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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毕 业 论 文(设计) 2012 届 法学 专业 1208082 班级 题 目 论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姓 名 段世鑫 学号 120808208 指导教师 徐英军 职称 教授 二一六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21论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中 文 摘 要 在频繁的民事交易活动中,夫妻为了各自的或者共同的从事生产、经营、投资、交易、消费等目的,与第三人建立债务关系。但是,由于夫妻婚姻关系的特殊性,对于债务责任认定、夫妻债务范围界定、夫妻婚姻关系性质的判定等,一直是司法界充满争议的问题。本论文以夫妻个人债务的概念与夫妻共同债务概念的区分为基本主线,先简单讲述了夫妻个人债务理念产生的政治、经济
2、、文化背景在夫妻个人债务界定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然后着重介绍夫妻个人债务界定的相关含义、标准和价值理念等相关的理论性内容。本论文还简单涉及了我国在婚姻法中对于夫妻债务责任负担做出的相关规定,即其中有约定分别财产制和法定共同财产制之分,不同的制度下,夫妻双方的责任承担方式则有所不同。结合这两种制度在司法审判中所起到的解决夫妻债务划分纠纷中效用的对比,衡量出最佳的解决方式。基于对夫妻关系特殊性的思考,主张将夫妻个人债务界定与婚姻情感、社会道德、真善美以及具体的司法实践经验相结合。这也是本论文的创新之处,即着重将婚姻法中有关夫妻债务界定区别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了法与情、法与道德相融合的立法构
3、想。关键词夫妻个人债务界定;约定分别财产制;法定共同财产制;法与情、法与道德AbstractIn frequent civil activity, husband and wife to respective or joint is engaged in the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vestment, trade and consumption purposes, such as establishing debt relations with the third person. However, because of the particularity of
4、husband and wife relationship, for liability cognizance, the nature of the debt scope definition, husband and wife marriage decision, such as the controversial issue has been the judiciary. Couples personal debt for the concept of this paper and the concept of joint debt is divided into basic, simpl
5、e first tells the story of couples personal debt concept of the politic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background in couples personal debt is defined as a role and influence, and then introduces the couples personal debt defined relevant meanings, standards and value concept and other related theoretical
6、content. This paper also simply involved in marriage law in China for the debt burden of responsibility of husband and wife to make relevant regulations, which has an agreement property system and legal system of common property, under different system, the responsibility of both sides of husband an
7、d wife take way is different. Combined with the two systems in the solution of the husband and wife the justice of debt utility of disputes on the contrast, measure out the best solution. Based on the thinking of the relationship particularity, argues that defines couples personal debt and marriage
8、emotion, social morality, beauty, and combining the specific judicial practice experience. This is also the innovation of this paper, namely define of the marriage law about the husband and wife debt difference from general creditors rights debt relations, put forward the method and affection, metho
9、d and the integration of moral idea of legislation.Key wordsCouples personal debt defined; Agreed property system respectively; Statutory common property system;Low and love,low and moral目 录 一、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发展过程7(一) 夫妻个人债务界定的含义7(二) 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动因8二、 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及其现代价值11(一) 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别11(二) 夫妻个人债务界定的现代价值12
10、三、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标准与特殊情况15(一) 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标准15(二) 夫妻个人债务的特殊情况16(三) 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16结论17参考文献:18一、一、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发展过程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是我国主张男女平等,重视女性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中的重要作用的法制体现,是我国法制现代化、成熟化的重要标志。从纵向的时间角度来看我国夫妻个人债务界定发展历程可知,1950年婚姻法,并不承认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更加不会存在对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1980年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约定分别制才有所体现。其对债务性质界定的内容与2001年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无太大区别。皆是保护夫妻二人
