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暂行条例到税收法定问题研究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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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科技大学本 科 毕 业 论 文(设计)学 院 经济管理学院 专 业 会计学 学生姓名 班级学号 指导教师 二零二一年六月II江苏科技大学本科毕业论文由暂行条例到税收法定问题研究From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to Statutory Taxation由暂行条例到税收法定问题研究摘要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领域被认为是最为基础的原则,其核心就是规范国家的征税权,保护人民的财产权,这是通过将税收立法来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既不能是行政法规,也不能是部门规章。本文研究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理论、历史渊源,本土推进,域外制度保障等内容,并在这些基础理论的认识之上,进一步梳理其在我国发
2、展历程及现状,探究它的不足之处和成因,并借鉴参考美日德三国在制度上落实此原则上的种种经验,提出适用我国完善税收法定路径的观点和建议。关键词:税收法定;税收立法II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英文摘要From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to Statutory Taxation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statutory taxation is considered to be the most basic principle in the field of Taxation. Its core is to limit the state
3、s taxation power and protect peoples property rights from infringement. The principle of statutory taxation protects the private property of citizens through law. It cant b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let alone departmental rules. This paper studies the basic theory, historical origin, local promot
4、ion, extraterritorial system protec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tax legality.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se basic theories, it further combs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and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principle of tax legality in China, explores the shortcomings and causes of the principle of tax legalit
5、y, and draws lessons from various experiences of the United States, Japan and Germany in implementing the principle of tax legality.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views and suggestions of perfecting the legal path of Taxation in China.Keywords: statutory taxation; tax revenue legislation江苏科技大学
6、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目录目录0 引言11 税收法定原则基本理论11.1 税收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11.2 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和本土推进52 税收法定原则的域外制度保障82.1 美国的制度保障82.2 德国的制度保障82.3 日本的制度保障92.4域外制度保障的启示93 我国税收法定原则概况93.1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发展93.2 税收法定的不足之处113.3 税收法定不足的成因124 税收法定原则在我国的完善路径154.1 立法方面154.2 执法方面184.3 司法方面19结 论20致 谢21参考文献22IV江苏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毕业论文(设计)由暂行条例到税收法定问题研究0
7、 引言习近平总书记说,一切重大改革都要依法进行。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当务之急。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既加快了财税体制改革,又加快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2013年,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规定,应实行税收法定原则。2015年,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明确提出建立税种、确定税率、税收征管等基本税收制度只能通过法律来制定,这也为我国税收法律原则的实现提供了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经党中央审议批准的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开征新税时,通过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应的法律,同时对现行156个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的时间做出了安排。税收活动的最高准则就是税收法定原则,它贯穿于税收活动的整个过程。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政治在税收领域的集中体现,是当代民主国家税收领域最鲜明特征之一。本文拟通过对中国税收法定原则的研究,以税收法定原则为视角,对比税收域外制度保障,分析我国税收法定发展历程,并且提出完善路径,希望能对我国的税法理论研究有所帮助。 1 税收法定原则基本理论1.1 税收法定原则的概念和内容1.1.1税收法定原则的概念“税收”的概念。税收是国家收入最好的途径,通过税收来实现国家公共职能的目标。这个定义虽然简短,但
