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影响及实务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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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建筑业影响及实务对策经国务院批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要求建筑业“营改增”将在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本文对建筑业营改增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进行探讨。一、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建筑企业适用一般计税的税率为11%,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简易计税的税率为3%,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
2、)3%。建筑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纳税人应按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跨地经营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到施工所在地国税机关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方式、甲供材工程、建筑老工程”三种形式的按3%选择简易计税。一是清包工方式: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他费用;二是甲供材工程:是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三是建筑老工程分为:第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第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
3、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第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工程。纳税人应按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跨地经营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到施工所在地国税机关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二、建筑业“营改增”对造价的影响建筑业计价要素营改增前后对比说明。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第一,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第二,材料费为不含税“裸价”。第三,机械费为营改增前机械费(1-11.34%)。第四,企业管理费。以前计入税费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
4、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纳入企业管理费,相应增加费用0.86元/综合工日,企业管理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为5.13%,营改增后管理费为营改增前管理费(1-5.13%)。第五,安全文明费中增值税-进项税综合税率为10.08%,营改增后管理费为营改增前管理费(1-10.08%)。第六,营改增后利润仍为营改增前利润。三、建筑业“营改增”后各建筑成本要素对税负的影响第一,建筑业人工费占到成本2030%,分为:一是项目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工资。二是企业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人工费。项目管理人员工资进入项目管理费用,技术工人工资进入人工成本,劳务公司签订的人工费(含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福利费、管理费)进入人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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