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伤保险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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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假设干规定 第一条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地市实行全地市统筹。农垦、森工系统的工伤保险按照地市级统筹层次自行治理。铁路、煤炭、石油系统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可自行治理,待条件成熟后,纳入统筹地区统一治理。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方法关于根本养老保险费、根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
2、机构初次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时,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运营范围以及实际运营范围所对应行业差异费率表确定。第五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工伤发生率等情况按行业内费率的相应档次,确定和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六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缴总额的10%至30%提取储藏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突发严峻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藏金缺乏支付时,由同级财政垫付并列入下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中。第七条 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外出期间发惹事故损害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临时不能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经统筹地区劳动
3、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延长1个月。第八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的详细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另行制定。第九条 申请工伤待遇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才能鉴定结论、工伤待遇申请审批表;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按照申请的待遇工程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公安户籍治理的生存证明;(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无生活来源证明;(三)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四)民政部门出据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五)养子女的公证书;(六)由劳动才能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才能的结论。 第
4、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提交有关材料而逾期未提交的或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又未按规定时间履行举证责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材料作出认定结论。第十一条 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本人书面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合同期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20、15、10、5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职工一
5、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12、10、8、6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缺乏1年均按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午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周岁以下每年轻1岁增加l个月,但最高不得超过60个月。第十三条 伤残津贴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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