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构建研究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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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代码: 学 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论文 题 目: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构建研究学生姓名:学科专业:法 律指导教师:主考院校: 二零一二年 月摘 要未成年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与未来,所以对这一群体的犯罪行为应该引起高度的重视。由于未成年人在生理以及心理等方面与成年人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这些种种因素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目的、方法以及后果,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处理也不能参照成年人的模式。虽然我国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虽然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不够系统,缺乏实际上的可操作性,而且缺
2、乏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一些制度。因此,在现有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的了。本文主要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及特点以及未成年犯罪成因、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现状进行了一系列的分析,并且提出了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进一步构建提出了相关性的建议。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构建Abstract: the underage crime refers to the full 14 years of minors under the age of 18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and the relevant cri
3、minal law crime. Minors are the hope of motherland and the future, so for this group of crime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Because the juveniles in physiological and psychological aspects of adults with a large gap exists, all these factors will be to the minor crime motive, purpose, method and res
4、ult, accordingly,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processing can refer to adult mode. Although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judicial system although there are some special rules, but these rules are not system, lacking in operability, and the lack of compliance with the minor characters of number system. Theref
5、ore, in the existing minor criminal judicial system on the basis of further construction appear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This article on Chinas current situation of juvenile crime and characteristics as well as the minor crime, our country minor criminal judicial current situation undertook a series
6、 of analysi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or Chinas juvenil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and further put forward the correlation proposal.Key words: juvenil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construction of目 录第1章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现状分析11.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11.1.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11.1.2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31.2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现状4第2章 进一步
7、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7第3章 进一步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几点建议83.1 社会调查制度83.2 暂缓判决制度103.3 社区矫正制度123.4 刑事污点消除制度143.5 非刑罚处置制度16参考文献18致 谢19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第1章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现状分析1.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根据近年来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统计资料,2009年至2011年判处未成年人罪犯人数连续下降、未成年罪犯占全部罪犯的比例逐渐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在整个刑事犯罪中的比例虽然有所下降,但形势依然很严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95%以上为初犯、偶犯。团伙犯罪、多次
8、犯罪案件占了一定的比例,伴有一定暴力性的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强奸等案件最为常见。种种现象都不得不令人深思,不断恶化的未成年人犯罪现象,也日益凸显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进行研究是非常急迫以及重要的。1.1.1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未成年人犯罪一般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犯罪低龄化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身心普遍比较早熟。未成年人犯罪的初始犯罪年龄呈现了低龄化的趋势,违法犯罪的低龄趋势潜在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份报告指出,近年来,犯罪的高发期年龄在18岁左右,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一般为16岁左右,其中以15、16岁未成年人犯罪尤为突出。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
