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态损害赔偿中的环境请求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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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 要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表现出前所未有的重视,密集出台了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政策。2015年12月,我国全面部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试点规划和举措。随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在吉林、山东、重庆等7个试点城市逐步到全国范围内试行。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00余起,并形成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新的制度,仍存在较多问题,例如制度框架下环境请求权的权利基础薄弱、实现路径单一等等。环境请求权是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对这一新制度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法律问题探索
2、起步较早且立法、实践经验丰富,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研究提供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本文立足于我国具体国情,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框架下的环境请求权的基础理论、实践现状以及行使途径等内容展开论述,并提出优化路径。如进行专门立法、完善多元化请求权主体机制以及构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等等。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生态损害赔偿,环境请求权,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的实现ABSTRACT Since the 18th National Congress, China has shown unprecedented attention in the field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3、protection, and intensively issued a series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tection policies. In December 2015, China fully deployed the pilot work on the reform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Subsequently, the pilot work was carried out in seven cities, including Jilin, Shan
4、dong and Chongqing etc, and gradually implemented nationwide. By the end of 2019, more than 600 cases of compensation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have been handled nationwide, and a number of influential typical cases have been formed. The eco-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is a new
5、system, which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such as the weak foundation of the right of environmental claims and the single way of realization. The right of environmental claims is an important theory, basis for constructing an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it has an important
6、theory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is new system.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other countries started the research on the legal issues of ecological damage compensation earlier, so that they have rich legislative and practical experience, which provides
7、an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the research on the claim right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compensation in China. Based on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basic theory, practice status and ways to exercise the right of claim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and puts forward s
8、uggestions for improvement. For example, to carry out special legislation, improve the main mechanism of the right of claim, and build a non litig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nd so on.Keywords damage to ecological environment, compensation for ecological damage, environmental claims, the real
9、iza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claim目 录第1章 绪 论1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1.1.1 研究背景11.1.2 研究意义21.2 文献综述21.2.1 国内研究21.2.2 国外研究41.3 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51.3.1 研究方法51.3.2 研究内容5第2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概述72.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界定72.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内涵82.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范基础9第3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制度现状与实践瓶颈103.1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类别103.2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客体
10、界定113.3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索赔范围113.4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路径12第4章 域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制度及实践镜鉴144.1 美国自然资源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144.2 日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154.3 欧盟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制度15第5章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辨识与优化路径175.1 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175.2 完善多元化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机制175.3 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索赔范围185.4 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非诉纠纷解决机制185.5 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责任分担机制19第6章 结语20参考文献2
11、1致谢25广州大学松田学院2020届毕业论文(设计)第1章 绪 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1.1 研究背景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频发,生态受损现象屡见不鲜,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严重威胁。传统领域的环境侵权侧重于具体人的人身、财产损害救济,而忽视对环境本身的侵害。海洋环境保护法提到海洋生态损害的赔偿范围以及如何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但仅适用于海洋环境保护领域而无法延伸至其他领域生态受损的预防和救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立法的缺失,使得受损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有效修复,最终导致的将是“公地的悲剧” 美国著名学者Garrit Hadin提出的“公地的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
12、mmons)模型基于完全理性“经济人”的人性假设,认为每个人都希望从公地获得更多的利益,而不愿看着别人享受所有的利益,自己却要分担成本,所以人们都会在“公地”有利可图时,尽最大努力去占用它,直到公地资源耗尽。由于个人利益最大化的理性行为,公共资源受到了严重破坏,公共利益也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参见陈小燕.以生态文明制度化解“公地的悲剧”困境基于“双重经济人”的视角J.理论导刊,2015(10):90-92+106.。当然我国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方针:2015年12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简称“试点方案”)全面部署了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试点规划和举措;随后
