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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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摘要:正当防卫,作为一项鼓励公民积极维护自身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勇于与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的重要制度,自1979年刑法规定以来,由于防卫限度过于严苛以及界定不明确等问题,在刑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升,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更加重视,而作为公民一项重要的私立救济的正当防卫权力,也受到更广泛的关注。我们都知道,要认定为正当防卫,通常要满足五个要件:起因要件、时间要件、主观要件、对象要件以及限度要件。然,一粒老鼠屎搅坏一锅粥,正是防卫限度这一要件的难以明确界定,使得正当防卫案件出现 “唯结果论”“同案不同判”“审判结果与社会舆论两边倒”
2、等一系列问题。对此,正当防卫限度的界定就显的尤为重要。基于当下我国正当防卫限度界定困难的现状,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对正当防卫案件的处理及国外相关理论学说,对明晰防卫限度问题提出几点建议:1、对正当防卫制度中诸如“明显”“重大”等模糊字眼出台相关司法解释;2、突破“理性第三人”的判断标准,从正当防卫案件的内外部以及法理层面对案件进行全方面分析;3、正确认识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恰当防卫限度的认定要求。关键词:正当防卫,防卫限度,司法实践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defensive limit of justifiable defenseAbstract:Justifiable
3、defense, as an important system that encourages citizens to actively safeguard their own and othe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and to fight against unlawful ACTS of infringement, has attracted much attention in criminal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since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in 19
4、79 due to unclear defense limits. China is a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With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citizens legal consciousness, citizens attach more importa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own rights. As an important private remedy, citizens justifiable defense right has also received mor
5、e and more attention.As we all know, to identify as justifiable defense, there are usually five requirements: the cause requirement, the time requirement, the subjective requirement, the object requirement and the limit requirement. However, it is difficult to clearly define the defense limit, which
6、 makes justifiable defense cases appear a series of problems, such as results-only theory, different judgments of the same case, trial result and public opinion are one-sided, etc. In this regard, the definition of justifiable defense is particularly important. Based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
7、a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s justifiable defense, the author analyzes Chinas handling of justifiable defense cases and relevant foreign theories and theorie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on clarifying the defense limit. 2. Break through the judgment standard of rational third party an
8、d analyze the cas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ternal and external justifiable defense cases as well as legal theory; 3, correctly understand the legislative intention of justifiable defense, appropriate defense limit of the identification requirements.Keywords: Justifiable defense,,defense limits,,ju
9、dicial practice目 录第1章 绪 论1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1研究背景11.1.2研究意义11.2 文献综述21.2.1 国内研究21.2.2 国外研究3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41.3.1 研究方法41.3.2 研究内容5第2章 正当防卫限度的基础理论概述62.1正当防卫限度的基本内容62.2正当防卫限度的特征7第3章 司法实践中认定正当防卫存在的主要问题83.1司法审判中对防卫限度的理解存在偏差83.1.1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割裂评价83.1.2过于注重结果导致“唯结果论”83.1.3对立法原理产生误解93.2对防卫工具的做对等性要求93.3从理性第三人的视觉看待问题9
