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媒体下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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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新媒体下网络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研究摘 要公民的隐私权是近年来法学界和社会公众关注较高的话题,新媒体下,网络的发展带来了诸多益处,如网络购物、微博、远程诊断等社交软件。但也随之引起了如“人肉搜索”、网络窥探业务、黑客攻击等大量恶性事件,如非法获取他人的邮箱或手机号,不断发出垃圾信息,或非法公开他人的隐私等。在这种情形下,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出现在大众的视野里,但由于网络环境十分复杂且难以监管,加上网络隐私权自身的特点,网络隐私保护措施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先简述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基本特征和表现形式,其次剖析国内外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从中找出不足之处,最后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出建议
2、。关键词: 新媒体,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On the right of network privacy and its legal protection under the new media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the right of privacy of citizens is a topic of high concern to the legal community and the public. Under the new media,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twork has brought many benefits,
3、 such as online shopping, microblogging, remote diagnosis and other social software. But it also causes a lot of vicious events, such as human flesh search, network snooping business, hacker attack, etc., such as illegally obtaining other peoples mailbox or mobile phone number, constantly sending ou
4、t garbage information, or illegally disclosing other peoples privacy, etc. In this case, the concept of network privacy appears in the publics field of vision, but due to the complexity of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and the difficulty of supervision, coupled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network privacy
5、itself, network privacy protection measures are difficult to play their due role. In this context, this paper first describes the concept, basic characteristics and forms of network privacy, then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network privacy at home and abroad, finds out the sh
6、ortcomings,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twork privacy.Keywords: New media, Network privacy, Legal protection目 录第1章 绪 论1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1.1.1 研究背景11.1.2 研究意义11.2 文献综述11.2.1 国内研究11.2.2 国外研究21.3 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21.3.1 研究方法21.3.2 研究内容3第2章 网络隐私权的概述42.1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42.2 网络隐私权的特征42.3 网络隐私
7、权侵权的表现5第3章 国外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规制现状63.1 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的规制现状63.2 以英国为代表的软件保护模式的规制现状63.3 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模式的规制现状6第4章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现状84.1 我国公民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意识现状84.2 我国网络行业对网络隐私权的自律现状84.3 我国政府部门对网络隐私权的监管现状84.4 我国法律层面对网络隐私权的规制现状94.4.1 立法现状94.4.2 司法和执法现状10第5章 我国网络隐私权现存在的问题115.1 我国公民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存在的问题115.2 我国网络行业自律性存在的问题115.3 我国政府部门监管存在
8、的问题115.4 我国法律层面存在的问题12第6章 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136.1 提高公民网络保护意识的建议136.2 加强网络行业自律性的建议136.2.1 加强网络行业整体自律机制136.2.2 加强各大网络平台及其从业者自律机制136.3 加强政府部门监管的建议146.4 完善法律层面的建议146.5 完善软件保护的建议15第7章 结 语16参考文献:17致谢18广州大学松田学院2020届毕业论文(设计)第1章 绪 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1.1 研究背景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公布的第44次报告可以看出,到2019年6月止,我国上网人数规模达8.54亿,普及率高达61.2%。
9、 于朝晖.CNNIC发布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J.网信军民融合,2019(09):30-31.这数据表明,网络使用量不断在提高,潜移默化的影响人们的衣食住行。在新媒体下,网络带来便利,也滋生许多不良的现象,如网络用户在APP上进行车票购买后与个人相关的隐私被传播、售卖,不断被骚扰案件;在疫情期间,哈尔滨有一男子因拒绝戴口罩,在争执过程中威胁、谩骂社区工作者,随后其个人身份信息、家庭情况等隐私在网络平台曝光案件等。侵权者似乎没有意识到自身行为所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甚至认为是正义之举,这也是当前人们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较弱、普及力度不高等问题。本论文通过研究国内外对于网络隐私权在法律保护
