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借款合同法律制度电子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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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课程教案授课时间第 周 授课方式(请打)讲授 上机 实验/训 讨论课时安排3授课题目(章节或单位课时):第四章 借款合同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本章要求学生掌握借款合同的特征,理解借款合同的成立要件;掌握借款合同的效力,掌握借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掌握借款合同代位权与撤销权;了解借款合同的变更、转让,熟悉合同终止的六种情形;掌握借款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具体方式与免责事由。教学重点与难点:借款合同的法律特征、效力、违约责任,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教 学 内 容备 注第一节 借款合同的特征与成立借款合同,这里主要指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又称信
2、贷合同或贷款合同,它是指以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与借款人订立的约定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一、借款合同的特征借款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合同主体与标的具有特定性。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只能是依法成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只能以货币作为标的。非货币的其他财物,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标的。(2)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3)借款人必须支付一定的利息。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收取一定的利息。(4)借款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货币为必要。只要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借款合同即告成立,无须实际交付标的物。二、借款合同的成立借款
3、合同的成立一般必须具备如下条件:存在双方或多方缔约当事人。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借款合同的成立一般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基本过程,这一过程的分析有助于判断当事人是否达到了合意,借款合同是否成立。(一)要约1要约有效成立的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希望与之订立借款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要约有效成立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就意思表示人而言,应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2)就意思表示相对人而言,须向试图与之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3)就目的而言,须具有订立借款合同的意图。这是判断要约是否有
4、效成立的核心。(4)就实质内容而言,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2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不得任意撤销要约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受要约人一作出承诺,要约人即受到约束。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要约通常是可以撤回的,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要约人取消该要约,从而使该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4要约失效要约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效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
5、人产生约束力。要约失效后,受要约人也失去了作出承诺的资格,即使他向要约人作出了意思表示,也不能使合同得以成立。(二)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所作出的同意接受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承诺一旦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将导致合同成立。1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必须符合下列构成要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2)承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要约人。(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可以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要约人未及时表示反对的,则承诺有效。(4)承诺的方式须符合要约的要求。2承诺的生效时间根据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间采用了到达主义,即承诺到达要约人时发生法律效力。所谓到达是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6、可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营业场所、信箱、代理人处等。3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没有在承诺的期限内作出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承诺撤回是指在承诺通知发出之后,生效之前,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第二节 借款合同的效力与履行一、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1贷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合同的贷款人负有以下三项主要义务。(1)按期、足额地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义务。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得预扣利息,即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
7、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2)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义务。(3)保密义务。2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合同中借款人负有以下四项主要义务。(1)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2)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3)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返还借款
8、。(4)容忍义务。借款人应当定期或按约定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关于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限额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民间借贷利率划定了“两线三区”。“两线”指的是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线和年利率36%的高利贷红线。“三区”是指:司法保护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此时约定的利率合法有效,贷款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自然债务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对贷款人主张该区间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但是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司法不再干预,借款人抗辩要求返还或折抵该部分已支付利息的,同样不予保护
9、。无效区,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对于“两线三区”这一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认为借贷利率定为24%过高,不符合中国的现实情况。因此,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正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的除外。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此,以全国银
10、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作为上限代替了2015年司法解释的“两线三区”。二、借款合同的履行(一)借款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另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按照抗辩权功能的不同可将抗辩权分为消灭抗辩权和延缓抗辩权。1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借款合同约定有履行的先后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因此拒绝对方当事人履行请求权的一种抗辩权。2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履行有先后顺序的,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11、时,有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二)借款合同权利的保全借款合同权利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借款合同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法律措施或手段。它主要包括代位权与撤销权两项。1借款合同中的代位权借款合同中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权利。2借款合同中的撤销权借款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从而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以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权利。第三节 借款合同的变更、转让及其终止一、借款合同的变更借款合同的变更有广
12、狭义之分。借款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只借款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也就是狭义的借款合同变更。这里仅阐述狭义的借款合同变更。1借款合同变更的条件借款合同变更应具备如下三个条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2)借款合同内容发生变化。(3)借款合同的变更应以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为依据。(4)当事人应遵守法定形式。2借款合同变更的效力(1)借款合同的变更原则上仅对将来发生效力(2)借款合同变更对权利义务的影响借款合同的变更,以原借款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借款合同关系之外。原借款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未经保
13、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不发生效力;若未经物上保证人同意,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3)借款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合同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二、借款合同的转让借款合同转让,即借款合同的主体变更,是指在借款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借款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它包括债权的让与、债务的承担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一)债权的转让债权让与即借款合同权利主体发生变更,是指借款合同中,债权人的债权由第三人承受,即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而成为新的债权人。1债权让与的方式债权让与可分为全部让与和部分让与。2债权让与的条件债权让与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
14、生效。存在有效的借款合同债权。当事人之间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所让与的债权应具有可让与性。当事人应通知债务人。3债权让与的效力债权让与的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在让与人受让人及债务人之间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可分为内部效力与对外效力两个方面。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在转让人与受让人间发生的法律效果。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是指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第三人发生的法律效果。(二)债务的承担债务承担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不改变借款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转移于新债务人承担。1债务承担的类型与要件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承担应满足三个要件。(1)存在有效的债务。(2)存在以债务承担为
15、目的的有效合同。(3)所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2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承担的效力主要有三种: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而不再负担债务。债务人的债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加入借款合同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新债务人可援用原债务人基于借款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同种类债权可主张抵销的,新债务人不得以此主张抵销。非专属于原债务人的从债务一并移转于承担人承担。(三)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原借款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
16、,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1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的类型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主要有两种类型。(1)合同承受。(2)企业的合并与分立。2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及合同权利转让的部分可准用债权让与的有关规定,涉及合同义务移转的部分则可准用债务承担的有关规定。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产生的法律效力也同样适用于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三、借款合同的终止(一)借款合同的解除1借款合同解除的类型借款合同解除是指在借款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借款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借款合同解除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类型。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2借款
17、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大致有三大类型:一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是实际违约行为;三是预期违约。就第一种类型而言,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借款合同目的,该借款合同已无法履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解除借款合同。3借款合同解除的效力借款合同解除的效力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借款合同解除与溯及力。(2)借款合同解除与恢复原状。(3)借款合同解除与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8、。据此,当事人在借款合同解除前已获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因借款合同解除而丧失。(二)借款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1清偿清偿是指债务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借款合同目的的行为。2免除免除又可称为债务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使债务全部或部分消灭的意思表示。债务免除是债权人的单方行为,无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人向债务人作出免除债务的意思表示就可发生免除的效力。3抵销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债务在对等额内消灭。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4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使借款合同的关系消灭的事实。5提存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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