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工伤保险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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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工伤保险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暂行规定 【公布日期】20xx-06-19【施行日期】20xx-10-0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护燃气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建立部城市燃气治理方法,结合株洲市实际,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在株洲市城区(以下简称本市区)燃气居民用户(含瓶装燃气运营性、非运营性用户在内,以下类同)施行燃气事故保险以及燃气事故保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保险专项资金)的使用和治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燃气事故保险是指保险专项资金按照本规定对本市区燃气居民用户因燃气事故遭受人身损
2、害和财产损失进展保险的活动。第四条燃气事故保险应当遵照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用户自愿、有效防范、共同保障、和谐共建以及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府推进燃气事故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支持、监视保险专项资金的正常运转。市燃气事故保险专项资金治理监视委员会负责对保险专项资金的治理和使用情况进展监视。市燃气治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区燃气居民用户和燃气企业按照规定标准缴纳保险资金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市区管道和瓶装燃气特许运营企业负责每年为本市区燃气居民用户提供年度总额不低于400万元的燃气事故企业责任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负责代收本市区燃气居民用户燃气事故保险费,提供其承保数据及相关信息;受本市区燃气居民
3、用户集中委托,负责与保险公司签订燃气事故居民用户保险整体合同。第六条在条件同意情况下,市燃气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立燃气事故救助机制,市区燃气特许运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支持,充分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第二章保险治理监视机构第七条设立株洲市燃气事故保险专项资金治理监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任由市建立局分管燃气平安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其他委员由市物价部门、市安监部门、市燃气治理部门相关人员担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燃气办。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履行以下职责:(一)监视保险专项资金的治理使用;(二)协调、研究保险专项资金运作的有关工作;(三)审核保险合同内容、条款,并监视施行;(四)审定其
4、办事机构提交的其他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五)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保险专项资金的收支治理情况;(六)本规定所列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市建立局是本市区居民用户燃气事故保险的主管部门,市燃气办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保险专项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二)负责保险专项资金的收缴、拨付;(三)负责催促市区燃气特许运营企业受理燃气居民用户赔付申请;(四)定期向委员会报告保险专项资金收支情况;(五)制定与本规定配套的有关治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六)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章保险专项资金的治理第九条保险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一)本市区管道燃气居民用户交纳0.5元/月保险费;(二)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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