10、的现状,提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建议。 1.1.2 研究意义当前,我国网络侵权纠纷越来越多,特别是对于网络隐私权的纠纷,但追其根源,主要是由个人处理的不妥善、网络行业的收集与管理不合法不合理、政府的监管不到位、法律的规制不完善等造成。也由于躲在网络空间背后的侵权者难以惩治,受害人往往无法维护自身权益,在实践上缺乏实质性的操作,也难以实践。同时法律具有滞后性,网络行业的管理和网络隐私权的法律规制都落后于网络的快速发展。目前,网络隐私权侵权现象越来越突出,造成了许多非常重大的影响。本论文研究的意义在于了解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提出在法律层面加强保护的必要性,避免网络用户隐私遭受侵害,促进网络环境稳定发
11、展。1.2 文献综述1.2.1 国内研究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对隐私权有了较为深刻的认知,在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首次将隐私权定义为独立的人格权,并予以法律上的保护,但关于网络隐私权这一领域,尚未进行明确规定。在理论研究领域,王利明教授在人格权法新论中,把隐私权定义为一种人格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法学界对于网络隐私权属于何种权益还有不同的观点,主要有两种观点:(1)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是一种财产权,网络用户对于网络平台上的个人数据享有专属权;
12、(2)有的学者认为网络隐私权不仅具有人格权,还具有财产权,即有双重属性。学界的不同观点对于研究网络隐私权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时至今日,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将网络隐私权归属人格权,是传统隐私权的延伸。从隐私权立法保护来看,仅在其他法律规范涉及,并未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因此,仍需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探究。1.2.2 国外研究国外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研究相对成熟,隐私权最早出现在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路易斯D布兰迪斯和塞缪尔D沃伦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及较为完善的理论体系。网络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对隐私权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产生了对网络隐私权侵权事件不一样的救济模
13、式。具体的保护模式有:1996年,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主要是为了激励互联网产业的发展,采用自律模式减少网络平台服务商在政府监管下的运行压力。以英国为代表的软件保护模式,主要是将网络用户的隐私由其自己保护,通过高技能制作保护软件,在网络用户使用的过程中进行加密,最终实现网络用户隐私的自我保护。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模式,主要是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司法、行政等各方面举措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也能够较大程度的惩治侵权者,维护网络安全秩序。1.3 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1.3.1 研究方法在写作及研讨过程中,本文运用了以下四种论证方式:1、文献研究法。查阅国内外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诸多文献,了解
14、网络隐私权的基本特征,并对网络隐私权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解更深层次的认识。2、案例分析法。参照现实中的案例,如在新媒体社交上“人肉搜索”他人隐私并肆意发布的现象,通过不同案例的处理方式去了解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大体情况。3、比较分析法。通过查阅国外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文献和刊物,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比较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等方面,有哪些内容符合国内现状且具有可行性,可引用并作为我国立法依据。4、社会调查法。首先,通过网络平台了解隐私权侵权的现状;其次,剖析现今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的方式;最后,熟悉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解决流程,侵权行为如何认定方面等。1.3.2 研究内容本论文分为七个章节,每章节的具体
15、内容安排如下:第1章:绪论。通过网络隐私权的研究背景及意义,了解国内外相关的研究文献,以此引出本论文的主题。第2章:网络隐私权的概述。本章主要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及其表现形式进行分析,为下文奠定理论基础。第3章:国外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规制现状。本章主要介绍美国、英国和欧盟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为提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做铺垫。 第4章: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现状。从公民、网络行业、政府等方面阐述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为下文提供客观基础。第5章:我国网络隐私权现存在的问题。本章从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现状基础上提出其存在的不足,说明解决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必要性。 第6章: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本章
