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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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材料由网络搜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材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平安治理制度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治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视治理,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治理规定,内容如下。 第二条 本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和使用治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早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以下品种: (一)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 (二)米索前列
2、醇片(别名:喜克溃); (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 (四)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 (五)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 (六)获准消费和销售的其别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第四条 经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批准定点运营终止妊娠药品的运营企业采购药品。 第五条 建立购置、验收、入库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六条 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本院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处方应单独开具。 第七条 违犯本规定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按照医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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