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论行政裁量权的自我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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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行政裁量权的自我规制摘要行政裁量权作为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且近几年来呈现出日益扩张的趋势,因此,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制一直是行政法学界研究的重要课题。传统行政法理论强调从外部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制,但外部规制存在的缺陷已经难以实现有效控权。随着行政自制理论的兴起,行政自我规制得到越来越多行政法学者的重视,并且呈现出专业性强、成本低、效率高等独特优势。在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的今天,实现对行政裁量权的自我规制还存在诸多问题,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行政裁量权的特点入手,通过剖析行政自我规制的理论基础,论述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自我规制的必要性,其次,重点分析目前我国在行
2、政裁量权的自我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最后,提出实现对行政裁量权自我规制的对策。旨在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行政机关自我规制机制,完善相关理论和制度,有效地对权力滥用进行限制,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以推动我国法治政府、法治国家的建设。关键词:行政裁量权;行政机关:自我规制前言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行政法学界一直关注的重要的课题。行政裁量权广泛应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且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基于此背景,对行政裁量权进行有效规制显得十分紧迫。行政裁量权行使得当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保障个案实体正义,反之,其滥用则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加贪污腐败等现象的发
3、生,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有效规制行政裁量的行使对法治政府、法制国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传统的行政法理论更加强调用外部规制的方式控制行政裁量权,我国现有的大部分学术著作也是借鉴参考外国的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模式,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外部规制所暴露出的缺陷,已无法满足有效规制行政裁量权的要求,于是,部分学者将研究方向转移到了内部规制上面。新兴起的行政自制 于立深现代行政法的行政自制理论以内部行政法为视角J当代法学,2009 年第 6 期,第 9 页。理论,为行政裁量权的控权提供了新的视角。随后应运而生的一系列内部自我规制制度也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实践中所反映出来的诸多问题不容忽视,例如
4、,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理、执法办案过程不规范,执法目的与立法目的不一致等,导致这种种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不够合理,内部监督有所缺失;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的设定不够完善,适用存在困难;行政人员的专业知识、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与要求的执法能力不匹配等。我国的行政控权模式正在从外部规制向内部规制靠拢,但这并不意味着全盘否定外部规制的作用,而是在充分发挥内部规制优势的同时,使其更好得与外部规制有机结合,建立内外联动的行政控权机制 崔卓兰行政自制理论的再探讨J当代法学,2014年第一期。本文在对行政裁量权自我规制的基本概念和理论进行讨论后,对行政裁量权自我规制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其存在
5、的问题和成因,并在这个基础之上提出实现行政裁量权自我规制的可行性对策,旨在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行政机关自我规制机制。1 行政裁量权的自我规制概述行政裁量权是行政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对于行政裁量权的认识和理解各国存在着争议,但可以确定的是其广泛存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如何正确的行使行政裁量权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以行政裁量权为研究对象,从行政机关自我规制的角度探讨实现行政控权的可行性路径,下面对行政裁量权自我规制的相关理论进行论述。1.1 行政裁量权的概念及特点对于行政裁量权的定义,国内外学者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至今尚未达成统一的标准,其中主要的争议点是行政裁量权的范围大小
6、。狭义说认为行政裁量权仅包括对法律效果的裁量,而广义说主张行政机关不仅在法律效果上拥有裁量权,而且在解释和适用法律的时候同样可以进行裁量 丛彦国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法律控制J甘肃社会科学,1998年第三期。如今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行政裁量权 王一卒论我国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实践中的不足与完善J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7年10月是依法享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过程中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在一定限度内拥有的是否作为和如何作为的自由决定权。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行政裁量权是由法律授予的,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表现形式可以是直接授权,也可以是通过法律解
7、释等合理途径推理得出。第二,行政裁量权是一种有弹性的权利,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作为或不作为,作为的时间地点等都可以由执法者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量和选择,第三,行政裁量权的自由是相对的,它的行使要受到立法目的和行政法原则的约束,行政裁量权要在法定范围内合理适当地行使,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1.2 行政自我规制的理论基础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政府的价值取向在实践中也发生着转变,提高自我革命能力,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成为我国行政法治的目标和方向,行政机关内部自发的控权规章制度也越来越普遍化。在这样的时代大背景下,行政自制理论应运而生,它聚焦政府自身的功能特点,从内部出发为行政法理论研究提供了一