10、第4章 防卫限度界定困难的原因114.1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明确114.2看待危险的角度不同11第5章 提出完善我国正当防卫限度的建议125.1准确理解防卫限度的实质125.1.1对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理解125.1.2从总体上把握防卫限度125.1.3准确理解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135.2正确看待防卫人的防卫措施135.3突破“理性第三人”的审判逻辑14第6章 结语16参考文献:17致谢18第1章 绪 论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研究背景正当防卫最早出现在我国刑法中,还要追溯到1979年刑法。当时刑法第17条对正当防卫做出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
11、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正当防卫“生不逢时”,刚出台,就遇到了1983年的严打运动,对防卫限度的把控极其严厉,使得指控机关不敢轻易做出正当防卫的认定,甚至认定防卫过当都不敢。直至1997年刑法的修订,对正当防卫做出了修改,在法条上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代替“超过必要限度”,在对象上增加了国家利益,把“造成重大损害”替换了“不应有的损害”,删除掉了“应该酌情减免处罚”中的“酌情”等修改,从修改的内容看,放宽了防卫限度,扩大了防卫人的防卫权。但是,在1997年刑法修改以前,有“孙明亮故意伤害案”“妥么尔防卫过当案”,修改后有山东“辱母案”,“朱凤山故意伤害案”。从197
12、9年刑法到1997年刑法,虽然对正当防卫的做了更加完善的规定,但是该条款适用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问题,比如对法条中一些模糊字眼“明显”,“必要限度”没有进行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防卫限度规定不明确,审判人员体现出来的审判思维与正当防卫的立法初衷不统一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最高检发布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以及最高院纠正错案等方式对全国各地法院提供界定防卫限度的参考,但是,因为正当防卫案件之间差异性较大,指导性案例本身的局限性以及加上立法原则性强的特征,造成了这种颁布指导指导性案例以及纠正错案的方式很难实现统一尺度的目的尴尬处境。1.1.2研究意义自正当防卫制度在刑法规定以来,人们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
13、准便摇摆于理智与情感之间。一方面人民出于报复的原始欲望,将自卫行为看作不法侵害人应该承受的惩罚,另一方面,理智又消解了人民的报复欲,即便是不法侵害人,也具有较低限度的权利,并非可以任意地反击和杀伤,否则又将是新一轮的社会秩序紊乱 【美】乔治P 弗莱切:地跌里的枪声正当防卫还是持枪杀人.陈绪纲、范文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4页。法律是正义与秩序的混合体,而正当防卫制度恰恰是这两大法律价值在法律内涵中冲突、融合的最好的融合剂。防卫限度的明晰,在实践中,能够鼓励人民群众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有效的的保障公民自身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及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同时,也能够防止防卫人的
14、过度防卫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在理论上有助于司法审判人员理清“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是否过当三者之间的关系,更好的实现司法目的;有助于突破“唯结果论”审判思维,能够有效改变我国“同案不同判”、“唯结果论”等的尴尬处境。1.2 文献综述1.2.1 国内研究我国相关司法机关在防卫限度问题上没有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的情况下,刑法学者对防卫限度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但是学者们价值取向不同,对限度问题众说纷纭,没有达成一套统一的说法。而目前我国主流的学说有三种,基本相适应说、客观需要说以及折衷说。基本相适应说要求的是防卫人在防卫程度要与不法侵害的强度上在大小、手段以及侵害的法益上要相适应。
15、该学所的支持者主张的是侵害人与防卫人造成的法益伤害要存在均衡性。该学说从理论上讲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是比较全面的,但是,我们是要用于实践的,而且司法机关也表示,实践中不法侵害存在突发性与紧迫性,要求防卫人在各方面做到与侵害的强度相适应,是很难把握的,并且也不利于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利。但即便如此,基本相适应说仍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和刑法理论界占据着主要地位。有学者提出,基本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刑民在防卫限度上标准的同一及缓解了因为1997年刑法的修订导致的刑法与民法之间冲突的局面。在正当防卫方面,民法并没有随着1997年刑法的修订而做出更改。在民法界中与基本相适应说相对应的说法是,主张防卫人的防卫
16、价值与非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具有等同行的判断标准。从表面上看,民法与刑法在正当防卫中所保护的目的并不一致,但因为对防卫限度的认定上均是采用了基本相适应说的,致使两部法的冲突也仅是停留在了字面上。虽说目前“基本相适应说”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从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放宽的防卫限度来看,有向客观需要说靠拢的趋势。客观需要说指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最大限度的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利,即便防卫程度超出了侵害行为的强度,但只要是制止侵害行为所必需的就应该被承认,就不能轻易的认定超出了防卫限度。主张该学说的学者表达出来的是结果无价值论的这个层面的意思,他们认为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应该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