11、之间的意思自治,肯定双方的财产(债务)分别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于对善意第三人保护的目的,法律规定该约束力不涉及善意第三人。但在这期间的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夫妻双方利用法律对个人债务的效力的积极肯定,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承担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2003年底就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解释”中补充规定了未举债方要对债权人知道其夫妻之间对财产分割的协议负有举证责任。在“解释(二)”颁布后不久,就有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权的现象。 董美美.夫妻共同债务研究.厦门大学,2014:23-45(一) 夫妻个人债务界定的含义夫妻个人债务
12、的界定是指,夫或妻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或者夫妻双方达成合意,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那么夫或妻一方对于另一方以个人目的或利益对外举债的行为,且举债所获得的利益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另一方对该债务无需负责的一种对夫妻个人债务进行责任区分的民事活动。 李明舜.婚姻家庭继承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23-25在中世纪,就有国家的法律给予夫妻对财产处分很大的自主权,尊重个人意愿的实现。近现代,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公共制的法律效力。而我国对于这方面的规定在1980年婚姻法中才有所体现。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立法原则,夫或妻可以在达成合
13、意的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划分;夫妻个人债务是民主、平等的人权意识的体现,妻子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对于自己的财产处分自主权不受保护,但是随着民主化、市场化、全球化、平等化、信息化的发展,我国立法者对于妇女地位有了很大的认识和提高。(二) 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动因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发展全面深化,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动,我国政治和法制建设也发生了很大改变。在法治建设中,如何稳定和谐的夫妻关系及其财产关系,以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是当下法治工作者重要的工作任务。吸收国外婚姻法中对于夫妻财产的划分方式,我国也在1980年将原来的具有强制法性质的法定共同财产制
14、,渐渐改为具有任意法性质的约定分别财产制。1、 改革开放的需要推动法治建设发展最主要的动力之一就是经济的发展。经济基础的发展对我国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法治需求,要求建立更加完善的法制体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利对于维持市场稳定秩序有重要的意义。夫妻关系是拟制血缘关系,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终止受法律约束。为了减少市场经济体制下各民事主体独立的财产完整性受他人侵犯,夫或妻的财产独立性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我国法律规定,夫或妻可以在法定范围内适当的行使家事代理权。但是夫或妻一方超出家事代理权限范围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我国法律对超出部分不予承认其为夫妻共同财产。2、 司法实践经
15、验总结立法活动要与时俱进,法律是为了解决实际的纠纷案件而存在的。因此,很多司法判例给我国的夫妻个人债务制定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了很大的动力。最高院法官吴晓芳曾发表文章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新思考,其在文中说明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强制推定的思考以及对夫妻个人债务区分所面临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简单的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判断为夫妻共同债务,往往会导致举债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或者举债一方为了逃避债务责任,将债务清偿的义务以“合法的”形式让非举债方承担。这种现象极大地侵犯了非举债一方的财产权的完整性,而且增加了婚姻的危险性和不安全性。李凌霜.论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法制博览,2015
16、(20):65-683、 全球化的冲击经济全球化的同时,政治、法治也渐渐受到全球化趋势的影响。我国在婚姻法立法技术上,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国外的立法经验,借鉴其立法成果。自中世纪以来,对于夫妻财产制契约的自由几乎无任何限制。近现代,有越来越多的国家承认了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法律效力。以英国为例,英国在1935年的法律改革(已婚妇女与侵权行为人)法对妇女有自由使用、处分、占有、收益其财产的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古罗马的“嫁资制”等类似的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是夫妻个人债务合法化的雏形。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则为传播这种法理理念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
17、0-404、 法律界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推动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推定所带来的司法判决上的漏洞,很多学者、法官、律师积极发文阐明夫妻共同制的弊端和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对于解决民事借贷纠纷所带来的益处。有的学者观点是积极支持对夫妻个人债务的效力的肯定。因为,自2003年“最高院解释(二)”出台以来,更多的有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问题难以合理、公平的解决。最为典型的就是,有不少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进行负债,或者是与债权人恶意串通,伪造债权债务关系,给非举债一方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有不少学者指出,我国虽然承认夫妻约定债务分别对夫妻双方之间的效力,但是司法操作中,法官会经常将举