8、个新的视角。行政自我规制是指行政主体对自身的违法或不当行为所实施的自我控制,包括自我预防、自我发现、自我遏制、自我纠错等一系列机制。1.2.1 宪法学基础 行政内部分权理论是行政自制在宪法学基础上的重要体现。集权管理模式不利于行政机关服务社会,也可能因为内部监督的缺失使得权力滥用。行政内部分权 崔卓兰、刘福元行政自制理念的实践机制:行政内部分权J法商研究,2009(3):48-53是指通过行政权力的分散行使、合理配置来防止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以达到服务公众的行政目的。行政内部分权理论不同于传统的分权理论,它是一种经过反复实践而演变形成的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是在西方三权分立思想上的丰富和拓展。分
9、权理念强调的是“分”而不是“权”,因此分权从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离走向行政权自身的分离,即行政主体内部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开,也被称为“小三权”分离,从而形成自我约束的机制。区别于来自外界的强制控权方式,行政自制的设立和运转依赖于行政机关自身的操控,一方面体现了以政府为主体的自愿性、主动性的特点,另一方面可以有效弥补外部规制的缺陷。行政内部分权作为行政监督的前提条件,充分体现了行政自制的本质属性以及价值取向,能够有效防止和遏制行政权在行使过程中的盲目和武断,实现科学的分权制约。1.2.2 行政法学基础 软法规制是行政自制在行政法学基础上的重要体现。硬法和软法是法律的两种主要表现形式
10、,硬法是指那些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软法则不需要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来实施,它不一定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但也是拥有社会时效性的。在对一般的行政权采取控制的时候,多采用硬法规制的方式,但在规制行政裁量权方面,软法的作用更大,这是由行政裁量权的特点决定的。软法的制定更多的体现了行政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和社会公众的协商参与性,这与行政自我规制强调的自主柔性控权有着异曲同工之妙,行政裁量权自我规制的主要方式包括立法目的、立法精神、法的基本原则、时事政策、裁量基准、行政惯例等,这都集中体现了软法规制的模式。软法规制和行政自制之间是相互配合运作的,首先由软法设定相关的柔性条款,然后行政主体以软法为
11、依据进行自我规制以最终实现对行政裁量权的内部制约。 1.3 行政裁量权自我规制的必要性传统行政法学理论强调从外部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制,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完全依靠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规制模式暴露出诸多缺点,已经难以实现有效控权。行政自制理论的兴起,和实践中其呈现出的独特优势表明通过行政机关自我规制来控制行政裁量权是大势所趋,它已成为行政控权不可或缺的一种方式,也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中之重。1.3.1 外部规制的功能缺陷通过外部对行政裁量权进行规制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单纯的依靠外部规制远远无法达到科学有效的控权。行政自制逐渐成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主要是因为传统外部规制方式
12、存在局限性。就立法规制而言,首先,法律具有抽象性和规范性,它无法对行政管理领域的各种复杂情形做到事无巨细的规定,因此在行政执法人员适用法律条文时可能因个人综合素质的参差不齐而有不同的理解,从而造成同案不同判。其次,行政管理事务既专业又复杂,大多数立法者在这方面不具备相应的知识,因此只能根据一般性原则对具体事项做出规定,有时欠缺合理性。司法规制同样的存在其弊端,首先,司法审查缺乏时效性。作为事后规制的一种,它是以诉讼模式进行的,因此经历的时间周期较长,过程较复杂,其次,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有限。一般法院只审查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抽象行政行为没有单独列入其中。最后,法院无
13、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由于我国的行政体制尚不健全,法院对当地政府有所依赖,行政权经常会对司法权进行干预,因此所做出的裁判可能有失公平,也很难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更重要的是有损司法在人们心中的权威形象。1.3.2 内部规制的特殊意义将行政机关自我规制作为行政裁量权的规制方式之一,相比外部规制而言,有以下几点优势,第一,针对性强,行政裁量权自我规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他们拥有专业理论和专业经验,在执法过程中更了解哪些方面需要加强,以及如何改进,制定出的规则也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一方面可以促进行政裁量权合理地行使,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第二,成本较低,行政裁量权的自我规制是行政主体自愿
14、设定并遵守的,不需要动用昂贵的立法资源和司法资源,第三,效率较高,行政主体作为自我规制的主体,既是权利的行使者,又是监督管理者,对于自己或者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他们会以更加严谨的态度去遵守并执行,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的发现并予以纠正,使问题在内部得到解决,而不是等到问题扩大后才发现或者依赖事后救济途径去纠错。2. 行政裁量权自我规制的现状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政府的责任意识和自我革命能力在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自我规制的各种制度措施也相继出台并取得成效,但就目前来看,行政裁量权的不恰当行使和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仍然存在,这说明我国在行政裁量权自我规制方面的机制体制不够完善,控权缺乏力度。本章从实践
15、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入手,对行政裁量权自我规制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找出问题的成因,以便更好的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措施。 2.1 行政裁量权自我规制存在的问题2.1.1 权力集中导致寻租空间大权力过于集中的掌握在小部分行政官员手中,会使得其在行使权力时变得盲目和专断,甚至在利益的驱使下,将手中的行政裁量权明码标价,极易滋生腐败,在这样集权监管的模式下,行政权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郑筱萸腐败案 何晓荣药品行政裁量处罚权的自我规制研究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作为原药监局局长,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大力推行GMP和GSP药品认证制度,其目的不是提高对药品的监管力度,而是以此降低药品生产标准,并通过帮助某些企业