9、是和之前传统的定义相比,明确指出了以下几点:(1)指明了纳税法律关系中的三个主体,即纳税主体是居民和非居民,征税对象的属性或征税主体的具体行为是与相应的国家机关的规定相符合;(2)表明了税收的两个目的,第一个是国家财政收入,第二个是通过税收来保障国家救济能力。因此人们既有观念中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的两个特征得以淡化,纳税人会更乐于接受;(3)强调了相关主体必须依法纳税和征税,这也反映了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法”的概念。“法”是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核心问题。多年来,多方学者对此颇有争议。它之所以是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核心问题是因为税收是以法律名义占有私人财产,所以税收征管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了
10、解“法”的概念是研究本文的前提条件,这也与一国的长治久安及法治国家的建设息息相关。一般来说,“法”是广义的法,而“法律”是狭义的法。广义的“法”倾向的是自然法和永恒法,狭义的法律倾向的是实在法,法和法律之间的关系就是后者是前者的具体表现。由以上税收的讨论我们可以发现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指的不是“法”而是更倾向于“法律”,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实际情况和后来各方学者研究也印证了这一点。“定”的概念。与前文中“法”相关概念研究相比,“定”这一概念的研究很少,一方面可能在这个概念上并不存在太多争议,另一方面也因为时代进步、人们的思想也随之改变。我们可以分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方面可以理解为税收必须由法律保障
11、;另一方面可以将“定”理解为“立法”的“立”,在现代社会,我们不能将“定”局限在订立或者制定上,我们也必须开阔思维,将其扩充为接纳、修改、完善、解释等内涵。1.1.2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1)税收要素法定原则这一原则规定税收要素的全部内容只能由法律来加以准确界定,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都不可以干涉。学术界中也存在“课税要素”这一概念,但是我还是更倾向于“税收要素”这一概念,一方面税收要素不仅能全面包含课税要素的内容(如纳税主体、客体、计税依据等实体要素),还包括法定程序(如纳税程序、期限等形式要素),内涵更加丰富;另一方面“税收要素”的概念,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课税”所带来的强制性的感觉,有
12、利于规范税收行政机关,构建征纳双方平等共享的税收法治新格局1 。值得特别注意是,税收要素法定原则必须遵守上文所谈到的“法”的理解,这里的“法”,更加偏重于狭义上的由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但是无论是从宪法层面还是立法法的规定中,并未彻底排除地方权力机关的适当立法权。在当下中国税收法定原则落实实践中,尤其需要重视的是税收要素法定原则也必须遵守法律保留原则,即在税收立法方面,立法机关必须以谨慎态度保留其源于宪法授予的独享的立法权力,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享有立法权力,如确有现实需要且制定法律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可就具体事项授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且不得空白授权、无限期授权和转授权。(2)
13、税收要素明确原则税收要素明确原则的核心目的就是规范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这就要求立法机关在税收立法时不仅要对税收要素涉及的实体要素和程序要素做出专门规定,更要求必须以准确而不带歧义的语言表述,便于纳税人理解和预测所负担的纳税义务和履行义务的法定程序,防止行政机关利用概念和语义上的模糊之处曲解税收法律要素原意,肆意行使自由裁量权,从而损害纳税人权益。考虑到我国具体国情,各地不同的情况,立法语言和法律具体应用情况,税收法律的规定不可能包括方方面面,所以要求税收要素绝对明确并不现实,现实情况就是税收立法时条款明确但有些概念仍很难解释清楚,如“偶然所得”、“有正当的理由”等等。故此在立法机关审议立法时,
14、首先要严格规范法律文书用语,减少难以解释清楚的用词;其次,在出现争议需要做出解释时,要选择合适的方法,例如文法解释和逻辑解释,禁止类推,确保法的实施;最后,在税法实践过程中,为了兼顾效率与公平,达到情理法的有效统一,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和作用,有必要给予税收行政机关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但是这一权力行使也必须依照相应的明确规定进行,以充分保证税收要素明确原则贯彻落实。 (3) 税收负担公平原则税收负担公平原则是近代资本主义社会政治斗争的结果,是现代世界各个民主国家追求的重要政治目标之一。税收负担公平原则体现为“量能课税”。所谓量能课税原则,顾名思义,即是指以每个人支付税收能力的大小来决定其应
15、负担税负的多寡。目前,关于税收负担公平原则有两种学说,即受益说与负担能力说。很显然,受益说的局限性极大,因为从广义上说,社会上的所有人都是税收的受益者,每个人都享受着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它不能体现税收的本质。负担能力理论得到了税法学者和立法者的认可,并逐渐发展成为以税收公平原则为基础的税法原则。能源税收原则可分为横向税收公平和纵向税收公平。横向税收公平是指具有相同经济能力的人平等纳税;纵向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经济能力的人应缴纳不同的税款。高收入者支付更多,低收入者支付更少,实际税负是公平的。量能课税原则集中体现在所得税之中,因为所得税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在任何一个国家,居民生存权都应该得到基本保障
