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金融法导论电子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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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法课程教案授课时间第 周 授课方式(请打)讲授 上机 实验/训 其它课时安排4授课题目(章节或单位课时):第一章 金融法导论教学目的与要求(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本章要求学生从总体上把握金融法课程的内容体系,理解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了解金融法的渊源,掌握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保护途径,掌握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为进一步学习金融法的基本内容打下良好的基础。教学重点与难点:金融法概念、调整对象、金融法基本原则、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途径、诉讼时效,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教 学 内 容备 注第一节 金融法的概述一、金融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金融法的概念金融法是调整金
2、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用以规范金融组织和金融行为的所有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根据金融关系的范围来看,金融法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金融法专指银行法,因为金融活动主要是通过银行的各种业务来实现的,银行处于金融体系的主体地位,因而银行法是金融法的最核心组成部分,是金融法的龙头法。广义的金融法除了银行法外,还包括证券法、保险法、金融信托法、金融租赁法等。(二)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金融关系,即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与货币流通、信用活动相关联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金融调控关系金融调控过程中产生的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即为金融调控关系。金融调控
3、关系既包含不平权的纵向关系,也包含平权的横向关系,是二者的融合。2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是监督和管理的简称,即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及金融市场实施规制和管控。金融监管机构在对金融经营机构市场准入、营运、变更、退出及金融市场秩序的监管中,形成了与被监管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即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关系是一种不平权的纵向关系。3金融交易关系金融交易关系是金融经营机构在平等、自由、等价有偿的基础上依法开展各类金融业务所形成的关系。如存款关系、贷款关系、拆借关系、结算关系、代理理财关系、证券发行买卖关系、承销关系、证券交易买卖关系、证券投资咨询关系、期货期权交易关系、财产保险业务关系、人
4、身保险业务关系、金融信托关系、融资租赁关系等。金融交易关系是一种平权的横向关系。二、金融法的渊源金融法的渊源,一般是指金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我国金融法的渊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一)国内渊源金融法的国内渊源,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七个方面。1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特别程序制定的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权威地位和法律效力。2金融法律金融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是金融法的主要渊源。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
5、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3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行政法规是由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依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金融法律,如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等。4金融地方性法规金融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金融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5金融规章金融规章包括金融部委规章和金融地
6、方政府规章两类。金融部委规章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关根据金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授权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等。这些规定多体现技术性、操作性的特点,为我国金融活动提供了较为翔实的依据,也是我国金融业监管机构履行各自职责的有力保障。金融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出于金融业全局性、统一性的考虑,地方政府不宜也基本没有制定在本辖区范围内适用的金融地方政府规章。6金融司法解释金融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对金融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具
7、体应用法律所作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金融司法解释广泛适用于我国司法实践,有效地弥补了我国金融法律的缺漏。(二)国际渊源金融法的国际渊源是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金融领域中的国际条约、协定和国际惯例。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指我国在国际金融活动所缔结或参加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主要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附则、国际金融公司协定、国际金融公司协定附则等。2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国际经济交往实践中反复使用形成的,具有固定内容且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并承认的,一经双方确认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做法或常例。如国际商会的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世界银行的贷
8、款协定和担保协定通则及合同担保统一规则等。三、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金融法的基础性真理、原理,其贯穿于金融法律法规的始终,体现金融法律法规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精神,是金融立法、司法、执法以及守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基本行为准则。(一)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原则稳定币值就是保持市场货币流通情况和经济发展情况相适应,使货币的总供求保持平衡,避免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促进经济增长不仅要扩大经济总量,也要优化经济结构。币值稳定与经济增长密切相关,二者最佳结合就是在稳定币值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这是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内在要求和重要标志。实践也证明,只有币值稳定,才能促进国民经济持续
9、、快速、健康发展。(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原则是指金融业务开展中,任何金融机构、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客户的合法权益。在金融活动中,客户是金融机构服务的对象,任何金融机构都不能脱离客户而存在;不维护客户权益,必然就会失去客户,必然导致金融机构无法生存。因此,金融法必须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的原则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我国金融法无论是对金融业务的规范,对金融组织的构建,还是对监督管理制度的设计,都始终没有脱离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这一原则。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
10、法、证券法、保险法等都对这一原则加以了具体化。如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以安全性作为“三性”经营原则之首。又如银行业监管法直接将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四)公平、适度竞争原则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之一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为了提高金融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各种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竞争就在所难免。但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不是不正当竞争和恶性竞争,而应该是在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基础上的公平竞争。值得注意的是,与一般商品市场金融不同,金融业的竞争还必须是适度竞争。金融业的危机具有传染性,会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一旦过度、任意竞争,必然会频繁发生金融机构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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