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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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摘 要随着互联网覆盖率的提升,电子商务发展到达了一个新阶段。其中C2C电子商务模式连接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商业活动,买卖双方通过线上平台和线下物流就能实施交易。C2C电子商务仍不断创下销售额的新高点,为人们增加就业机会、提供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因为C2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无纸化等特征,税务机关难以确定交易的主体和相关涉税信息,也导致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相关法律漏洞进一步扩大,国家税收流失率逐年上升。本文就我国C2C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税收征管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欧美等域外国家的实践成效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完善相应税收征管研究的策略。关键词:C
2、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信息共享Research on E-commerc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Based on C2C ModelAbstractWith the improvement of Internet coverage,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has reached a new stage.Among them,C2C e-commerce mode connects the business activities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the buyer and the s
3、eller can implement the transaction through online platform and offline logistics.C2C e-commerce continues to set a new high in sales, which not only increases employment opportunities and provides convenience for people, but also increases the difficulty of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Due to the
4、paperless characteristics of C2C e-commerce transactions, it is difficult for tax authorities to determine the main body of transactions and related tax information, which also leads to the further expansion of the relevant legal loopholes in e-commerce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and the nationa
5、l tax loss rate increases year by year.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2C e-commerce in China, the problems faced by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and the practical effects of foreign countries such as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puts forward strategies to improve the correspond
6、ing tax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research. Key words: The C2C e-commerce;Tax collection and administration;Information SharingII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一、引 言1(一)研究背景及意义11. 研究背景12. 研究意义2(二)国内外文献综述3(三) 研究方法41.文献研究法42.比较分析法4二、C2C电子商务的概述4(一)C2C电子商务的定义和特征4(二)C2C电子商务的相关理论51. 税收公平原则52. 信息不对称理论6三、C2C电子商务发展对传统税收的冲
7、击6(一)C2C电子商务发展现状61. C2C电子商务发展规模日益扩大62. C2C电子商务税收流失问题7(二)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81. 纳税主体难以确定82. 纳税信息不对称程度高83无纸化交易难以监管8四、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发展经验及借鉴9(一)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发展经验91.美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发展经验92. 欧盟国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发展经验9(二)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经验借鉴10五、 完善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研究10(一)完善税收管理制度101完善信息登记,明确纳税主体102. 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第三方协同监管113强化经营者纳税意识12(二
8、)落实税收优惠 推动C2C电子商务发展12参考文献13致 谢14一、引 言(一)研究背景及意义1. 研究背景在当今全球数字化经济的趋势下,通过互联网发展的贸易模式不断占领市场份额。不同于传统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突破了原有的现金支付方式和贸易双方的信息沟通方式,从而降低主营业务成本、扩大利润空间、提高贸易效率,交易双方实现互利共赢的同时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据全球电商数据库显示,2018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4.7万亿美元,同比增长13.6%,其中网络零售(也称网络购物,包括B2C和C2C两种模式)交易额占27.66%,合计1.3万亿美元,同比增长25.55%并位居全球网络零售交易额首位。相对传
