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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提早上班途中受伤能否算工伤 案例提早上班途中受伤何正系宿迁市兰特锻造检验员,男,24岁。按公司排班,何正上的是夜班,每晚21时为上班时间。何正住处到公司上班地点,骑摩托车一般在20分钟左右。20xx年5月12日19时30分左右,何正提早1个半小时驾驶二轮摩托车到公司上班,途中为躲避一行人受伤,先被送至宿迁市工人医院,后转至宿迁市钟吾医院住院治疗,于20xx年6月4日出院,诊断结论为右膝韧带断裂。20xx年4月30日,何正向宿迁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因其与公司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遂先行向宿迁市劳动局仲裁处
2、申请劳动关系仲裁。市劳动局仲裁处于20xx年6月19日裁决何正与兰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何正即于6月21日正式填写工伤申请表,宿迁市劳动局于20xx年8月7日作出裁定,认定何正负伤为工伤。兰特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何正不是在上班途中“合理”时间内受伤,不应算工伤,向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xx年11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上班途中“合理”时间界定对工伤仲裁和复议,宿迁市兰特公司不服,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何正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了一年的法定申请期限,其在间隔上班时间还有一个半小时的时候,本人骑摩托车受伤,而且所出事的地点并
3、不在他从家中到单位的最近道路上,劳动局认定为工伤的结论错误,恳求法院判决撤销。宿城区法院受理此案,一审后认为,按照关于施行假设干征询题的处理意见第十五条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解释,“上下班途中”应是在合理时间内通过合理道路。本案中,何正到单位上班虽有不同道路,但其发生交通事故当天行走的道路,也是其中的一条,且该条道路到其单位间隔相对较近,应为解释中的“合理道路”。兰特公司晚班工作时间是21时,何正作为单位检验员,按照其从事检验工作每天到岗后要换装,还需和上一班同事完成工作交接等缘故,在当天19时多骑车从家中出发上班,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现在间可认定为“合理时间”。劳动仲裁机构认定何正受伤
4、为工伤有事实按照和法律按照。何正于20xx年4月30日向被告市劳动局反映情况,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申请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时限。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宿城区法院于今年3月作出一审讯决,驳回宿迁市兰特锻造诉讼恳求。一审宣判后,兰特公司不服,以一审一样理由上诉到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分析宿迁中院二审后认为,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部关于施行假设干征询题的意见第二条将“遭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解释为既但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惹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据此本案中何正驾驶机动车发惹事故而受伤属于认定工伤
5、的范畴。双方当事人所争吵的焦点在于何正当时是否是在上班途中。首先,从时间上看,该行政法规并未规定职工必须准时准点上下班,职工不管是提早上班仍然推迟上班,均不阻碍工伤的认定。尽管从客观上看,何正于20xx年5月12日19时30分左右发生交通事故,间隔所规定的上班时间21时还有将近一个半小时的时间。但上诉人兰特公司对何正事发当日应该于21时上班的事实予以认可,考虑到当日是阴天,何正从住处到达单位仍需近20分钟的时间,而且其到单位后还需要换衣服和别人进展交接班,因此何正关于其是提早上班的陈述具有合理性。其次,上下班的道路应当是职工上下班通常可以选择的道路,而不应限因此职工上下班的最近道路或者最方便道路。本案中,上诉人兰特公司认为何正应当按照从其家中到单位的最近道路来行走,限缩了法条的含义,该理解有违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损害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且何正事发当天上班所行走的道路也没有明显的绕道或者南辕北辙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其上班的道路为合理道路。第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而上诉人兰特公司在行政机关认定工伤过程中并没有提供证据来证明何正发惹事故不是在上班途中。综上,今年5月中旬,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讯决,驳回兰特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算工伤认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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