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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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168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建设,全面推进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和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和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单位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认真贯彻实施。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浙江省住院医师
2、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工作,依据卫生部专科医师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是指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接受住院医师以提高其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性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第三条 培训基地分为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临床培训基地涉及18个培训学科,分别是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急诊科、神经内科、皮肤科、眼科、耳鼻喉科、精神科、小儿外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口腔科、全科医学科等,其中每家临床培训基地至少有一个培训学
3、科。社区实践基地不设培训学科,与临床培训基地的全科医学学科共同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社区实践任务。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 临床培训基地的认定条件一、培训基地的基本条件(一)机构资质申报临床培训基地的机构必须是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二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二)教学条件1具有满足申报住院医师培训专业学科所需的科室设置,具有相应的诊疗条件和设施。2具有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3具有满足住院医师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图书馆藏书专业种类齐全。具备获取专业信息的渠道。(三)组织管理1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明确管理部门及职责,落实专人负责。2成立培训学科
4、工作小组,负责住院医师各专业学科的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3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的组织管理、教学管理、人事财务管理以及考试考核制度等。(四)支撑条件1医院应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医疗服务质量,近2年无省部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批评的重大医疗事件。2能提供培训基地建设和管理所需的基本经费。3能为住院医师培训对象提供基本的学习生活条件和一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夜班费、加班费等。二、培训学科的基本条件1师资队伍必须满足各专业学科培训要求,师资构成比例合理,培训基地的指导老师与培训对象比例不低于1:2。指导老师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称比例符合各培训学科标准细则要求;指导老师的临床能力和教
5、学能力符合各培训学科标准细则要求。2培训学科负责人应具有本学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应急处理能力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全面负责本学科的培训工作。3按各培训学科标准细则要求设置相关的临床和辅助科室。4医疗条件(包括编制床位数、年收治病人数、年门诊量和急诊量、配备的专业治疗设备等)能够达到各培训学科标准细则要求,科室业务范围全面,收治的疾病种类基本覆盖本学科常见疾病种类,开展的诊疗活动能够满足培训需求。第五条 社区实践基地的认定条件申报社区实践基地的机构必须是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教学条件1具有满足住院
6、医师社区实践培训所需的全科医学诊断、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等临床科室设置及相应功能。2建立社区健康促进网络,利用社区资源开展服务,有相对固定的管理人口和完整的服务记录。3具备基本的教学设备和合格的教学与示范教室。具有满足培训所需的专业书籍和期刊,至少有一种以上全科/家庭医学杂志或书籍。二、组织管理1成立社区实践基地领导小组,负责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明确管理部门及职责,落实专人负责。2建立健全基地组织管理、教学管理、人事财务管理以及考试考核制度等。3基地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应急处理能力,全面负责培训工作。基地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和教学工作中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三、师资队伍
7、1具备满足社区实践培训要求的师资队伍,师资构成比例合理,指导老师与培训对象比例不低于1:2。2指导老师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接受过全科医学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有2年以上社区工作经验。3指导老师应具有基本的中医学知识和技能,其中至少有一名指导老师能够熟练地开展中医诊疗。第三章 认定程序第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认定工作由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委托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具体实施。第七条 申报与受理一、申报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均可向省卫生厅提出申请。已经过卫生部认定的培训基地可直接向省卫生厅申请备案。二、申报方式:临床培训基地以医院为单位,按培训学科进行申报,
8、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培训学科。社区实践基地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单位申报。申报单位向当地的卫生局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由各市卫生局审核后统一报省卫生厅,省级医疗卫生机构直接报省卫生厅。三、申报材料: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申报培训基地的类别,分别填写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培训基地申报表或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社区实践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上交相应附件或证明材料。四、申报时间:培训基地申报与受理时间以省卫生厅文件为准。第八条 评审与认定一、形式审查。依据培训基地基本条件和培训学科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者,进入现场核查阶段。二、现场核查。组织评审专家组,依据基地认定标准进
9、行现场核查,形成现场核查意见,初步核定培训学科与培训规模。三、评审认定。召开评审专家组会议,根据现场核查意见,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和结论,进行基地认定。评审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评审结果合格者具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基本合格者根据评审意见在3个月内整改并接受复审;不合格者自评估之日起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四、公示。培训基地评审结果实行公示制度。由省卫生厅将评审结果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五、公布。省卫生厅以文件形式公布通过评审认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及培训学科和培训规模。六、再认定。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重新认定一次。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6个月提出再认定申请,由省卫生厅依
10、据浙江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考核评估指标组织再认定。七、评审费用:申报培训基地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缴纳评审费用。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评审工作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条件和标准要求开展,对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医疗卫生机构,予即时终止评审,2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第十条培训基地应严格按照经认定的培训学科和规模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与之不相符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中医类别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由省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下发。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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