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伤保险苏州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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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苏州市工伤保险储藏金治理暂行方法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工伤保险储藏金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江苏省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方法(省政府第29号令),我们制定了苏州市工伤保险储藏金治理暂行方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二八年六月二日苏州市工伤保险储藏金治理暂行方法第一条 为建立我市工伤保险储藏金制度,充分发挥其风险调控功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江苏省施行工伤保
2、险条例方法(省政府第29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方法。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储藏金制度。本市各统筹地区应当按月将已征收的工伤保险基金总额的10%转入储藏金专户,储藏金到达上一年度各项工伤保险费用的支付总额时不再提取。工伤保险基金有结余的,储藏金先从结余中提取,缺乏部分再按月从基金中提取。第三条 储藏金使用范围:(一)严峻工伤伤亡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二)严峻自然灾害中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三)工伤保险基金当年收不抵支时予以补差,储藏金缺乏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第四条 申请使用储藏金的程序:统筹地区发生严峻工伤伤亡事故或当年工伤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会同财政局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储藏金的报告,经政府同意后方可动用储藏金,并报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第五条 储藏金的治理:(一)储藏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二)储藏金当年的结余结转下年接着使用。(三)储藏金的使用和治理接受市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视。第六条 本方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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