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系统公司编外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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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营销系统公司编外员工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营销系统各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管理,明确和调整各分公司和员工双方共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制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19日发布的第3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科龙集团劳动合同管理条例及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科龙集团营销系统各分公司(包括冰箱分公司、空调分公司、渠道营销科、营销支持科和整合传播科)。第四条 本条例中员工是指直接与科龙集团营销系统分公司发生劳动关系且在分公司工作期限一个月以上的在职的有劳动能力的成年人。二、管理权限第五条 营销系
2、统人事行政部负责营销系统各分公司相关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检查、监督各分公司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第六条 人事行政部授权分公司经理与分公司所招聘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负责履行合同中的有关权利和义务,监督、考核员工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劳动合同签订的具体执行人为人事行政专员或分公司经理指定的专门人员。三、劳动合同的签订第七条 分公司和员工在合法、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第八条 为便于管理,续签劳动合同的统一时间一般为每年的2月底至3月初,由营销系统人事行政部负责组织和监督各分公司劳动合同的统一签订。此时间后进入分公司的员工其合同起始时间为公司认可的报到时间,终止期
3、为双方商定的合同终止期,但最迟期限为次年2月底。第九条 各分公司具体实施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可采用固定期限形式。根据营销系统工作任务的需要,一律签订一年期或六个月期限以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在双方协商同意条件下可以续签。第十条 员工进入分公司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注明试用期,试用期规定为三个月(包括在合同期内)。第十一条 签订劳动合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新员工办好入分公司手续新员工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分公司盖章送劳动管理部门鉴证一份转员工个人保管。老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老员工与分公司续签劳动合同送劳动管理部门鉴证分公司管理一份转员工个人保管。第十
4、二条 合同格式,原则上为科龙公司统一编制的劳动合同书,若所在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文本有硬性规定的,则依照当地规定执行。若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格式合同中没有科龙公司统一编制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第七条所述内容的,须在其格式合同上添加上述条款。第十三条 合同一式二份,分公司存档一份,员工自留一份。四、劳动合同的鉴证第十四条 各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由分公司送其所在地市或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鉴证后所签劳动合同便产生法律效力。五、劳动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第十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十六条 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分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分
5、公司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秩序的;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工作服务态度差,损害分公司声誉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劳动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宜继续留用的。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不能从事由分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教育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
6、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进入分公司在试用期内的;分公司出现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分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员工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者除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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