9、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则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12岁就开始有劣迹;有的13、14岁就参与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有的已经是累犯,也就是说在14-18岁就已经被判处刑罚两次。(二)农村犯罪占了较大的比例由于农村教育理念比较落后、教育网点缺位、缺乏关爱、父母的监护责任严重缺失以及其它种种因素的影响,使得这些未成年人往往缺乏安全感,不少未成年人很小就辍学,再加上没有一定的经济来源,结识了一些不良朋友,从而走上偷、抢等犯罪道路。(三)文化程度低下,法制观念十分淡薄未成年人罪犯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由于文化程度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对自身的行为控制力不强,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四)
10、犯罪类型比较集中根据近些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表明,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相对集中在盗窃、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犯罪。(五)共同犯罪居多犯罪的未成年人因受生理和心理上的限制,往往难以独立完成作案,结伙共同犯罪居多。(六)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强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数是初犯、偶犯,犯罪后普遍悔过程度较大,认罪态度较好,只要加强管教,做好防范,大部分是可以改过自新的。(七)犯罪暴力程度加剧,犯罪手段成人化从近些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理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化程度也有了加剧的趋势。从广东省江门市法院近几年统计数据可以看出,抢劫、故意伤害、绑架、强奸、寻衅滋事等暴力性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所占比例逐年有所上升,200
11、8年为173人,占总人数的27.4%;2009年为114人,占总人数的29.4%;2010年为113人,占总人数的28%。抢劫案件中采用持刀抢劫、使用麻醉药实施抢劫以及色诱抢劫的方式,抢夺案件主要以飞车抢夺为主,故意伤害案件中多是为了逞一时之强、泄私愤而临时起意且手段残忍、不计后果,性质都十分的恶劣,同时犯罪手段也逐渐变得成人化。(八)财产型犯罪位居未成年犯罪的首位大多数的未成年犯罪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经济上的利益。由于自身的经济能力不足或者家庭条件的限制,犯罪的未成年人不想自食其力,但又想获得经济上的满足,从而铤而走险。从广东省江门市法院近几年统计数据分析,“两抢一盗”等传统侵犯财产型犯罪占未
12、成年人犯罪的首位,2008年为335人,占未成年人数的53.1%;2009年为241人,占未成年人数的62.2%;2010年为248人,占未成年人数的61.2%。(九)犯罪起因突发性强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往往表现为心态不稳定,自我控制力差,容易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与诱惑,遇事缺乏冷静的思考,容易心血来潮。因此,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突发性以及偶然性的特点。从广东省江门市法院近几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表明,伤害案件有80%以上具有突发性,多数盗窃案件也没有事前预谋,大多临时起意。1.1.2 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分析(一)未成年人人格的影响14至18岁的未成年人的人格是非常不稳定
13、的,或者在形成的过程中,容易于受到外部条件的影响,他们往往对于社会充满了新鲜感。未成年人思维的独立性和批判性得到发展的同时,同时还出现了片面性以及肤浅性的特点。心理学研究指出,未成年人喜欢怀疑,具有比较强烈的好奇心,喜欢独立寻求以及辩论各种事情的原因以及规律,对接触到的权威的观点持有不同的意见或疑问,出现“叛乱”或“抵抗”的现象,这也说明未成年人是渴求独立思考,具有一定的批判性的。同时,由于受到年龄,经验,知识的局限性,逻辑思维和辩证思维的发展相对滞后,未成年人容易产生片面以及极端的想法,加上判断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往往弄不清是非,容易轻信一些不法分子从而误入歧途。未成年人在思想上的不成熟
14、,决定了他们在这期间容易受到不良事物的影响,因此有些学者将未成年人犯罪的时期称为“危险期”。(二)家庭的影响家庭是孩子们成长的摇篮,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的不足容易造成孩子形成不良的性格,而这些不良性格也造成了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造成未成年人不良性格的家庭因素主要有家庭不美满、父母离异等种种因素。在一项对未成年罪犯家庭环境状况调查中发现:未成年罪犯的家庭结构以不美满占多数,单亲家庭、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占51.67%。而且,未成年罪犯父母的素质、职业状况也不十分理想。父母亲文化程度低下,知识十分的狭窄,父亲中57.1%小学文化程度、8.2%为文盲,而母亲为文盲的有33.3%,小学文化
15、程度的占41.5%;父母亲的职业大部分为农民和工人,属社会低收入阶层。由于未成年人接受新事物快,容易受一些新潮思想的影响,与长辈沟通存在着诸多的障碍,导致未成年人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教育。另外受到了家庭教育观念偏差的影响,有些家长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动不动就斥责孩子,这也使得这些未成年人养成了孤僻,自卑,冷酷的性格和叛逆的心理;有的父母对孩子过分宠溺爱,纵容庇护他们的不良行为,这也造成了孩子自私以及高傲的性格特点。孩子在行为以及性格上的偏差容易导致之后误入歧途,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三)学校因素学校在青少年成长中的作用仅次于家庭,是未成年人从家庭走向社会的重要性环节。学校是否全面以及充分发挥其作用,
16、是未成年人社会化顺利实现的基本保障,也是预防他们违法犯罪的有利防线。随着学校教育的逐步完善,社会实际上将未成年人的生活完全融入学校生活。未成年人的生活其实就是学校的生活,未成年人始终遵循这一途径,从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甚至于研究生、硕士。学校教育作为一种社会性手段,从产生之日起,对青年人才的培养是不可否认的。学校教育是为青年的发展而所设定的,它提供了年轻人的生活目标,但也影响了青年人的生命轨迹。所以一旦学校对学生缺乏正确的引导,很容易产生不良后果。例如学习上的失败感所产生的后果,受校纪校规处罚而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教师心理素质低下,教学效果不良所造成的后果等等。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是学习上
17、的失败者,因为学习成绩差,受到来自学校的歧视,这也会让他们对学校和社会产生抵触和报复的心理,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四)社会因素在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过程中,社会也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不足,再加上一些个人的自我意识的极度膨胀,使他们缺乏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容易受到社会不良文化的侵蚀。未成年人对于社会上发生的丑恶现象,往往不能够正确地对待以及分析,抵制能力差,容易受到不良文化的感染而走上犯罪道路。1.2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现状我国未成年刑事司法处在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之中。为更好地适应中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我国近年来加快少年立法,先后通过两部独立的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未成年