18、证责任由非举债一方独自承担。先不论夫或妻一方一个人名义对外举债行为的隐蔽性和不可知性,单就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民间借贷是基于其对债务人的资本信用才与债务人达成合意,同意借贷。因此,离婚后将个人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由非举债一方承担显失公平。但是又有学者提出,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可能会造成夫或妻恶意串通,假借离婚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由此会给善意第三方带来经济损失,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性和安全性。5、 女权运动的推动女权运动 刘伯红.女性权利聚焦婚姻法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259-276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改革社会结构,推动社会经济、文化、政治发展起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其具体表现为妇女享有对自己财
19、产的自主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反映了女性在家中的地位不断提升。而这种男女平等的社会观念也对推进夫妻个人债务界定的工作顺利进行提供了思想上的保障。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女性经济独立的客观现实和意义。人们对婚姻家庭观念也有了质的飞跃,男尊女卑的夫妻相处模式被打破,妇女有很大的自由选择权,实现了经济独立。更多的人建议将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进行严格界定,这是出于对妇女家庭地位的改变和经济独立的思考最终得出的结论。二、 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及其现代价值(一) 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别夫妻个人债务的责任承担由举债方负清偿责任,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有以下三种:一种是婚前夫妻个人债务,这种婚前的夫
20、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发生或存续而转变为共同债务,债权人向另一方请求偿还的,法律不予支持,若是债权人可以证明债务人将该借款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产和经营之中,夫或妻未举债一方也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二种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个人债务,单就双方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未举债一方对第三方请求清偿并无当然的抗辩权,需要举证“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或者证明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此类个人债务的清偿责任只由举债方承担;最后一种就是因为特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该类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夫妻共同债务
21、与夫妻个人债务最大的区别。而且,夫妻共同债务是夫妻没有约定、或者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所适用的责任承担方式,体现了立法的强制性。(二) 夫妻个人债务界定的现代价值夫妻财产关系渐渐实现个人独立,以往的夫对妻的财产以及家庭共有财产的绝对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充分体现了男女家庭地位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经济的发展,妇女在社会上渐渐有了独立的经济来源、思想上也更加关注自己在社会中的平等地位。夫妻婚姻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主要的关系形式,因此法律在介入夫妻关系的调解时往往会有更大的困难。因此,在对夫妻财产纠纷的判决中,参考情、道德等对人的约束力,对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维持婚姻稳定有很大的意义和价值。1
22、“法与情”、“法与道德”的融合夫妻婚姻关系的建立是建立在男女两性的情感基础之上。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其产生的基本条件是法律事实和法律规范。婚姻关系之所以不同于一般的恋爱关系、朋友关系、师生关系等不受法律规范的社会关系,是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伴随着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因此,“法与情”、“法与道德”的交叉融合,是婚姻关系的一大特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个人债务和夫妻情感的纠纷往往很难做到公平的判决。因为,夫妻是家庭共同体,利益共存、经济融合、权利与义务并存是家庭关系的一大特色。2 重视法律使用的现实情况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解决特定社会关系的特定行为,规范其权利与义务关系,调整夫
23、妻之间的经济纠纷,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持生活稳定。自2001年婚姻法适用以来充分肯定了夫妻约定财产的法律效力,但是该法律适用不久后,人们发现夫妻双方恶意串通,假借离婚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给善意第三人的财产权利带来很大的损失。于是“解释(二)”就规定了夫或妻的约定财产制受法律保护,但是若想对抗善意第三人,必须负有举证责任,否则推定为共同债务,由另一方配偶承担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考虑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将举证责任由非举债一方独自承担,这无疑又将非举债方的置于不利的地位。因此,针对“解释(二)”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不少司法界、学术界等专家学者提出,举证责任要由举债一方承担,若其能证明该
24、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那就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这不仅考虑到了举债人的当事人主体地位,对民间借贷关系的建立有 充分的了解,在举证过程中处于主动就可以更加主动,而不至于处处被动。由此可见,司法的不断完善,需要与时俱进,不断的总结司法实践的经验,完善立法工作。3 合理协调“真”、“善”、“美”、“法”的有机结合将道德约束与法律强制力有效结合,使“真善美”思想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在解决夫妻债务纠纷问题的解决中充分发挥。很多学者发现,宗教伦理教化比法律更能规范人们的行为。比如美国的圣经教化,很多的人权思想、平等观念、仁爱、乐于助人等美好品德都是通过圣经传播、深入人心。思想约束是最为强有力
