥失重(或水分),试液和滴定液、标准溶液的配制及标定等均应在相关的原始记录上详细记录,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及检验过程中的观察到的真实情况(不可照抄标准,应该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观察到的真实情况),如遇有异常的现象,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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