18、人保护法(1991年9月七届人大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修订)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九届人大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两部法律的制定是我国立法的重大进步,反映出国家对少年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高度重视。除两部独立的少年法之外,我国关于少年司法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集中在刑法、刑事诉讼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但是,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主要是由司法解释具体推动的,而司法解释又是对一些试点措施的经验总结。目前,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司法制度的主要司法解释包括:公安部于1995年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和200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的
19、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2006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另外,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还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实际上,除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确定的少年司法制度探索外,实践中,还有一些法院和检察院推出了其地方探索。除上述关于机构专门化的规定外,已被法律确认的少年司法制度内容还包括:(一)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是14岁,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即使实施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可能
20、会由政府收容教养。年满14周岁以及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有八种严重刑事犯罪承担责任,这八种罪行分别为:谋杀,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毒品贩运,纵火,爆炸,中毒。(二)犯罪的分流在我国,刑事门槛很高,即在西方可能构成犯罪,在我国也可能不是犯罪等。关于盗窃犯罪的数额起点是不一样的,同样,在发达地区可能被治安处罚,不构成犯罪,而在欠发达地区,可能构成犯罪。我国目前通过专门教育、治安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等方式来分流未成年人尚不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除专门教育,其他措施也适用于成年人。这分流措施适用,它不需要经过法庭,也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三)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
21、照成年人犯罪当成年和未成年刑事犯罪同一罪行而且情节类似的,处罚要轻于成年人。此外,刑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对于无期徒刑,我国的无期徒刑设置不是无释放可能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司法解释,明确限制无期徒刑对未成年人的适用。(四)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原则上也不公开审理。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媒体报道做了更严格的限制,“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五)被审判的未成年被告人获
22、得强制辩护如果在审判过程中,未成年人没有辩护律师,无论他们是贫穷的还是富裕的,法院都应当指派律师。在侦查结算以及审查起诉阶段,机关和公诉机关也应该告知家庭贫困的未成年人,有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协助申请。(六)审前或已决未成年人的分押分管保护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论是审前羁押还是已决监禁,应该坚持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羁押,分别看管。(七)讯问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为防止诱供、骗供和逼供,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此规定对刑事诉讼法有突破,后者只规定“可以”而非应当。(八)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有权接受义务教育如果被羁押的未成年人尚没有完成义务
23、教育,羁押机关有义务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这是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第57条第2款的规定。(九)被羁押的未成年人有权接受义务教育如果被羁押的未成年人还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羁押机关有义务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第2章 进一步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社会三大问题。由广东省江门市法院近几年的案件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犯罪类型集中在盗窃、抢劫、故意伤害、强奸等,犯罪手段不仅比较暴力,也比较成人化。对社会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但是如果究其犯罪的原因,对于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来说,由于智力以及身心发育尚未成熟,走上犯罪道路有一定的盲目性以及随意性。这些
24、未成年人不仅犯罪动机简单,而且一旦发现自己犯罪之后往往会有比较好的悔改态度,有比较大的可塑性。因此,对未成年人的司法处理不能以成年人的模式作为参考。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非常重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各国都纷纷建立起专门适应未成年人特点的刑事司法制度,国外司法机构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程序上落实“保护处分优先”的原则,即刑事处分应该作为惩治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后手段。我国刑法也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的情况,予以训诫或者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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