17、法益的合理需求作为标准。最后是所谓结合了上面两种学说的折衷说,主张折衷说的学者认为,基本相适应说与客观需要说过于片面;“客观需要说”太过于注重保护防卫人的法益,而忽视了侵害人的正当法益的保护,而“基本相适应说”过于注重防卫人与侵害人在侵害强度、手段及性质的相当性,忽视了在实践中的可实施性的问题。折衷说的主张者认为必要限度原则上是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但是也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强度、手段、性质等方面的强度应大体相当,不能相差过于悬殊 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42页。1.2.2 国外研究大陆法系国家对正当防卫的看法与我国大同小异,他们认为防卫限度最难
18、分析的问题是防卫行为的相当性与必要性。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意大利是现代刑法的发源地,并且社会犯罪学派和古典犯罪学派也都源于意大利,可以说意大利对刑法学的研究有着深厚的传统和实践基础。意大利法律规定与我国的基本相适应学说相类似,都是要求防卫强度与侵害强度要相适应,意大利刑法典第52条规定:“因防卫人和他人的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的必要而被迫实施行为的人,只要防卫与侵害相适应,不可处罚。”在意大利的刑法理论界认为对正当防卫的考量,应包含侵害状态和防卫反应。意大利法律对“防卫反应”的要求可以用三个词加以概括分别是“被迫”“必要的”“相适应”。与我国法在相关方面的规定相似。并且也没有对 “必要性”“相
19、适应性”做详细的解释。不同于意大利,日本刑法在防卫限度中并没有要求防卫人做出与侵害人强度相适应的规定。日本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是,为防卫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对于急迫的不正当侵害而采取的不得已的行为。其中的“不得已”并不意味着就能够选择任何手段进行防卫,而应该在一定范围内选择对侵害人损伤最小的方式进行防卫,防止打破被保护法益与损害法益之间的均衡 杨凌珊:论正当防卫在我国刑法与日本刑法中规定的比较,法学之窗2009年第6期。英美法系国家对防卫限度的问题主要有两大学说,一是主观说,并且也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流学说。该学说主要看重的是防卫人的主观方面的想法,判定正当防卫时,防卫人主观上认为却有必要实施相
20、当的防卫行为即可,在客观方面没有做严苛的要求。美国就是主观学说的支持者,并且这一观点在美国的模范刑法典中就有相关的体现。而对于那些模糊的案件也是做存疑有利防卫人,做成立正当防卫的认定。第二中说法是客观说。这种学说与主观说相反,它是要求客观的分析防卫行为是否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合理性,而忽略了防卫人的主观方面的因素。在处理必要限度的问题上,英美法系国家在做法是将法益先分阶,比如,在一般是财产面前,防卫人不得做殴打伤害侵害人的防卫行为,在面对侵犯住宅的侵害行为时,防卫人在有理由相信侵害人意图伤害、绑架或其他伤害行为时,可以做出杀害侵害人的防卫措施。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1.3.1 研究方法本论文在
21、撰写过程中主要运用了以下三种研究方法:(1)比较分析法。通过查阅域外相关国家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以及对应的保护制度,结合我国国情,分析其制度构建的哪些方面在国内实施具有可行性,并借鉴其立法规定,为我所用。(2)文献研究法。根据论文的研究目的以及课题需要,通过查阅相关的期刊、优秀论文及报纸等途径来获得相关资料,从而更全面客观的了解所要研究的问题,最后通过综合分析找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并从中发现问题。(3)案例分析法。节选近年来我国有社会影响的案例,分析各个案件的特点以及不同案件审判结果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探索目前我国对于正当防卫案件的认定的现状与不足。1.3.2 研究内容第1章:绪论。主要介绍本论
22、文的研究背景,分析我国正当防卫的现状以及尝试了解域外一些国家的正当防卫制度,如:日本、德国、意大利。阐述本论文的研究意义。第2章:本章内容对正当防卫限度的概述进行的介绍,对正当防卫限度的特征进行分析,以便更全面的了解正当防卫制度第3章:本章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发现司法实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第4章:对本文研究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以便更准确的提出解决方案和措施。 第5章:因为刑法对正当防卫限度问题没有一套系统完善的判断标准,本章尝试提出一些建议第6章: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归纳总结第2章 正当防卫限度的基础理论概述立法机关根据防卫人所保护法益的不同,将正当防卫分为特殊正当防卫和一般正当防卫;
23、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特殊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一般正当防卫是指为了是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收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免或者免除处罚。本文主要研究的是一般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度。2.1正当防卫限度的基本内容防卫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所能施展防卫行为的最大限度,超过了这个限度,将构成防卫过当
24、,受到法律的惩罚。对于该限度,立法机关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司法机关也没有做相关的司法解释,而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主流学说:一、客观需要说。该说认为,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最大限度的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利,即便防卫程度超出了侵害行为的强度,但只要是制止侵害行为所必需的就应该被承认,就不能轻易的认定超出了防卫限度。二、基本适应说。该说不同于客观需要说的是,防卫人做出的防卫强度要在手段、性质以及结果上与侵害行为要基本相适应,防卫强度不得超出侵害人的侵害强度。三、折衷说。该说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相适应说的衷,认为防卫人的防卫限度要达到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程度,而不论放弃程度是大于还是小于侵害的强度。对于正当防卫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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