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伤保险锦州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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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锦州市补充工伤保险施行方法 第一条为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促进多层次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开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施行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参加工伤保险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参加补充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时参加工伤保险和补充工伤保险。第三条用人单位缴纳的补充工伤保险费,全额转投到信誉好、保障才能强、待遇水平高的商业保险公司,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承保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
2、协议,详细经办补充工伤保险业务。第四条补充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缴费。补充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共同核定,并由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代为征收。申报、缴费方法按工伤保险申报、缴费方法执行。用人单位在办理缴费手续时,应提供详细的参保人员信息。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及时缴纳补充工伤保险费的,欠缴期间不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补缴欠费后,可享受除工亡补偿金以外的其他补充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补充工伤保险费按每人每年47元的标准缴纳。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第六条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关待遇的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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