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民法典出台为背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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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京理工大学紫金学院毕 业 论 文作 者:学 号:分 院: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专 业:法学题 目: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民法典出台为背景指导者: 教授 (姓 名) (专业技术职务)评阅者: (姓 名) (专业技术职务) 2021年5月南 京 理 工 大 学 紫 金 学 院毕业设计(论文)评语学生姓名: 班级、学号:17法学2班 题 目: 论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民法典出台为背景 综合成绩: 指导者评语:钱青青同学在论文写作中态度端正,虚心听取指导老师意见,把握学术界的最新研究动态,写作过程认真刻苦,善于思考,能够根据修改意见做出认真修改,较好地完成了研究课题的毕业论文写作工作。论文以民法典实施为背景
2、,对债权人代位权的前后新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对比,结合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司法实践进行反思,探讨了代位权客体扩大的范围、创设新增提前行使的例外情况以及行使代位权后的法律效果变化,同时也揭示了新规定对相对人清偿债务的归属问题仍有不足,并从四个方面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现存问题进行了论证,最后提出了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议。全文逻辑思路清晰,结构严谨,论据较充分,观点表达清楚。在论证过程中也能较好地将专业知识原理与现实问题结合起来。论文存在的不足是:如果能结合最新案例来阐释,将能进一步提升论文的理论与实践价值,拓展论文的创新空间。综上,钱青青同学的论文语言流畅,条理清晰,写作符合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规范要
3、求。同意提交答辩,建议成绩为 90分。 指导者(签字): 年 月 日毕业设计(论文)评语评阅者评语: 评阅者(签字): 年 月 日答辩委员会(小组)评语:答辩委员会(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毕 业 论 文 中 文 摘 要我国建立和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历程已二十余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债权债务纠纷也日益多样化,因此需要及时对原有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思考和进一步完善。在2020年5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能看到其在继承原来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大幅度的修改调整。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在民法典出台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变
4、化,研究新增规定并给予新的解释,研究这些新规定相较于旧规定的进步意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思考,研究其他有待完善的方面,从立法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提出新建议来更好的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期更好的保全债权的实现、平衡各方法益。关键词 债权债务 代位权诉讼 次债务人 债的保全毕 业 论 文 外 文 摘 要Title On the system of creditors right of subroga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Civil Code AbstractIt has been more than 20 years since the establi
5、shment and improvement of the system of creditors subrogation in China.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increasingly complicated social relations, and the increasingly diversified disputes of creditors rights and debts, it is necessary to reflect on and further improve the orig
6、inal system of creditors subrogation in time. In the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Civil Code) promulgated on May 28, 2020, it can be seen that it has made further substantial modifications and adjustments on the basis of inheriting the original system o
7、f creditors subrogation. This paper mainly studies the changes of the creditors subrogation system after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Civil Code, studies the new regulations and gives new explanations, and studies the progressive significance of these new regulations compared with the old regulations. On
8、 this basis, further thinking, research other aspects to be improved, from two aspects of legislation and judicial practice, put forward new suggestions to better improve the creditors subrogation system, in order to better protect the realization of creditors rights, balance the benefits of various