13、,在吉林、山东、重庆等六省一市陆续开展试点工作;2017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简称“改革方案”);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简称“若干规定”)明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受理条件、举证责任、诉讼衔接等内容,其根本目的在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态利益,同时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对司法实践和学界研究的肯定。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600余起, 法制网.尽快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律法规Z.并形成一批有影响的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人民法院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典型案例Z
14、.。2020年3月3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对环境治理现代化提出新的目标和要求,生态环境损害的预防和救济作为环境治理现代化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亟需在理论和实践中得以突破。1.1.2 研究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态环境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江苏泰州水污染事件” 2014年12月30日,江苏泰州1.6亿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终审宣判,江苏省高级法院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排污企业需支付1.6亿余元赔偿”的判决。参见澎湃网.江苏天价环境公益诉讼案终审:仍赔1.6亿,可分期,可抵扣Z.、“宁夏腾格里沙漠污染事件” 2017年8月28日,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案在宁夏中
15、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调解结案,涉案8家污染企业在投入5.69亿元用于修复和预防土壤污染的资金基础上,再承担环境损失公益金600万元,并因其环境污染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参见中国法院网.宁夏腾格里沙漠污染公益诉讼案以调解结案Z.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8/id/2983924.shtml,2017-08-28.、“河北大气污染事件” 2018年4月10日,河北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方圆公司赔偿损失154.96万元用于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参见中国法院网.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
16、色发展基金会诉秦皇岛方圆包装玻璃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Z.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9/03/id/3743521.shtml,2019-03-02.等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日益频发,无一不在向人类敲响警钟。生态环境损害影响的广泛性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与我国当前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的不健全、程度低形成鲜明的对比。 据张忠民教授对环境民事案件诉讼请求类型进行的归纳,主张赔偿损失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 41%,在各类诉讼请求中居于首位,远远超过主张率居于第二位的“停止侵害”( 25%) ,而主张恢复原状的案件仅占 4%。在这
17、种情况下,生态损害行为人的责任往往一赔了之。参见张忠民.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的实证检视:以环境审判机构和环境审判机制为中心J.中国法学,2016(6):177-196.预防生态损害的发生、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环境的根本改善,是我国环境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愿景,也是现阶段的首要任务。本文以生态损害赔偿中的环境请求权为选题,通过对赔偿请求权的内涵、主体、客体、归责原则、索赔范围以及实现路径的探讨,具体分析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现状和实践瓶颈。同时,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欧盟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相关资料进行分析和梳理,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比国内外相关理论成果,选择可供本文借鉴的具有操作性的
18、经验和方法,进一步提出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优化路径,以期能够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我国在法律上全面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提供理论支撑。1.2 文献综述1.2.1 国内研究我国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起步较晚,但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早期学者们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损害”相关概念的界定上。以王灿发(2005)为代表的学者认为,“生态环境损害”包含在环境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理论中。 王灿发.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框架和内容的思考J.法学论坛,2005(5):32-36.周晨(2006)、殷鑫(2013)、竺效(2017)等大多数学者则认为,“生态环境
19、损害”是区别于人身、财产损害的一种新的独立损害类型。 周晨.环境损害的法律定义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6(6):198-201;殷鑫.生态正义视野下的生态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3;竺效.生态损害的社会化填补法理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5.试点方案颁布后,该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具体制度的构建成为了学者们的研究方向。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主体。张宝(2017)认为,政府索赔在本质上是行政执法的延伸,其适用前提应限于“无法适用消除污染、修复环境等行政命令手段”的情形,并强化行政公益诉讼对“政府积极履行职责”的监督作用。 张宝.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权与监
20、管权的适用关系辨析J.法学论坛,2017(3):14-21.张梓太、李晨光(2018)认为,只要给生态系统带来不利益风险,就应该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张梓太,李晨光.关于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几个问题J.南京社会科学,2018(3):94-99.林潇潇(2019)认为,以行政机关主导的“生态损害补救”模式符合我国现行体制,有利于克服实践中损害治理不力的问题。 林潇潇.论生态环境损害治理的法律制度选择J.当代法学,2019(3):126-136.关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范围。鄢斌、吕忠梅(2016)认为,生态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侵犯公共性健康权益和损害公众生态性权益的事实。 鄢斌,吕忠梅.
21、论环境诉讼中的环境损害请求权J.法律适用,2016(2):18-23.刘画洁、王正一(2017)提出,污染控制、应急监测、人员转移安置等应急处置费用,应当计入可赔偿的合理费用中,同时认为无需单独列明“清除污染费用”,并建议将该费用计入应急处置费用中。 刘画洁,王正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研究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7(2):30-35.林宣佐、刘玥鑫(2019)认为,生态环境损害不仅表现在功能的丧失上,还包括环境美感和文化价值的降低、动植物物种的减少等,这些都是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也是公共环境利益的一部分,应当被包括在赔偿损失的范围。 林宣佐,刘玥鑫.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
22、偿制度法律完善研究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5):73-77.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制度建设。王金南、刘倩等(2016)提出,我国应制定专门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并配套建立形成包括协商、诉讼、协商与诉讼衔接、损害评估、资金保障和公众参与监督在内的“1+6”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王金南,刘倩,齐霁,於方.加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J.环境保护,2016(2):26-29.张丽丹(2018)认为,我国应充分发挥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处理机制与调解、仲裁等非诉处理机制的优势。 张丽丹.论我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D.河北经贸大学,2018.刘静(2019)认为,我国应
23、通过立法授权、强化行政能力和完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以公法为主导的生态损害救济制度。 刘静.论生态损害救济的模式选择J.中国法学,2019(5):267-284.从国内研究趋势可以看出,学者们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理论研究是多方面的,但关于该制度框架下环境请求权的研究相对较少,也不够深入。因此,本文将在现有研究基础上展开进一步的探讨。1.2.2 国外研究国外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的法律问题研究起步较早,具有丰富的立法和实践经验。Rachel Carson(1962)在Silent Spring一书中分析了以DDT为代表的化学农药的广泛使用对人类和地球生态造成的严重危害,该书被誉为“世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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