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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管理制度XXX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93 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XXX 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XXX201510 号)、XX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制度。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一)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
2、。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二)非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 3 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使全矿山停工 8 小时以上的;(3)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 24 小时或采区停工2 小时以上的;(4)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5)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0 吨以上的;(6)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 1 小时以上的;()矿井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 1%以上且连续达 3min 以上)3 次以上的;(8)突出
3、矿井有误揭煤层或断层而发生瓦斯突出现象的;(9)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头面停工停产 9小时以上或被淹的;(0)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11)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4h以上的;-(12)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 30 平方米(高度大于 1米)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 平方米平方米(高度大于米)以上的;(1)采掘头面发生冲击地压震级达 1。5 级以上或造成巷道破坏长度达 2米以上(断面缩小 30%以上)的;(1)煤矿主要通风机(含分区通风的扇风机)计划外停运 3分钟以上的;(15)煤矿总回风巷道(包括石门、总回风巷、回风井、风硐)垮塌、致使矿
4、山或采区通风量降低 30%以上且达0 分钟以上的;(16)提升设备卡罐 8 小时以上的或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17)主要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18)主要排水、主要压风系统中断小时以上的;(19)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的;(2)井下发生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在0 分钟内没有扑灭的;(21)煤矿全矿井停电 30 分钟以上的;(2)煤业公司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其中一个生产矿井中断1 小时以上的;-(2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一个月内出现 15 班次以上瓦斯监测数据失真(0.1)现象(8 小时内调准的除外)或发现有堵塞甲烷传感器现象的;(24)矸石山发生爆炸的;(2)基建施工单位造成全矿工程停工
5、小时以上的;()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 28 小时的;(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 8小时或采区停工 24 72 小时的;()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达到050 吨的;(4)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5%以上且时间连续 5 分钟以上的(报煤业公司通风部、调度室备案的采用水力冲孔措施期间除外);(5)同一个采掘头面一个月内瓦斯超限(浓度 1以上且连续达3 分钟以上)次以上的;(6)突出矿井有误揭煤层或断层(落差 0。5 米以上)的;(7)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采区泵房进水的;-(8)井下
6、透水或突水导致采掘头面停工停产 24小时的;(9)井下发火影响采掘工作面正常生产 24 小时以上的;(10)矿井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运30 分钟的;(11)采掘头面计划外瓦斯积聚需要停工停产排放瓦斯的;(12)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 2030 平方米(高度大于 0。3 米)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 1020 平方米(高度大于 0。米)的;(13)其他在用巷道冒顶一处长度在 5 米(高度大于 0。5 米)以上的;(14)采掘头面发生冲击地压震级达.51。级或造成巷道破坏长度达 520 米(断面缩小0以上)的;(5)全矿井停电 103分钟的;(1)较大型物件(能砸穿罐笼顶或砸坏罐笼的)坠入井
7、筒的;(7)提升设备卡罐达 4小时的;(18)提人设备发生蹲罐、过卷的,或上行罐笼或人车突然发生下坠的;()斜坡轨道运输发生跑车或运人车辆颠覆或架空乘人装置连续00 米脱槽的;-(20)斜坡主要带式输送机发生皮带断带而断带保护装置未起作用的;(2)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着火或风缸被捣毁的;(22)矿井瓦斯抽放泵站计划外停运 30 分钟以上的;(2)安全监控联网系统其中一个生产矿井中断0 分钟以上的;(24)安全监控系统一个月内出现 315 班次以上瓦斯监测数据失真(0.1%)现象的;(5)井下发生电缆或电器着火的;(2)基建施工造成全矿工程停工小时的;(2)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8、3.三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非伤亡事故:(1)煤矿安全监控及联网系统中断或丧失监控功能50 分钟的;(2)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气体传感器运行不正常仍继续生产的;(3)井下所有地点瓦斯有超以上现象的;(4)采掘头面发生小型冲击地压的;-(5)采掘头面意外遇到落差。米以上断层等地质构造(预报不准或没有预报)的;(6)刮板输送机拉翻机头或机尾的;(7)拉翻或拉跑绞车的;(8)雨水或地面水从塌陷区裂缝或回填废矿井有直接流入井下现象的;(9)地面变配电或主要用电设备被雷电击毁的;(10)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0 分钟至小时或使采区停工 2小时至 8 小时的;(1)矿井主要通风机(含分区
9、通风的扇风机)停风0 分钟以下的;(12)刮板输送机拉翻机头或机尾的;(3)因水灾迫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的;(14)乘人罐笼卡罐小时以上,但不足 4 小时的。(15)地面造成车间供电中断 14 小时或地面供电中断00 分钟的;(6)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0。5万元的;(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 0。12 万元的;-(18)因设备故障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 小时及以上或产量损失 20吨及以上的;(19)未列入矿井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他非伤亡事故。4矿井地面非伤亡事故划分,比照XXX 化工集团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及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XXX201581号)、XXX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有关规定(试行)(永煤控股201123 号)、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永煤控股2011号)等文件中地面生产经营单位非伤亡事故相关划分标准。(三)未遂事故未遂事故根据对人身危害的程度或威胁人员的数量分为重大和一般两级.1。重大人身未遂事故:(1)涉险 1人以上的;(2)矿山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现场涉险 3 人以上的;(3)井下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达 1.以上不能实现断电的或仍有人在超限区域内继续作业的;-()突出矿井同一采掘头面连续次或一个月内出现5 次以上局部校验有突出危险性,仅采用局部措施继续生产的;(5)井下采用封闭火区灭火时,没制定-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