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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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健康档案服务规范01服务对象02服务内容03服务流程04服务要求05工作指标内容一、服务对象-辖区内常住居民06 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肺结核患者重点人群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居民健康档案的保存和终止二、服务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一)居民健康档案的内容(二)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医务人员。1.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接受服务时。2.通过入户服务(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规范上传区域人口健康卫生信息平台,实现电子健康
2、档案数据的规范上报存放在电子健康档案数据中心。途径人员1.复诊时,由接诊医生根据复诊情况,及时更新、补充相应记录内容2.入户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时,应事先查阅服务对象的健康档案并携带相应表单,在服务过程中记录、补充相应内容。3.对于需要转诊、会诊的服务对象,由接诊医生填写转诊、会诊记录。(三)居民健康档案的使用1.健康档案管理单位(即居民死亡或失访前管理其健康档案的单位)参照现有规定中病历的保存年限、方式负责保存。2.居民健康档案的终止缘由包括死亡、迁出、失访等,均需记录日期。对于迁出辖区的还要记录迁往地点的基本情况、档案交接记录等。(四)居民健康档案的保存和终止三、服务流程(一)确定建档对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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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3.3 居民 健康 档案 管理 服务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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