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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6 第四章 研究設計與資明 第一節 實證模型 本文係藉由DEA中的CCR模式與BCC模式,建實證模型後,蒐集各地方法院 之投入及產出項目,經由模型運算後,就總合產出差額應用隨機邊界分析法或Tobit 迴歸模式就產出項進調整後,再以 DEA 的實證結果,加以分析解釋各地方法院之 經營績效,以作為管當局之考。 一、三階段分析法: 1.第一階段 在模型設定上,考 re a F ,n=1,N ; i=1,I (7) B CCR BCC A 29(7)式中,f () n i z n ; 為第n個產出項的確定性產出差額邊界,假設 f () n i z n ; 的 i z 與 n 存在線性關係,則f (
2、 ) n i z n ; = n i z ,而 為外生變 對應的推估係值, ni v 為統計干擾項,假設服從對稱性的隨機誤差常態 分配, ni 代表法院技術效的差額,故總合產出差額受外生變、統計干 擾項及技術無效之影響。 經由隨機邊界分析分出影響效果,再就各產出項,以(8)式調整產出 。 () = min min ni ni i n i n i i ni A ni v v z z y y (8) 在(8)式中, A ni y 為第i 個法院第n 個產出項之調整後產出, yni 為其原 始產出,第一個調整項可使各地方法院處於相同的環境中,為避免環境 相對較好法院,在減少產出時可能產生產出項為負之
3、情形,其調整方式以 相對環境最好的地方法院為基準,當其他地方法院之環境條件相對較差 時,就會調整增加產出,以排除環境因素對效值之影響。第二個調整 項是使所有的地方法院能在相同的好壞運氣中,以相對運氣最好的地方法 院為基準,使運氣較差的地方法院,調整增加較多之產出,使各法院之 效比較時受影響。 3.第三階段 將調整過後產出項與原始投入項之資,再以DEA 模型運算後,得出 第三階段之效值,再與第一階段之效值分析比較。 二、 四階段分析法 30 1. 第一階段:與三階段分析法同。 2. 第二階段: 考Fried, Schmidt ,n=1,N ; i=1,I (9) (9)式中,f () n i z
4、 n ; 為第n個產出項的確定性產出差額邊界,假設 f () n i z n ; 的 i z 與 n 存在線性關係,則f ( ) n i z n ; = n i z ,而 為外生變 對應的推估係值, ni v 為隨機干擾項,假設服從對稱性的隨機誤差常態 分配,故總合產出差額受外生變、統計干擾項之影響。 3. 第三階段: 經由Tobit迴歸分析分出影響效果,再就各產出項,以(10)式調整產 出。 ( ) n i n i i ni A ni z z y y min = (10) 在(10)式中, A ni y 為第i 個法院第n 個產出項之調整後產出,yni 為其 原始產出,調整項可使各地方法院處
5、於相同的環境中,其調整方式以相 對環境最好的地方法院為基準,當其他地方法院之環境條件較差時,就會 調整增加產出,使各法院之效比較受影響。 4. 第四階段:同三階段法之第三階段。 31 第二節 資明 本文將以我國 20 個地方法院為研究對象,投入項包含人員、經費、 辦公面積等項,而法院的審業務依性質主要可區分為民事事件與刑事事 件二大,故產出項選擇民事案件終結件、刑事案件終結件二項,品 質變包括維持、折服等項,環境變包括法院別、通常訴訟案件 佔訴訟案件比、法官人佔法院全體人比等,以探討地方法院之效 ,資中由於可能涉及評估結果之敏感問題,以單位名稱明,故 20個法院以A至 T之代號取代,茲就各變明
6、如下: (一)投入項目:含人員、經費、辦公面積,資源為司法統計提要 1997-2003、司法統計報2004-2006、各地方法院 1997-2006 預算資、各地方法院 1997-2006決算資,茲分述如下: 1、人員:含法官、書記官、事、執達員、庭務員、配合辦相關 政工作等人員,為人指標之一,可用衡人的投入及資源分 配情形。 2、經費:為經常性業務費,含人事費與資本支出,本變係為司法 經費指標,可反映經常業務經費使用情形。由於 1999 以前中央 政府會計採七月制,為配合其他資期間為制,故以平均 法調整為制,同時為考物價對購買造成之影響,故以 1997 為基期,依政院主計處公佈之消費者物價指
7、平減。另在 2004 至 2006 間,由司法院經費挹注部分地方法院,以協助加速民事 執案件進,故各地院之經費亦加計挹注部分。 3、辦公面積:指各地院使用作為辦公空間的面積,含首長、法官等 職務宿舍面積。 32 (二)產出項目: 含民事案件終結件與刑事案件終結件 2 項,其資源皆 為司法統計提要 1997-2003 、司法統計報 2004-2006 。茲分 述如下: 1、民事案件終結件:指法院在一定期間內審完畢之民事案件件 ,本文採用的期間為11期。 2、刑事案件終結件:指法院在一定期間內審完畢之刑事案件件 ,本文採用的期間為11期。 (三) 外生變: 含品質變與環境變 2 項,資源取自司法統