9、 methods.Keywords Creditors rights debt Subrogation The secondary obligor Debt protection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第 页 共 页目 次1 引言 12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 22.1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 22.2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 32.3 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53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发展 73.1 立法发展 73.2 对比 74 对于债权人代位权新规定的研究 11 4.1 新增法律规定的价值意义 114.2 新规定适用的对比分析 124.3 民法典相关新规定的作用 135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现存问题
10、145.1权利行使方式单一 145.2 未规定权利行使期限 155.3 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举证困难 156 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建议 156.1 增加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方式 166.2 明确规定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期限 166.3 减轻债权人举证责任 17结论 18致谢 19 参考文献 20 本 科 毕 业 论 文 第 20 页 共 20 页1 引言债权人代位权这项法律制度最初源自于法国,是一种属于债的保全的制度。我国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199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首次确立,这项制度的确立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合同法学体系,有利于保全债权的实现。但是由于债权人代位制度实践经验的缺乏,各个国家之
11、间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社会风俗习惯也不尽相同,导致这项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研究如何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期更好的保全债权的实现、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化建设的需要。在2021年,我国民法典开始实施,成为了指导解决我国民事纠纷的主要依据,民法典在保留了传统合同法的主要内容以外,对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了立法内容上的创新,在继承的基础上实现了革新的发展。在本文中,笔者首先在文章的第一部分中赘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述,包括其概念、性质特点以及其构成要件。然后考察了该制度在我国的发
12、展历程,结合其司法实践并进行反思。并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确立的“旧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后发展的“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新旧对比,对其新增部分的立法及司法意义进行思考和研究。同时对“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司法中的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进行试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要观察司法实践方面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否得以良好地适用,对于在施行民法典后运用实践过程中已经出现的新问题或者可能会出现的新问题,由此来考虑制度的进步完善。在传统债权中,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而代位权制度却是打破了当事人之间的相对性原则,将第三人纳入到债权关系中,该种行为对于传统的债权关系是一种创
13、新也是一种挑战,若是缺乏必要的限制,那么将会不利于交易秩序的正常运行。 韩成林,张伟. 论债权人的代位权J. 政法论丛,2000,(01): 57-61.社会在发展,经济在发展,所以日常生活中的债权债务问题也是层出不穷,法律虽然有滞后性,但是也必须不停地发展与创新,适应新的社会发展情况,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债权人的债权,维护司法秩序与经济秩序,更有利于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2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概述2.1 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基础在于厘清相关概念,债权人代位权并非是程序性的权利,而是具有实体性的权利,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但是债务人对于次债务人怠于行使相应的权利,致使债权人
14、的权益受到损害,在该种情况下,债权人为了保障自身的权益,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追偿权,要求次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 史尚宽. 债法总论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根据我国对于代位权制度的研究,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保全的范围涉及到全体债权人,而并非是任意的债权人,债权人依据代位权制度向次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其所获得的债权是作为任意清偿或强制执行使用。 戴世瑛.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目的,发展,存废与立法评议J. 民商法论丛,2001,(17): 45-45.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将会导致债务偿还行为无有效的保障,财产流失的可能性加剧,债权人的利益可能面临不利影响,相对性原则是债权
15、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基本原则,相对性原则在债权体系中的地位自然是不言而喻的。债的一般规则只是考虑到了各种债的共性,而未能考虑各种债的个性。 王利明,崔建远. 合同法新论总则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但是债权代位权制度恰恰是个性的体现,是对这一项基本原则的突破,突破了债权的双方当事人的范畴,赋予了债权人为保障自身利益,而对于债的第三人进行追偿,从而保证的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在代位诉讼中,每一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并非是无限制的,而是具有相应的限制条件的,债权人代位进行追偿的范围应当是以己有的债权为范围,不得超出己有的债权的范围,若是超出,次债务人可不予偿还超出部分。 吴
