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伤保险回家吃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法院-属于工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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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回家吃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法院-属于工伤 保安公司派驻江苏省启东市中等专业学校的保安秦某按照往常的惯例,于上午10时许回家吃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后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保安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作出终审讯决,秦某系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且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属于工伤,驳回原告保安公司的诉讼恳求。秦某系启东保安公司的劳务派遣工,由公司安排至启东市中等专业学校担任保安工作。按照保安公司的排班,20xx年4月26日早7点至
2、4月28日早7点(48小时)系秦某的工作时间。该公司规定,每天11点左右学生放学时,同班次的3名保安必须同时在岗,其余时间段内可以在有人在岗的情况下,保安轮番吃饭及处理其他个人必要事务。因秦某的家在学校附近不远,按照往常的惯例,20xx年4月26日10时15分许,秦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吃饭,途中与别人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公安机关认定秦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同年9月1日,启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秦某系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保安公司不服,向海门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撤销启东市人社局所作认定工伤决定。海门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
3、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启东市人社局所作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明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启东保安公司恳求的诉讼恳求。保安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职工因工作缘故遭到事故损害,既包括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从事消费运营活动所遭受的事故损害,也应包括职工在工作期间因临时处理合理必要的生理需要而遭受的意外损害。本案中,秦某作为派遣至启东市中等专业学校的保安,连续在岗工作的时间达48小时。因此,其回单位附近的家中吃饭,系日常工作中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且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认定工伤的条件。但10点15分左右并非秦某的上下班时间,启东市人社局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规定,认定秦某所受损害为工伤,系适用法律不当。但鉴于工伤决定认定秦某为工伤的结论并无不当,为减少当事人的讼累,保障受伤职工及时获得救治,法院不宜仅因被诉工伤决定适用法律不当而予撤销,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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