25、的、也是最无形的。我国法制建设可以从思想教化开始,尤其是在当下夫妻财产纠纷日渐繁多的情况下,保持心中对彼此的情谊、尊重、信任和谅解比法律更有约束力。“真善美”是我国当下倡导的思想主流和最高的道德追求。“法”与人性“真善美”的有机结合,对人的行为规范有更加深刻和持久的约束力。三、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标准与特殊情况(一) 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标准1、 核心标准共同生活界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个人债务最核心的标准就是看该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严利东.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识别.经济师2015(11):65-68的生产、经营。我国法律中规定,夫妻因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强制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
26、妻对债务分别达成合意,但若是无法证明该债务非用于共同生活,则双方都要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夫妻关系是特殊的身份关系,是由法律拟制的血缘关系。自从婚姻自由化实现以后,个人对于结婚与离婚有了很大的自由选择权利。但与此同时,离婚所带来的夫妻债务纠纷问题也日益繁多。2、 特有财产个人特有财产的所有权不会因为婚姻关系存续而导致其性质发生变化。因为一方个人特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其不会因婚姻关系而转变为共同债务。我国法律规定的个人特有债务有:婚前财产、基于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继承的财产以及债务、因治疗伤害所产生的费用等特有债务,他方不负清偿责任。3、 夫妻约定我国实行约定财产分别制,夫妻约定债务为个人债务的,该约
27、定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约束力。但是,该约定不能当然适用于对债权人的清偿请求的抗辩。若要使约定个人债务对第三方产生效力,需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第三方知道双方约定分别财产。(二) 夫妻个人债务的特殊情况夫妻个人债务的产生方式最为常见的就是约定分别财产制中,夫妻双方约定对债务的属性进行界定。但其实,我国法律的法定财产制中也存在着具有个人特有性质的债务,该类债务主要是指有个人特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例如,婚前债务,婚前债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个人债务,它不因夫妻关系的产生和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承担由当事人独自承担。还有一种法定特有个人债务就是夫或妻一方受遗嘱人
28、指定继承财产所带来的债务,这也是个人财产,不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除此之外,还有很多具有人身依附性而产生的债务,该类特有债务都由其当事人自己独自承担。(三) 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根据个人债务产生的方式而有所不同:夫妻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夫妻个人债务的清偿在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有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法定财产制中对个人特有财产的清偿,一般来说是本人以其所有的财产负责清偿,不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结论婚姻关系是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以夫妻财产所有权为内容的财产关系
29、是夫妻关系中最主要的关系之一。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主要适用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债务的界定则散见于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中。1980年以后的婚姻法以及补充性的司法解释,都充分的肯定了夫妻个人债务的合法性。这是我国经济发展和思想解放的重要标志。传统的夫妻观念中的“男尊女卑”渐渐被“男女平等”、“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所替代。这是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是家庭婚姻关系变革的体现。全球化不仅仅实现了经济的全球化,还是政治和思想的全球化,这对婚姻关系的变革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我国法律对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的区分较为完善,但是在对个人债务清偿责任承担的规定中存在着立法原则上的冲突问题,最为
30、典型的就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当然推定为共同债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由非举债方承担的规定显失公平,而且往往导致审判结果的不公正。增加了婚姻关系的不稳定和不安全因素。在讨论解决夫妻个人债务界定问题时,提出了将“法”与“情”相结合,将道德约束与法律约束有机融合,并且要站在事实和经验的角度上探讨完善立法的方式。重视道德约束力在调解人与人之间的纠纷问题中的作用,尤其是夫妻关系这种拟制血缘关系,其建立的基础就是情感的融合。因此,如何更好地协调道德与法的关系,对于夫妻个人债务的解决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参考文献:1李洪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
31、债务清偿规则之解构J.政法论丛,2015(2).2 李凌霜.论夫妻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J.法制博览,2015(20).3 黄颖兰.论夫妻共同债务D.南昌大学,2014.4 刘芹.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关系研究D.湘潭大学,2014.5 于江萍.论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的性质D.山东大学,2014.6 董美美.夫妻共同债务研究D.厦门大学,2014.7 江海.论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认定J.中国检察官,2013(24).8方石英.论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实践中的界定裁判问题J.现代物业(中旬刊),2013(1).9 严利东.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识别J.经济师2015(11):65-6810黄千格.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分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9).11刘萍.我国夫妻债务制度立法反思J学术论坛,2006(6).12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3李明舜.婚姻家庭继承法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14陶毅.婚姻家庭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15刘伯红.女性权利聚焦婚姻法M当代中国出版社,2002.16朱莹.离婚财产分割损害M法律出版社,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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