16、祖祥,李琴. 代位权法律制度研究M. 长春: 吉林大学出版社,2007.这是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存在一定的金额,若是债务人未偿还一定金额,将会损害债权人的权益,而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追偿权,正是对债权人的利益的损害,表现为“诉的利益”,因而债权人代位行使的界限应当以自身债权为限制。 王曙光. 债权人代位诉讼之程序问题研究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03): 51-56.这一项制度确实能够更好地保全债权人的债权,但与此同时相对的牺牲了部分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权利和利益。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存在,是属于债的保全体系中的一项例外,但其本质上仍是法律公平和自由的价值体现,是债权制
17、度的重大革新,实现了法制化的突破与进步。2.2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判断,应当要从权利的性质入手,对于行使某项权利,应当从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入手,实体权利的变动将会导致在法律上的关系发生变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范围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而对于程序上的权利,并不会导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仅仅在于程序上的推进,因而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基于其将会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得以清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因而应当认定其是实体权利,且对于该项权利的实体性已经是学术界的通说了。然而具体是实体权利的哪一种权利,学者们的学术观点并不全然一致,仍有争议。第一种观点是代理权说,该观点认为债权人代位行使权
18、利,并非是以追偿自身的债务,而是追偿债务人的债务,要求次债务人对债务人进行清偿,因而债权人的地位应当是代理人,代理债务人行使相应的权利。第二种观点是请求权说,该种观点的出发点是基于我国的请求权制度,对于次债务人的清偿行为,是由于债权人请求之下实施的。第三种观点是形成权说,该种学说否认了代位权的人身性以及财产性,其并不依附于人身之上,也并没有对财产进行支配,而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会导致主体之间的债务关系发生变化。形成权的成立仅仅需要一方主体的单方行为,便可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化。 廖志平. 论债权人代位权性质及构立要件J. 湖湘论坛,2008,(03): 70-72.这种法律效果与形成权类似,但是又不
19、完全相同,因为债权人代位权不能依据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产生法律效力,所以有些学者认为债权人代位权是属于广义上的形成权。第四种观点是债权权能说,我国有些学者对于该种观点较为赞同,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如王利民、崔建远教授等,其对于代位权的性质认定是基于债权之上的,对于债权而言,代位权的行使能够保全债务的实现,因而应当是属于保全权能。因而王利民教授对于代位权的财产属性进行了否认,认为代位权不是一种财产管理权。 王利民. 民法第六版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第五种观点是救济权说,对于债权人而言,其债权得不到清偿的主要原因在于债务人无足够的经济实力,而造成债务人的经济实力不足的主要原因又在于
20、对于次债务人的债权并未实现,因而可以认定债权人的代位行为将会有利于救济自身的债权,保障自身的债权得以偿还。第六种观点是是管理权说,也可以称之为能权说。学者们认为债权人代位权不是以单方面意思表示,便能发生债权关系的变动,在与形成权的比较过程中,可以发现两者是较为相似的,但是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债权人代位行使相应的权利,尽管是以自身的名义,但是其权利最终归属于债务人,而非债权人,所以本质上是行使他人权利为内容的管理权。著名学者史尚宽先生支持的就是管理权学说。笔者较为支持第六种观点。首先代位权虽然与代理权有相似的部分,但是却存在差异,我国民法中的代理行为,是代理他人的名义从而行使权利,对外表现的名义是
21、被代理人的名义,其目的是出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身的名义实施相关的行为。第二, 请求权学说也存在错误,请求权的基础是当事人双方有相对应的法律关系,但是债权人代位权中,却缺乏相对应的法律关系,债权人要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但是两者之间突破了相对性原则。并不存在债务关系,因而并不是请求次债务人履行义务,而是代债务人的债权权利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债务,目的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不受损害。第三, 形成权学说存在错误,形成权是通过法律主体单方面的行为,即可导致相应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但是在债权人代位权中,债权人以自身的名义来要求次债务人清偿的行为,并不能依照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
22、表示即可发生法律关系变动,而且债权人行使的也不是其自身拥有的权利,而是债务人的债权。第四, 债权权能学说错误,债权权能是我国法律对于债权在运行的过程中本身所具有权利的表述,包括受偿权、请求权和处分权,这三项是构成债权的全部内容,缺一项都不能够构成有效债权,而没有代位权时,债权的有效性依旧存在,因此无法将代位权称作是债权的权能。第五,救济权学说错误。设立救济权的目的在于在遭受损害时,能够依据救济权获得相应的赔偿等,或者能使之恢复权利的原状,而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并非是权利损害为前提,而是仅仅当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后,债务人对于自身的债权并不积极实现,从而造成对债权人权益存在侵害的可能性,且对于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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