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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锅炉规则(使用管理)第九章 使用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得投入运行。第二百四十八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锅炉的出厂技术文件;(二)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三)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四)锅炉定期检验报告;(五)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六)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七)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二百四十九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配置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2、。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报告。全自动锅炉可以不设跟班锅炉运行操作人员,但是应建立定期巡回检查制度。第二百五十条 锅炉使用管理应有下列制度、规程:(一)岗位责任制:按锅炉房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锅炉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操作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二)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三)交接班制度:应有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四)锅炉及其辅机的操作规程: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2.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3.正常停运和紧急
3、停运的操作方法。(五)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六)水质管理制度:应明确水汽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七)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应明确节约能源和资源(燃料、电、水)以及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要求和措施。(八)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第二百五十一条 锅炉使用管理应有下列记录:(一)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记录;(二)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三)交接班记录;(四)锅炉及辅机附件维修保养记录;(五)锅炉使用
4、单位人员自行检查记录;(六)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七)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第二百五十二条 锅炉运行中不得任意提高参数。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做好各种检查,启动时应按规定的程序操作,运行中做好调节,保证供应,认真记录,防止发生缺水、超压、超温等事故,锅炉压火后应保证锅水温度不回升。第二百五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节能减排工作,采用先进技术,优先使用节能环保型产品。第二百五十四条 当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情况时,应停止运行。第二百五十五条 非电站蒸汽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
5、一时,应立即停炉:(一)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二)不断加大给水及采取其它措施但水位仍继续下降;(三)锅炉满水,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放水仍不能见到水位;(四)给水泵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给水;(五)水位表、安全阀或设置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六)锅炉元件受损坏,危及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安全;(七)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八)其它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第二百五十六条 热水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炉:(一)因水循环不良,或锅炉出口水温上升到与出水压力相对应的饱和温度之差小于20;(二)锅水温度急剧上升失去控制;(三
6、)循环水泵或补水泵全部失效;(四)补水泵不断给系统补水,锅炉压力仍继续下降;(五)压力表或安全阀全部失效;(六)锅炉元件损坏,危及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安全;(七)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八)其它异常情况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第二百五十七条 锅炉检修时,进入锅炉内作业的人员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在进入锅筒(壳)内部工作之前,必须用能指示出割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电站锅炉可用阀门)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热水、给水、排污等管道可靠地隔开,用油或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应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二)在进入锅筒(壳)内部工作之前,必须将锅筒(壳)上的
7、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段时间,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三)在进入烟道及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接的阀门关严密,以防爆、防火、防毒;(四)在锅筒(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应不超过24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可采用不高于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第二百五十八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按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得投入运行。第二百五十九条 水处理系统运行时应做到:(一)保证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的正常运行,连续向锅炉提供合格的补给水;(二
8、)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监测水汽质量,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三)严格控制疏水、生产返回水的水质,不合格时不得回收进入锅炉。第二百六十条 电站锅炉的水汽质量应符合GB 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和DL/T 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非电站锅炉的水质应符合GB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第二百六十一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根据锅水水质确定排污方式及排污量,并按水质变化进行调整。蒸汽锅炉定期排污时宜在低负荷时进行。锅炉的正常排污率应不高于下列数值:(一)电站锅炉1.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凝汽式电站锅炉为1;2.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供热式电站锅炉为2;3.以软化水为补给水
9、的供热式电站锅炉为5。(二)非电站锅炉1.以软化水为补给水或单纯采用锅内加药处理的工业锅炉为10;2.以除盐水为补给水的工业锅炉为2。第二百六十二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锅炉化学清洗规则的规定,及时安排化学清洗。第二百六十三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该做好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第二百六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包括组织方案、责任制度、报警系统、事故处理专家系统及紧急状态下抢险救援的实施并进行演练。第二百六十五条 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第二节 电站锅炉特别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 电站锅炉使用单
10、位(以下简称锅炉使用单位)对所使用的锅炉安全负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电站锅炉正式投运前应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否则锅炉不得投入使用。第二百六十七条 电站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应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跟班见习,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锅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第二百六十八条 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建立主蒸汽管、主给水管、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的技术档案,记录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检验、修理、改造以及事故等技术资料。
11、 第二百六十九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加强燃料管理,燃料入炉前应进行燃料分析,根据分析的结果进行燃烧控制与调整,控制合理的过量空气系数和飞灰可燃物。 第二百七十条 电站锅炉燃用的煤质应基本符合设计要求,燃用与设计偏差较大煤质时,应进行燃烧调整试验,以确定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参数。第二百七十一条 电站锅炉启动、停炉方式应根据制造厂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设备结构特点或通过试验确定,并绘制锅炉压力、温度升降速度的控制曲线。第二百七十二条 电站锅炉启动初期应控制锅炉燃料量、炉膛出口烟温,使升温、升压过程符合启动曲线。电站锅炉启停过程中应特别注意锅炉各部位的膨胀情况,做好膨胀指示记录,各部位应均匀膨胀,并应注意监控
12、锅筒壁温差。第二百七十三条 电站锅炉应平稳地增减负荷,控制负荷变化率。在负荷变化时应使风量先于燃料量的增加,后于燃料量的减少。在整个运行期间应尽量保持燃料空气比在安全范围内。第二百七十四条 电站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停止向炉膛送入燃料:(一)锅炉严重缺水;(二)锅炉严重满水;(三)直流锅炉断水;(四)锅水循环泵发生故障,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五)水位装置失效无法监视水位;(六)主蒸汽管、再热蒸汽管、主给水管和锅炉范围内连接导管爆破;(七)再热器蒸汽中断(制造厂有规定者除外);(八)炉膛熄火;(九)燃油(气)锅炉油(气)压力严重下降;(十)安全阀全部失效或锅炉超压;(十一)热工仪表、
13、控制电(气)源中断,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十二)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制造单位有特殊规定的其他情况。第二百七十五条 电站锅炉停炉的降温降压过程应符合停炉曲线要求,熄火后的通风和放水,应避免使受压部件快速冷却。电站锅炉停炉后压力未降低至大气压力以及排烟温度未降至60以下时,仍需对锅炉严密监视。第二百七十六条 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做好水平衡工作,按照水质分类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节约水资源,充分回收生产返回水的热能,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第二百七十七条 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异常时,应按GB12145 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水汽异常三级处理原则处理,做好异常情况记录,并尽快查明原因,消除缺陷,恢复正常。若不能恢复并威胁设备安全时,应立即采取措施,直至停止运行。第二百七十八条 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检修时应按照DL/T561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对省煤器、锅筒、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等部件的腐蚀、结垢、积盐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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