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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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处罚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分局关于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章、 对事故责任人的行政处罚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对有关责任人、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和安全生产负责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处分。2、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领导授意的,对相关
2、领导人给予处分。3、发生人身伤亡一般及以上事故的单位,对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生产的副队长给予相应处分。4、因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年终经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因事故控制因素,按事故责任人处罚规定处理的除外),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章、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1、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经济处罚:2、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每死亡1人,罚款10万元;3、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每重伤1人,罚款2万元;4、在场外交通伤亡事故中,经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由我方承担事故的主要及以上责任的,除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追究责任外,对事故责任单位予以经济处罚,标准为:每死亡1人,罚款2万元;每重伤1人,
3、罚款5000元;5、因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年终经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的单位,对单位处以5万元的经济处罚。如果仅因事故控制超标的因素,按“生产性死亡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制原则,而被考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企业的,按照本条第1、2、3项规定做出处理,不再追加本项经济处罚。章、其 他1、事故的定性和责任的认定,以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事故调查认定书为基准参考,经项目部核准后确定。2、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具体处罚办法,由各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项目部规定制定,并报项目部备案。3、依据本规定处罚时,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部牵头、会同财务部提出具体罚款实施意见,经项目部安委会研究决定后执行。4、综合管理部负责落实行政处分;财务部门负责落实经济处罚;安全部负责监督执行。5、本规定的各类罚款,在项目部的处罚决定下达后,被处罚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全额上缴项目部。6、本规定所有罚款全部纳入项目部安全投入专项基金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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