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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扬州市平安消费责任保险施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保险在平安消费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治理功能,有效分散平安消费事故责任风险,促进平安消费情势稳定好转,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按照江苏省平安消费条例、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开展的假设干意见(国发20xx23号)以及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大力推进平安消费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平安消费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xx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的平安消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消费运营过程中因过失而发生的
2、消费平安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商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按照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展赔偿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平安消费责任险、团体意外损害险和公众责任险等三个险种。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推行平安消费责任保险的企业包括:(一)危险化学品消费、运营、储存企业,烟花爆竹消费、批发运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破器材消费、储存企业;(二)船舶修造企业、电力企业、冶金企业、建材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消费企业以及具有严峻职业危害的企业;(三)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工程和撤除工程施工企业);(
3、四)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歌(影)剧院、娱乐和休闲等在公众聚拢场所运营的企业;(五)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消费运营活动危险性较大的企业。鼓舞上述范围以外的企业,按照实际需要自愿参加平安消费责任保险;但上一年度连续发生二起以上消费平安死亡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政府平安监管部门要求参加本年度的平安消费责任保险。第四条 推行平安消费责任保险应当遵照政策引导、政府推进、市场运作、突出公益的根本原则,充分尊重保险公司与投保单位的意愿,运用差异费率和浮动费率机制,逐步实现互利共盈。第五条 各级政府对平安消费责任保险推进工作施行统一领导,按照需要成立工作推进领导机构。平安消费监视治
4、理部门详细承担平安消费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综合指导、组织协调和监视治理。公安消防、建立等相关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平安消费责任保险的施行。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与协作,共同建立标准、协调、高效的工作推进机制。第二章 平安消费责任保险的内容第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保险机构设计适宜行业和地点需要的平安消费责任保险内容和条款,建立健全责任保险效劳体系,共同推进平安消费责任保险的开展。第七条 本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所列举的企业应当参加平安消费责任险的保险。保险责任主要是承保企业发生与消费平安相关的事故,造成从业人
5、员或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或急性职业中毒,依法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详细包括:(一)消费平安事故造成的对投保企业从业人员的伤亡责任;(二)消费平安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的伤亡责任;(三)合理、必要的救援费用。第八条 投保平安消费责任险的企业应当将直截了当从事消费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全部纳入平安消费责任险参保范围。关于企业其他员工,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投保。具有严峻职业危害的企业要将作业场所接触有毒有害人员纳入平安消费责任险的投保范围。关于企业其他员工,可以按照实际情况投保。第九条 投保平安消费责任险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附加医疗费用责任险,详细内容按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自行商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条 本方法
6、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建筑工程团体意外损害险。团体意外损害险是指建筑施工人员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遭受意外损害,并因该意外损害导致人身死亡或伤残,保险公司按照商定给付保险金。第十一条 按照建筑行业平安消费工作特点,应当将防范建筑施工过程中因承建方和相关责任主体过失导致第三者的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责任纳入平安消费责任保险的范畴。第十二条 本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列举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投保公众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是投保企业在列明公众聚拢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消费、运营等活动以
7、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以下损失或费用:(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三)合理、必要的救援费用。第十三条 按照我市消费平安事故善后赔偿与补偿的实际水平,投保企业在确定平安消费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时,应按照以下标准投保:(一)事故造成个人死亡的赔付保额,不低于每人30万元;(二)公众责任保险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一般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涉及个人死亡的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关于伤残、急性职业中毒、医疗、救援等其它赔偿,应当做到同等赔付标准和条件下保费低于同类商业保险。详细限额由按照本方法第十六条确定的
8、保险机构测算,并经政府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同意后公布执行。第十四条 企业投保的详细险种及其保费标准、赔付方法,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由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商定,按保险合同执行。第三章 平安消费责任保险的施行第十五条 平安消费责任保险的施行,采纳区域统保、专业运营的运作方式,兼顾效率和公平。因建筑施工行业团体意外损害险属于法定强迫险种,在国家法律或政策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可以接着沿用现行方式。但该险种的施行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二章、第四章对保险范围、赔付标准以及防范平安风险、履行社会责任等内容的统一规定。第十六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严格审核承接平安消费责任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资质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竞标的
9、方式加以确定。中标的保险公司一般不低于3家,并在明确各自权益和运作方式的根底上组成保险共同体。资质审核应当考虑以下要素:(一)保险公司的承保才能和信誉度;(二)保险公司基层效劳网点分布情况;(三)保险公司预备金充足率;(四)保险公司开展责任保险业务的业绩和规模;(五)拥有专门从事风险检查的专业队伍的人员数量和相应专业资历情况。第十七条 承接企业平安消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市场实际情况,设计好与企业平安消费相适应的保险产品,统一保单、统一条款、统一费率、统一保险金额、统一理赔标准,按市场规则运作,实行保本微利,效劳企业和社会。第十八条 承接企业平安消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专门业务部门
10、和人员负责平安消费责任保险工作,改良效劳方式,提高投保效率,简化投保手续,建立快速理赔通道,并将相关规定和效劳承诺送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承接企业平安消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监视治理,建立有效的工作考核机制和市场淘汰机制。对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应当在尊重客观事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加强协调,妥善处理。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整合保险资源,创新承保机制,按照统一规划、分步施行、突出重点、全面推行的要求扎实推进。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标准平安消费责任保险市场运作行为,防止不当竞争,构成行业合力。 第四章
11、 平安消费责任保险与平安消费第二十条 积极发挥平安消费责任保险的风险治理职能,推进风险专业化治理和平安消费监管体系的结合,强化平安消费事前防范,防止和减少消费平安事故的发生,实现平安消费与责任保险的良性互动。第二十一条 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将平安消费责任保险作为处理消费平安事故危机、履行社会治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纠纷,节约政府行政资源。相关行业平安监管部门要结合平安消费日常监管,将参加平安消费责任保险情况纳入企业平安消费投入的重要内容施行检查。在平安消费事故调查处理中,对拒不参加保险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足额赔偿或者因事故赔偿引发社会矛盾的企业,一律依法从重追查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的相
12、关责任。第二十二条 承接企业平安消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平安责任保险数据库,主动采取各项措施,加强平安消费宣传教育,开展平安消费征询效劳,协助投保企业及时觉察平安隐患,提出平安消费改良措施,并催促企业积极推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提升平安消费治理水平。第二十三条 政府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设立平安消费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相关行业平安消费宣传教育、培训指导、严峻平安消费事故应急救援以及表彰奖励等事项,强化平安消费社会化监视保障体系。市、县两级相关行业平安监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项资金账户,按规定用途进展提取和使用,并应当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视治理。第二十四条 充分运用经济保险价格
13、杠杆的手段,鼓舞企业注重平安消费工作,提高平安消费治理水平。对平安消费标准化达标企业、市级以上平安消费诚信企业以及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平安消费伤亡事故的企业,按照达标或评定的等级,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根底上按一定比例下浮,最高可下浮30%。对上一投保年度发生平安消费死亡事故的企业,按照事故等级不同,保险费率在标准费率根底上按一定比例上浮,最高可上浮30%。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已缴存平安消费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可以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将风险抵押金转换成平安消费责任保险。未缴存平安消费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假设参加平安消费责任保险,可不再缴存平安消费风险抵押金。第二十六条 属于本方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已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应当按照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限额,通过参加平安消费责任保险加以补足。对本方法施行前已自行投保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损害险等商业险种的企业,在保险期限期满后应当及时转换为平安消费责任保险。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方法的规定,市平安消费监视治理部门应当结合相关部门制定详细施行方案,并报市政府备案。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平安消费责任保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本方法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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