9、统购物模式,人们更倾向于“光顾”价格优惠且产品多样性更强的网络购物。到2018年12月止我国网民数量高达8.29亿,比上年度增加了3.8%,其中手机网民(除其他设备以外:如电脑)占比98.6%,网络购物的用户数量不断上升,这也是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原因之一。图1 中国网民规模和互联网普及率但若以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税收手段,仍不足以对如此巨大的网络零售交易规模实施全面有效的征管。据有关学者不完全测算结果显示:2015至2016年,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流失规模超过一万亿人民币,流失率大概在 8.5%11.5%之间,税法存在的漏洞对税收流失已经产生巨大的影响。在各种电子商务模式下,B2B和B2C模
10、式都是以企业为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管,但由于C2C模式的交易双方都是个人,所以对于纳税主体、地点以及征税对象都不能按照企业的标准来进行划分。C2C模式下的交易更显得“肆虐”,它们交易过程不受任何时间、空间限制,不仅数量庞大且踏入的门槛低。放眼全球,欧盟是首个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地区,一直以来主张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公平对待;美国等原本主张对电子商务免税的国家也逐渐转变态度,根据其国情和电商发展状况进行征税。而我国首部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正式实施,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2. 研究意义近十年,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迅速席卷了我国各个行业,以近五年的网络零
11、售交易额来说,我国均位居首位且与排名第二的美国不断拉大差距(如图2所示)。不可否认电子商务促进了就业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更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它同时是把双刃剑,特别是在C2C模式下,商家高举同款标志贩卖仿制品、消费者得不到可靠的保障、机关部门不能实施有效监管、国家税收不断流失。图2 网络零售交易额对比图面对这样的状况,我们更应该对C2C电子商务加强税收征管,在保障我国税收收入的同时,对C2C电商经营者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其发展,要让新的商务模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马达。本文的理论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面对电商发展过热但管控制度未跟上的现状,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C2C 电子
12、商务在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中的税收法律的原则、税率、税收管辖权、税源监控等,减少国家税收流失,规范市场秩序。第二,对国内外关于C2C电商课税对策的文献进行梳理,为后续研究提供参考。所谓实践具有社会历史性,欧美国家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研究早于我国,研究成果和经验较为成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国内学者立足于我国国情,提出对电商征税的必要性以及税收原则等理论基础。而本文综合归纳了目前国内国外的研究成果,为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提供指导。(二)国内外文献综述国内学者针对C2C电子商务所存在的问题,从税收原则和法律层面两个方面对税收征管分析,在对比国外有效经验下,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切合实际的方案。
13、王晨曦(2018)在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叙述了我国在税收基本原则、法律和监管中C2C电商所存在的矛盾,对比域外国家在电商税收征管研究中的实践成效,最后提出我们应当在C2C电商税收征管研究中坚持三大原则:应税原则、税收基本原则和税收优惠原则;对C2C电子商务税收的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完善。陈思雯,曹雅雯,周凌轲(2019)在浅析对C2C微商的影响中分析电商法在法律地位定义、行政管理、税务以及消费者保护方面对C2C模式微商的影响,提出经营者应规范自身,落实售后责任和纳税责任;政府需要完善监管,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具体落实电商法工作细则并与电商平台协作监管。李鸿(2018)在C2C模
14、式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中对美欧日新印等五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方案进行整理,针对我国C2C电商发展所产生的税收流失状况,提出完善法律、强化第三方平台协作功能以及改进税收管理机制等建议。国外对电子商务是否课税采取了不同态度,Goolsbee A(2011)对比了美国与欧盟在电子商务是否征税上持有的相反态度。电子商务起源于美国,政府为了鼓励其发展,一直没有对电商进行征税;而大西洋对岸的欧盟地区,坚持电子商务与实体企业之间无差别对待,所以对电商征税持积极态度。Huillier D(2012)对各个年龄阶段的人进行电子商务征税敏感度调查,得出较年轻一代受电商征税的影响度更低,也就是说不管征税与否,他们都会
15、选择网上购物。这种新的购物方式已经成为年轻人的主流,与此同时年轻人也是C2C电商发展的主力军。长久来看,电商征税对其发展的影响程度较小且人们选择购物方式并没有太大转变,这都表明了对电子商务课税的可行性。综上所述,国内学者主要从税收原则、法律层面以及C2C电子商务自身的特点进行分析,阐述在税收征管研究中所出现的矛盾和需要面临的问题,最后围绕这三个层面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所谓实践是具有社会历史性,电子商务发展早于我国等欧美域外国家,其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研究政策主要集中在电商的发展前景、征税的影响程度和课税的可行性三个方面,多年来的研究结果和成效对我国日后在研究电子商务征税的困难上提供了参考。(三)