16、,包括生活必需品在内的与生存权有关的一切都应该得到保护,没有生存权,一切都无从谈起。实现量能课税原则是实现税收负担公平原则的基础,而实现量能课税的核心问题是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为遵守税收公平原则,我国应立足国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在横向税收上,应公平的对纳税主体征税;纵向上,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现有成功经验,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我国目前已经具备了规范综合管理与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另外,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征管和完善税收公平原则,需要有配套税收征管制度保驾护航,这样才能使税收负担公平原则落到实处2 。(4)税收程序法定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个层次:一是税法制定过程必须得到法律保障,
17、即税法制定者在颁布税法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第二,法律规定了税收执行程序,即税务人员必须按照税务主体的法定程序行事,不能随意解释和适用税法。最后,法律规定救济途径是法定的。这一要求的确立是为了确保在这一原则实施后,出现问题时有合理可靠的补救措施和途径。这一原则要求税务机关严格依法征税,不得任意增加税种和税额。税收法定起源于西方,与西方民主宪政的产生有着密切的历史渊源。税收守法主义原则的地位宪法成立于人们和国家集中在“限制王权和保护公民权利”这个点上的斗争,或许这是一个逐步发展社会中政治和经济制度和民主意识产物。税收征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民法中的合同等形式。然而,有时税法本身允
18、许相关实体就具体问题达成协议。例如,在征税时,经常发生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就税务事实的确认达成和解或协议的情况。这不是双方之间的税法。协议的法律效力是指双方在法律效力上达成一致,但双方都确认了税收要素的事实。德国学者认为,这种和解有助于找出事实,其目的是使征税依据尽可能接近事实3。1.2 税收法定原则的历史渊源和本土推进1.2.1历史渊源在古代封建国家,君主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税收的权力从属于君主制,所以不可能谈及税收法定。在这段漫长的时间里,国内外都没有办法探讨税收法定原则。随着争取税收权力以限制君主制的运动的兴起,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定税收理念在英国萌芽。在封建君主制后期,国王为了满足
19、个人的欲望和战争的需要,随意向封建贵族和市民征税。国内矛盾日益激化,以自己为国家代表的大贵族开始寻求建立一个未经批准不得征收国税的国王。该体系试图将批准税收的权利分配给它们可以参与的机构。1215年,在伦敦市民的支持下,英国贵族劫持了约翰国王,强迫他签署了一份满足贵族和公众利益的文件,即1215大宪章。该协议规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部不容许课税”,然后理事会产生了。1297年在位的国王爱德华一世南征北战,英国成为当时欧洲最强大的国家。然而,这也造成了国库空虚和财政困难。他想通过一个模拟议会来增加税收以增加军事开支,但他的计划出人意料遭到了激烈反
20、对,这也迫使人们再次承认大宪章的法律效力,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了今天。11340年颁布的议会法案明确规定;“非经议会中的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平民的普遍同意,国王不得征收任何赋税”,平民和贵族首次被视为平等。1628年,国会通过权利请愿书,列举了国王滥用权力的情况,重申了过去限制国王权力的法律的有效性。这个法案基本上继承和发扬了1215年大宪章的主要内容。这也使英国宪法源文件中初步确立了税法原则。然而,作为封建君主的查理一世,从一开始就不打算遵守自己的诺言。不出所料,他下令解散议会,放弃了权利请愿书,非法征税。争夺国家权力的斗争愈演愈烈,最终与议会的战争导致了联合王国的建立。随着内战的爆发,查理
21、一世在1649年被击败并被定罪,成为第一位也是唯一一位因违反税法原则而被处决的英国国王。1689年,在“光荣革命”的势头下,英国议会通过了限制国王权力的权利法案,规定国王未经议会许可征税是非法的。这是近代意义上第一次以宪法的形式正式确立税收法定原则。纵观近现代历史,随着资产阶级逐渐觉醒,反对封建君主制,可以说,税收权力的控制是核心问题之一。为争取自然人权,以资产阶级为代表的公民阶级掀起了斗争。他们在自由民主的旗帜下,坚决捍卫税收法定原则。“无代表不纳税”的指导思想演变为成文法形式,确立了税收成文法原则。随着西方资产阶级宪法的诞生,税收法定原则在宪法中生根发芽,成为宪法中不可或缺的最重要的基本原
22、则之一。从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审视这一时期的历史发展,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税收法定原则深刻地阐释了民主和法治的本质要求,即公权力制约私权力。这一原则是从早期传承下来的。自然法学派思想家倡导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人民主权”、“分权与约束”等概念,成为法治关注的基本来源之一;第二,税收法定原则有效地促进了宪法的实施。这一原则将宪法抽象意义上的权利义务有机地转化为现实中与每个人都密切相关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人民协议与国家权力的关系是由实体性原则所决定的,甚至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指标,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原则的水平。4。1.2.2本土推进由于近代革命中没有为纳税人税权而斗争的理念以及
23、市场经济的长期缺席,税收法定主义作为一个舶来品,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由学者从大陆学界引入我国。也正因为如此,税务法定对行政机关的税务机关的正式任务才处于艰难探索和徘徊阶段。至于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理学,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税收法理学的缺失,加上税收制度为追求经济效率所作的倾向安排,更无从谈起。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 首先,就形式上的税收法定而言,首先是行政权严重侵蚀了人大的税收立法权。税收立法行政制度由1984年和1985年的两项税收授权立法形成。在特定历史时间和空间上形成的税收授权立法已经耗尽了其制度外溢性,日益成为阻碍税法进程的负担。税法的空心化明显违背了税法法定主义中明确的税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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