16、生产假药来谋取私利。原广西自治区主席成克杰 韩传广韩传广论行政裁量权的控制以行政自制为视角D中南民族大学,2012.5也存在同样的情况,他在项目审批、贷款放款方面一手遮天,权力十分之大。不仅如此,他还对批评其做法的人进行打击报复,迫使敢于发声的人免去职务,退休回家。在这种行政权力被垄断的状态下,掌大权的人不仅能自己逃避监督,还能让监督主体受到压迫。由此可见,行政权应当以一种合理的分配方式交给不同的主体来行使,权利集中行使使得行政机关不能及时发现错误和纠正错误,所以无法达到行政机关自我规制目的的实现。2.2.2 行政裁量基准适用混乱法律赋予给行政主体的行政裁量权是较为宽泛的,因此为了适应更多具体
17、复杂的情形,实践中建立了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裁量基准是专门为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而制定的,它将抽象的法律条款具体化,将执法者的选择空间限定在更小的范围内。但是,在裁量基准的适用过程也存在着标准不一、效力模糊的现象,由于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在本辖区范围内各自为政,上下级制定的裁量基准也可能存在冲突,在参差不齐的执法标准面前,执法者往往无所适从,容易造成行政违法行为。同时,法院对待裁量基准的态度也不统一,周文明案 高秦伟论行政裁量的自我拘束J当代法学,2014年第一期是体现裁量基准法律效力的典型例子,本案中,周文明驾车超速行驶,文山县执法民警在对其进行处罚时,并没有执行云南省公安厅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18、而是依照法律规定的最大数额进行罚款。一审法院变更了罚款数额,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公安厅内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比法律法规低,因此支持了被告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裁量基准是没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在遇有特殊情况时,可以不适用相关规定,但一般来说,裁量基准是执法者必须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否则就形同虚设,无法起到自我规制的作用。 2.2.3 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行政自制应当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 。但我国长期以来是一个重实体,轻程序,重惩罚,轻预防的国家,因此我国至今都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权力机关在行政裁量权规制方面的立法也较少,因此各个
19、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来扩大部门职权,以谋取最大的部门利益。这些年来不断曝光的违纪违法事件,反映出行政执法程序仍然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地方。例如,某些人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率,严重违反程序法的规定,先办案,后立案。其次,在法律法规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时,执法人员也没有自觉地遵守正当程序规则。听证程序对一个行政案件而言是至关重要的,它是保证行政行为合理适当性的重要途径,行政相对人和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同样拥有听证的权利,但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没有将利害关系人列为参与听证的对象,执法人员也不会向其说明理由、告知听证等,并且信息公开工作也做得不到位。由此可见,若不能对行政行为的事前、
20、事中程序加以规范控制,亡羊补牢式的事后监督不能有效实现行政机关自我规制的目的。 2.2.4 执法目的与立法目的不一致行政裁量权如同一把双刃剑,行使得当可以有效实现行政目的,相反,权力滥用就会有损实质正义。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法律条文缺乏细致规定的情形,因此在适应于具体案件时,就需要依赖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来进行判断,在做出具体的裁量行为时,要充分考虑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限制。但是,由于执法人员的个人综合素质不尽相同,所以违背立法精神的执法行为还普遍存在。在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可能因为品质问题故意对不相关因素进行考虑,也可能因为知识缺陷,不知道如何正
21、确行使而造成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因此导致对同样的案件做出不同的处理结果。出现这种显失公平现象的原因就在于行政执法人员对权力行使的相关规则的理解和把握不到位,以至于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背离了立法者的原意。2.2 行政裁量权自我规制问题的原因2.2.1 行政职权配置不合理,缺乏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权利分权和相互制衡是实现行政自制的重要途径之一,其中包括上下级之间的纵向监督,也包括同级各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在当今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行政职权的分配还存在着许多不合理的地方,也致使内部监督工作无法有效运行。首先,在横向的行政职权分配上,多部门对一事项同时拥有管辖权,或者各部门完全割裂地独立进行专业化工作
22、,这都导致横向职权分配的最初目的落空,使行政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沟通,遇到问题时相互推卸责任,有利可图时争相抢夺。其次,在纵向的行政职权分配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所拥有的职权基本上都是相同的,只是管辖的范围不同,因此导致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过度操控,权力由上级行使,责任由下级承担的现象普遍发生,各层级之间的权责严重失衡。最后,由于行政职权配置尚不完善,所以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体系也未有效建立,一方面,上下级行政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不够密切,导致下级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得到上级的监督指导,另一方面,很多市级以下行政部门没有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因此无法实现有效的自我监督。2.2.2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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