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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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1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 招股说明书 )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 股)招股说明书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不超过 333,333,334 股,实际发行的总规模将根据发行人资本需求情况、发行人与监管机构沟通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等决定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2、(四)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 7.86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7 月 18 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3,333,333,334 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次发行前本行股东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所持本行股份自本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承诺: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转让。 国发集团作为本行的第一大股东,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3、,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 (4)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
4、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虹达运输、园区经发、波司登股份、盛虹集团、吴中集团、苏州城投、国泰国际、海竞信科、江南化纤、新浒投资、宏利来服饰、吴中教育、永钢集团、华芳集团、三威企业集团和东吴建筑作为累计持有本行 51%以上股份的股东(除国发集团外),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
5、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本公司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公司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 担任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且持有本行股份的张水男、钱锋、后斌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6、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4)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7、 50%。(5)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苏州银行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则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
8、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担任本行监事且持有本行股份的朱文彪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50%。 (3) 在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苏州银行任职期间,
9、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则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4)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作出的上述承诺。” 持有本行股份且为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近
10、亲属的钱烨宸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如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的上述苏州银行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 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的股
11、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4)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的近亲属担任苏州银行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的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5)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票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时的发行价。(6)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方式持有苏州银行任何股份的情形;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不存在被冻结、质押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本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7)如本人违反
12、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本人的近亲属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持有本行股份且为本行监事近亲属的朱文荣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以下简称
13、“锁定期”)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 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3、 上述承诺的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的近亲属担任苏州银行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总数的 25%;在本人的近亲属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 4、 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方式持有苏州银行任何股份的情形;本
14、人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不存在被冻结、质押或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本人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5、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苏州银行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苏州银行股份所得收益归苏州银行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苏州银行,则苏州银行有权扣留处置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缴苏州银行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用于抵偿本人应向苏州银行上缴的违规减持所得收益。本人不因本人的近亲属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在上述承诺期间,如苏州银行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亦作相应调整
15、。” 申报期间,新增股东鲍亚琴、蒋加星、黄宁、毛露琼、何华芳、王海兵、王文敬、费炳锋、顾秋忠、高建荣、张雪珍、江苏城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金建华承诺如下: “(1)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苏州银行回购本人持有的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本人/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方式持有苏州银行任何股份的情形;本人/本公司持有的苏州银行股份不存在被冻结、质押或受到
16、其他权利限制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本人/本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 申报期间,通过司法裁决方式受让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股东尹云妹承诺如下: “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苏州银行股份转让锁定期不低于 3 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通知(财金201097 号)的规定,持有内部职工股超过 5 万股的个人,承诺如下: “自苏州银行首次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本人所持苏州银行股份转让锁定期
17、不低于 3 年,持股锁定期满后,本人每年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15%,5 年内出售的股份不超过持股总数的 50%。” 另有 6 人因无法取得联系等原因尚未签署该等承诺函。该等股东持股 766,254 股,占发行前总股本的 0.03%。 (九) 联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6 月 26 日 发行人声明 本行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
18、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行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行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行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要特别关注的
19、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当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2016 年 4 月 22 日,本行年度股东大会(2015 年)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根据上述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如下:除进行年度利润分配之外,在本次发行上市日前本行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本行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2016 年 4 月 22 日,本行年度股东大会(2015 年)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后
20、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行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规划的制订原则 根据公司法及本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行股票全部为普通股。本行将根据各股东持有本行股份的比例进行分配。 本行将实行持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本行的股利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本行的可持续发展。 在兼顾持续盈利、符合监管要求及本行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本行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 制订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行股利分配政策的制订着眼于本行现阶段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本行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
21、机制,从而对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三)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方案 1、 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行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法定公积金。本行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本行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本行应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金提取比例应符合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否则不得进行后续分配。 本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本行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一般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22、2、 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本行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本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3、 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若本行年末资本充足率低于国家监管机关要求的最低标准的,该年度一般不得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规定的前提下,本行每一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可以进行现金分红。本行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 本行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
23、、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本行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本行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本行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 回报规划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本行
24、董事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间、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本行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本行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订本行利润分配方案的情况和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如本行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做出现金分红方案,或本行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本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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