16、以上述章节内容为依据,从公民、网络行业、政府等方面为保护网络隐私权提出建议。 第7章:结语。 第2章 网络隐私权的概述2.1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什么是隐私,隐私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部分,法人的隐私属于商业秘密,不属于论文讨论范围。而自然人的隐私是指不愿意为别人所知晓的有关自己的私生活和个人事务,如个人的资料信息、交友范围、生理状况乃至性习惯等。 李英芬.关于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几个问题J.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6(01):82-85.网络隐私权在继承传统隐私权的基础上进行拓展,是指在网络平台上,公民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行为与个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犯的一种人
17、格权,也包含第三人不得以转载、下载、传播等途径知晓他人隐私,或恶意在网络进行诋毁等行为。2.2 网络隐私权的特征网络隐私权不同于传统的隐私权,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侵权主体具有隐蔽性。网络的虚拟性提供了安全屏障,行为主体可隐蔽在其之下,通过网络平台安全隐患或是新型技术等手段实施侵略,在窃取网络用户隐私时能够不留痕迹,难以定罪。其二,危害行为具有容易性。新媒体下,人们大多依靠网络生活,侵权者窃取隐私十分容易。侵权行为可以包括特定或不特定对象,侵权者窃取隐私,进行非法使用的行为,属于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其三,损害事实具有客观性。损害事实发生以对他人的社会评价是否造成了不良
18、影响,是否被第三人知晓来判断。当网络用户的隐私在网络上流传、交互时,其速度、范围十分之广,在电影搜索中,女主因患疾病未让座,被网友拍摄上传后遭受“人肉搜索”等不公平对待,悲痛之下选择自杀。拍摄者与其他实施行为的主体自认为是正义之举,实则在客观上损害了女主的隐私权。其四,危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在认定两者是否有因果关系,应从价值评价角度进行归责。即一项结果要归责于行为主体,需具备三条件:一是在行为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二是在过程上将危险转变为实害结果;三是该结果符合价值评价的要求。 柏浪涛.刑法攻略之精讲卷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9.11.2.3 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表现1、网
19、络隐私权侵权的主体。它主要可以分为三种主体:(1)自然人侵权行为,即侵权者在知悉网络用户的隐私后,未经授权、许可在网络上进行发布或转让的行为;(2)网络平台服务商侵权行为,是指网络平台服务商提供相应的平台给网络用户,收集并记录其个人隐私信息,在使用中让网络用户不断完善个人信息,逐渐呈现在网络平台上,在没有尽到监管保护义务的情况下,发生泄露网络用户隐私的事件,给网络用户造成严重的损害。(3)政府部门监管不当引起的侵权行为,是指政府部门在行使公权力时,为查处违法犯罪或是侦破案件而非法监控网络用户的行为。2、网络隐私权遭受侵害的平台。主要包括两类:(1)微博、百度贴吧、一直播等公开的网络平台;(2)
20、微信、QQ等相对封闭的网络平台。这些平台属于公共空间的范畴,但网络用户可自主选择是否公开或设密,无论是个人还是平台,都无权非法干涉网络用户的选择。3、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表现。主要包括两种:(1)侵权者未经他人授权、许可,擅自将他人的隐私在网络发布;(2)侵权者未经他人授权、许可,以收集、篡改、复制等非法手段侵害他人隐私。第3章 国外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规制现状世界各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有差异,但也有相似之处,慢慢演变成三种典型并具有特色的保护模式。3.1 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自律模式的规制现状 美国是隐私权提出的先行者,并通过对隐私权进一步探索,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美国对隐私权保
21、护走在世界的前列。在立法方面,美国的法律相对完善,如信息自由法、隐私权法等,从法律规定在收集和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权限和范围,并禁止在未经当事人同意时使用有关信息等情形。但在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美国更倾向于以网络行业自律模式,对行业提出限制性规定。网络行业自律模式指的是由网络平台服务商订立行业自身的行为规范,从而约束自己,坚定对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的态度、立场,从而实现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也有利于互联网产业在自律下得到快速发展。网络行业自律模式容易产生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案件,其约束的权限和范围不及法律的约束,没有法律的强制力,相对自由,更有利于网络平台服务商对公民的个人隐私的保护,也更适
22、合美国的现状,它填补了美国立法的空白,促进美国网络行业的发展。 3.2 以英国为代表的软件保护模式的规制现状 以英国为代表的软件保护模式,是指依靠科技的支持,通过软件保护,以网络用户自由选择、自我保护的模式。该模式是将隐私的保护由网络用户自己掌握,当个人信息被收集时,这种软件会做出保护提示,主动告知网络用户该网络平台在收集个人信息的内容和方式,网络用户根据个人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给予极大的自由选择权,由网络用户承担个人隐私泄露的风险。这种软件技术还可以在使用前预先设定只允许收集特定的信息,其他信息不予收集等,以此来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依赖软件技术发展的模式,其安全性和可靠性仍不确定,存在一定的风
23、险。3.3 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模式的规制现状 欧盟最早以立法的形式来保护公民的网络隐私权,实施个人数据保护指令,涵盖了关于个人隐私处理的规定,是欧盟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典范。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模式从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层层规范,规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各项举措,具有震慑力,能够保护网络用户的隐私权,更重要的是能严厉惩治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以欧盟为代表的立法模式,以国家和政府为主导,有效的建立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世界各国提供了立法范本。在互联网迅速发展的时代,推动了网络隐私权立法的标准化、统一化和国际化。但也有不足之处,一方面,法律具有滞后性,制定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举措落后于网络的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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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 网络 隐私权 及其 法律保护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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