16、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取文献研究法和比较分析法研究方法对论题实施研究。1.文献研究法以论文选题出发,参阅各类文献资料并进行整理归纳,通过研读相关文章和刊物,形成对C2C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初步认识。在其他学者的研究基础之上,分析我国C2C模式下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以及面临的难题,针对这些困难点进行完善法律漏洞。2.比较分析法通过对C2C与B2B、B2C三种典型电子商务模式的基本特征对比,深入研究C2C与传统模式和B2B、B2C模式之间在注册登记、交易过程等方面的差异。另外在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时,对比分析欧美等域外国家对此的不同态度以及实施政策,结合我国国情和电商发展需要,探讨如何优
17、化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研究方案。二、C2C电子商务的概述(一)C2C电子商务的定义和特征电子商务 简称电商,是指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买卖双方以不谋面的方式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等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买卖双方通过互联网进行商业贸易活动,与传统贸易最大的区别在于:它能够实时实现跨区域交易,以互联网为主要媒介进行商业活动商讨、在线电子支付等新型贸易模式。电子商务概论把电子商务解释为“利用网络和当代技术进行任何模式的商务管理运作或信息交流”。对电子商务主要以购销主体
18、不同来划分类型:B2B(Business To Business)、B2C(Business To Customer)、C2C(Customer To Customer)。表1 B2B、B2C、C2C模式对比电子商务模式交易方式B2B企业VS企业双方都是企业,交易双方在互联网上完成服务、产品及信息交易B2C企业VS个人企业注册自己的官方网站,个人浏览企业的网站,搜索商品和服务并在互联网上完成交易C2C个人VS个人个人网店与消费者间凭借互联网等信息技术,通过电子交易第三方服务平台或社交平台直接进行服务和商品交易其中C2C模式即个人对个人,卖方通过线上网络平台将产品出售,并将产品线下物流至买方手中
19、,不同一般销售体制的是:买卖双方均是消费者个人。常见的销售平台如:淘宝网和易趣网。C2C电子商务有许多特征:交易的虚拟性强、交易信息电子化、交易过程不受时空限制等。这些特征已经产生税收流失、监管困难、市场失调等问题,若不尽快加强监管,其将会带来更大的影响。表2 传统商务模式&B2B、B2C模式与C2C模式对比传统商务模式&B2B、B2C模式必须进行工商登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交易开具发票、形成交易记录C2C模式仅需在网上注册登记、申请账号即可开设网店进行交易交易形成电子信息,不需要提供发票,交易流程无须记录交易过程不受任何时间、空间限制,提供个性化服务(二)C2C电
20、子商务的相关理论1. 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 最初由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创立,其在1776年出版的名著国富论里提出:税收的公平、确实、便利、最少费用这四条原则。原则在国富论的税收四原则中为首要和根本的基础理论,其表现在国家进行税收时平等对待所有纳税主体,做到横向平等和纵向平等,保证国家税收之余也营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所谓横向平等是指以同等的税额税率向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当的人征收税款,即以同等的方式对待条件相同的人;而纵向平等是指以不同税额税率向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不相当的人征收税款,即以不同的方式对待条件不同的人,常见如个人所得税按阶段征收。“因人施税”是税收公平原则的特点,而税收征管的基础
21、又是税收公平。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下,因为其交易的虚拟性、一般交易行为不受政府监控、交易记录无纸化等,税务部门难以核定其交易主体、金额和数量,导致大部分C2C电商都处于无交税状态。甚至有企业钻这个税法监管漏洞,浑水摸鱼以个人名义开设网店进行交易,以C2C模式之名行B2C模式之实进行偷税、漏税。这对于实体企业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一方面C2C模式经营者不断抢占市场份额,扩大利润空间,外表看似享受着“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实体企业倍受打击,甚至要面临破产。从横向税收原则来看,C2C电子商务本质上仍是一种交易行为,它的数量庞大、利润空间甚至不亚于实体企业,其税收流失不容忽视。从纵向税收原则角度分析,相
22、比众多实体企业大多C2C模式企业规模较小,不同的年收益额应对应不同等级的税率。因此,无论从横向平等还是纵向平等出发,都理应对C2C电子商务同等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管,营造实体企业和电商公平竞争,以遏制恶性竞争环境。2. 信息不对称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是指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对于相同的市场信息不同参与者所获取的信息量不相等,因此在同一市场条件下:获取信息不足的一方处于劣势地位,相当于有效市场假说 有效市场假说认为,在法律健全、透明度高、竞争充分的股票市场,一切有价值的信息已经及时、准确、充分地反映在股价走势当中,除非存在市场操控,否则投资者不可能通过分析以往价格获得高于市场水平的超额利润。当中的弱势有
23、效市场;而获取信息较充分的一方则处于优势地位,相当于强势有效市场。信息不对称理论体现了信息对市场经济的影响,而这种影响甚至蔓延到各个行业中。在税务领域,依我国现行的税务制度,由经营者自行对纳税信息申报给税务机关,再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信息进行核算应缴纳的税款,整个税务申报过程就存在有信息漏洞:信息更送不及时、自行申报不对称。部分实施偷税、骗税等违反税法法律的违法分子,就是钻这个信息漏洞:纳税人是实施经济活动的主体,也是掌握涉税信息最优的一方,若纳税人对纳税信息刻意瞒报或虚报,就会加剧信息不对称程度。因C2C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其各项交易信息均以电子化形式保存在互联网的介质中,经营者为了实现利润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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