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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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7-20082008-8-1起执行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Bio-pharmaceutical category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26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制浆造纸工业
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十一
3、、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以上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自标准实施之日起,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1)废止。特此公告。 2008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28号为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太湖流域执行下列国家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下简称:特别排放限值),标准名称如下: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2008)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19002008)三、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12008)四、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五、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32008)六、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七、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52008)八、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九、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72008)十、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82008)十一、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92008)十二、生活垃圾填埋
5、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十三、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5232008)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具体行政区域范围另行公告。特此公告。 2008年7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30号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我部决定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进行调整,设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根据太湖地区防治污染和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需要,经商有关地方和主管部门,我部确定了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政区域范围,现予公布
6、(见附件)。我部将在公布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时,明确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在太湖流域实施的具体时间。请各有关方面严格按照实施排放标准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特此公告。附件: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2008年7月3日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太湖流域行政区域名单 目 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6 实施与监督附录A(规范性附录) 乙腈的测定 吹脱捕集气相色谱法(P&T-GC-FID)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
7、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企业
8、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的相关规定。本标准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东理工大学、上海市生物医药行业协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4月29日批准。本标准自2008年8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生物工程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对生物工
9、程类制药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适用于采用现代生物技术方法(主要是基因工程技术等)制备作为治疗、诊断等用途的多肽和蛋白质类药物、疫苗等药品的企业。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传统微生物发酵技术制备抗生素、维生素等药物的生产企业。生物工程类制药的研发机构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利用相似生物工程技术制备兽用药物的企业的水污染物防治与管理也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
10、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企业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其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由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商定或执行相关标准,并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保证排放污染物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建设项目拟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废水时,由建设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按前款的规定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GB/T 692019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
11、T 7478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GB/T 7479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1987 水质 铵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81987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GB/T 74901987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8971989 水质 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GB/T 118981989 水质 游
12、离氯和总氯的测定 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031989 水质 色度的测定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31931991 水质 总有机碳(TOC)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GB/T 131971991 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T 154411995 水质 急性毒性的测定 发光细菌法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HJ/T 712001 水质 总有机碳的测定 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T 19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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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工程 制药 工业 水污染 排放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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