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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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等。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厂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安全
2、管理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安保科负责全公司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第二章 特种设备购置第四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办理申购审批手续。第五条 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第六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3、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第七条 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安保科书面报告。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
4、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安保科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第九条 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十一条
5、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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