8、計提要 1997-2003 、司法統計報 2004-2006 、臺灣司法統計專輯 1997-2006,茲分述如下: 1、品質變:含辦案維持與辦案折服 2項,茲分述如下: (1)辦案維持:分為上訴維持與抗告維持,指在一定期間內經 上級審裁判駁回(即維持原判)件占駁回和廢棄(撤銷)原判件百 分比,本文考吳宜燕(2007)的模式,將上訴維持與抗告維持 合併加總為辦案維持,維持值越高,表示經上級審認同 原判的百分比越高,為維持較高的裁判品質,需投入多的人、 物,以相同投入而言,相對的產出會較少,無效產出差額 會較多,效會較差,故需對此影響進調整。 (2)辦案折服:分為上訴折服與抗告折服,指在一定期間內
9、裁 判終結得上訴或抗告之案件中當事人未上訴抗告件占全部得上 訴抗告件百分比,比照辦案維持之模式,將上訴折服與抗 33 告折服合併加總為辦案折服,折服越高,表示當事人越認 同,裁判品質較高,需投入的心多,相對的產出會較少。 2、環境變:泛指能影響法院經營績效,但非可由管者控制的因素, 本文選項包括: (1)法院別:依法院組織法第 11條附表明,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每 受案件 8 萬件以上者,為第 1 ;每受案件 4 萬件以上 未滿 8 萬件者,為第 2 ;每受案件 2 萬件以上未滿 4萬件 者,為第 3 ;每受案件 1 萬件以上未滿 2 萬件者,為第 4 ;每受案件5 千件以上未滿 1 萬件者,為第
10、 5 ;每受 案件未滿 5千件者,為第 6,各法院依每受件之多寡, 作為法院別分之標準,惟顧及各法院短期間內或有特殊案件 亟待受而變動過鉅,影響準確性,司法院特別採用 5 平均 法,以評定法院別。法院別與法院辦件與組織規模大小 有關,其規模大小對效之影響,可能因規模擴大而使平均成本 低,也可能增加各部門的協調與溝通之成本,同時因人配置 當也會低資源使用效,故規模影響效之部分有待實證檢 驗 7 。 (2)通常訴訟事件佔訴訟案件比:民、刑事通常訴訟程序佔所有訴 訟案件比,因通常訴訟程序較為繁瑣,當比越高,所耗成本 應較多,各地院所佔比同時,以案件看,可能影響效 的評估結果。 (3)法官人佔法院全體
11、人比:法官為法院審判之重心,當個別 法院之法官所佔全體人比越高,表示所提供的人越佳,即7考張美、王國樑(2004) 有線電視系統業者經營效之探討 。 34 表示所提供的人環境較佳,相對使法院效較佳。 (四)整體資敘述性統計分析 在實證分析前,先透過統計基本分析,以對所蒐集的投入、產出、外 生變等有一初步之明,以瞭解資之特性。透過敘述統計(如表 4-1) 的表達,可知樣本投入、產出項之大小值之間差距極大,包括經費投入達 32倍,人員達 25倍,辦公面積達 26倍,顯司法院為因應各地方法院 審判所需,其投入間的規模有極大之差性。而產出面而言,民事終結 件差距高達 409 倍,刑事終結件差距高達 7
12、0 倍,因此各法院資源配 置適當與否形重要。 在品質與環境方面等外生變,其 10 間的最大與最小值亦有很 大的差,如民事抗告維持差距即高達 3倍,而法官所佔全體人比 差距亦高達 4倍,故以個別指標看,很難兼顧到各層面,也難以綜 合表達出效。 35 表4-1 1997-2006整體資之敘述統計表 單位:元;M 2 ;人;件;% 變 平均 標準差 最小值 最大值 投入: 經費 55,564,636.74 40,574,018.90 6,212,691.85 199,787,286.41 辦公面積 23,603.18 16,215.69 2,875.73 76,501.21 全體人員 319.53
13、233.62 41.00 1,038.00 產出: 民事案件終結件 89,589.32 83,700.56 1,020.00 417,709.00 刑事案件終結件 15,433.53 11,836.06 590.00 41,416.00 外生變: 民事上訴維持 77.18 5.57 50.00 100.00 民事抗告維持 87.57 6.92 33.33 100.00 民事上訴折服 84.61 6.81 56.00 96.78 民事抗告折服 97.51 0.94 93.06 99.08 民事通常訴訟程序 所佔百分比 92.62 4.55 64.04 96.70 刑事上訴維持 61.51 5.43 43.81 83.33 刑事抗告維持 82.23 8.52 37.60 100.00 刑事上訴折服 77.83 4.74 57.40 88.62 刑事抗告折服 95.89 1.89 83.28 99.31 刑事通常訴訟程序 所佔百分比 79.49 8.27 63.31 95.33 法官所佔比 14.62 3.16 5.33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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