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共1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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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浅议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方法作者:赵建军摘要本文就纳税筹划的概念和土地增值税做了简单的介绍,并且阐述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做法,从而为房地产企业关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提供了理论依据。关键词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正文一、纳税筹划的概念(一)纳税筹划的概念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希望减轻税收负担,实现利益最大化。因而在不违背税收政策的前提下,以降低纳税成本,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税务筹划应运而生。在西方发达国家,纳税筹划几乎已是家喻户晓,而在我国,则尚处于初始阶段。就纳税筹划这一概念而言,西方国家和国内
2、的有关书刊所给的解释都不尽一致,然而综合起来,关于纳税筹划的概念主要是:(1)纳税筹划是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际缴纳最低的税收。(2)在纳税义务发生前,由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做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缴税款的过程。或者在纳税筹划时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的优化选择。笔者认为的定义为: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运用税法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或选择权,对自身经营、投资等经济活动进行事前规划,以减少税收支出,从而有助于实现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理财活动。(二)纳税筹划与避税、偷税的比较避税筹划是纳税义务人通过精心安排,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税收负担
3、的非违法、不能受法律制裁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它既不合法,亦不违法,而是出于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状态,即“非违法”。“一方面实现了企图实现的经济目的或经济后果,另一方面却免予满足对应于通常使用的法律形式的课税要素,以减少税负或者按除税负” (日)金子宏:日本税法原理,刘多田等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9年版,第80页简言之,避税是利用税法漏洞,规避税法以达到与税法宗旨相违背的减少或免除纳税人负担的行为。偷税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
4、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尽管税务筹划、偷税、避税三者都具有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性,但由于各自性质不同,存在很大的区别。在实践中,要严格区分纳税筹划与偷税、逃税,这三者有着明显的不同。税务筹划与偷、逃、抗、欠、骗税的区别:二、土地增值税的介绍土地增值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土地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我国开征土地增值税的主要目的是:第一、征收土地增值税,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税制,增强国家对房地产开发和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客观需要。第二,征收土地增值税,主要是为了抑制炒卖炒买土地投机获
5、取暴利的行为。第三,开征土地增值税,是为了规范国家参与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一)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及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二)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的确定1.应税收入的确定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从收入的形式来看,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2.扣除项目的确定计算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要对收入额减除国家规定的各项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计算征税。税法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
6、额减除的扣除项目包括如下几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如果是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纳税人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如果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如果是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它系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登记、过户手续费。(2)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
7、成本,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3)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这三项费用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成本核算对象进行分摊。故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不按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扣除,而按实施细则的标准进行扣除。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
8、)、(二)项规定(即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下同)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额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需要说明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其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列入管理费用中,故在此不允许单独再扣除
9、。其他纳税人缴纳的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所载金额的0.05%贴花)允许在此扣除。(5)其他扣除项目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在此,应特别指出的是:此条优惠只适用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除此之外的其他纳税人不是用。这样规定,目的是为了抑制炒买炒卖房地产的投机行为,保护正常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6)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材料,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此外,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
10、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三)应纳税额的计算1.增值额的确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增值额。2.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每级距的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或者: 应纳税额=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表表一:级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
11、%)速算扣除系数(%)1不超过50%的部分3002超过50%100%的部分4053超过100%200%的部分50154超过200%的部分6035来源: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四)税收优惠1.对建造普通标准住宅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2.对国家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的税收优惠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税收优惠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
12、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竞争,房地产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收益,是每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动机和最终目的,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润,而影响生产经营成本高低的因素有多个,税收是其中非常重要的因素。现行房地产相关税费表二:税种
13、税率(%)征税对象营业税5建筑业、服务业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城建税17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除外教育费附加3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人,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业除外房产税1.212拥有或出租房产城市房地产税1.218外商拥有或出租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0.510元/平方米拥有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3060转让房地产印花税0.05,0.03或0.1建筑安装、购销、租赁合同契税35房地产转让企业所得税33、27、18房地产行业个人所得税20房地产转让、出租行为来源:作者自己根据现行税法整理从表二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行业的税费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重
14、。而且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再次交易后与上一次交易金额相比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这个税种和营业税相比,其特点主要体现为:1、税负转嫁的难度大,不会因为税负转嫁提高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而相应地抑制正当消费性需求。2、对于调控房地产投机收益具有更强的分辨能力,推迟交易时间,达到免税的时间要求,就可以避开营业税;而土地增值税不存在避税的情况,只要存在房地产交易的增值或所得,都需要纳税,并且推迟交易可能还会因为房产增值而承担更重的税负。所以,合理有效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一)利用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进行的纳税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
15、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按此原则,纳税人建造住宅出售的,应考虑增值额带来的效益和放弃起征点的优惠而增加的税收负担间的关系,避免增值率稍高于起征点而导致得不偿失。纳税人欲享受起征点照顾,需制定合适房价,降低土地增值税税负。例如,某开发商可供销售的普通住房1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可由A、B、C三种价格,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大体一致(如表三)。方案每平方米售价地价开发成本开发费用利息支出税金其他扣除项目允许扣除金额合计增值率应缴土地增值税利润A0.14300500409077160116719.97%0233B0.153005004
16、09077.51601167.528.48%99.75232.75表三: 单位:万元来源:盖地,2001年1月第1版: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出版社A.每平方米售价为1400元时,增值率为19.97%,增值率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获得233万元的利润。B.每平方米售价为1500元时,增值率为28.48%,增值率超过允许扣除项目金额20%,但不超过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99.75万元,可获得232.75万元的利润。A和B相比,A每平方米售价低于B100元,但可以少缴土地增值税99.75万元,获利高于B。同时,A在价格上有优势,容易占领市场,因此,一般应该选择A。(二)收
17、入分散筹划法在确定土地增值税税额时,很重要的一点便是确定售出房地产的增值额。而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而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对其应纳税额有很大影响。如果能想办法使得转让收入变少,从而减少纳税人转让的增值额,显然是能节省税款的。在累进税制下,收入分散节税筹划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在累进税制下,收入的增长,预示着相同条件下增值额的增长,从而使得高的增长率使用较高的税率,档次爬升现象会使得纳税人税负急剧上升,因而分散收入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如何使得收入分散合理合法,是这个方法的关键。1.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比如房屋里面的各种设施
18、。很多人在售出房地产时,总喜欢整体进行,不善于利用分散投巧,因为这样可以省去了不少麻烦,但不利于节税。假如某企业准备出售其拥有的一幢房屋以及土地使用权。因为房屋已经使用过一段时间,里面的各种设备均已安装齐全。估计市场价值是800万元,其中各种设备的价格约为100万元。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订合同时,不注意区分这些,而是将全部金额以房地产转让价格的形式在合同上体现,则增值额无疑会增加100万元。而土地增值额使用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越大,其适用的税率越高,相应的应纳税额也就会增大。如果该企业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时,采取一下变通方法,将收入分散,便可以节省不少税款。具体做法是在合同上仅注
19、明700万元的房地产转让价格,同时签订一份附属办公设备购销合同,则问题迎刃而解。这样将收入分散进行筹划,不仅可以使得增值额变小,从而节省应缴土地增值税税额,而且由于购销合同适用0.03%的印花税税率,比产权转移书据适用的0.05%的税率要低,也可以节省不少印花税,一举两得。将这种筹划方法进行一下引申,可以应用到房地产开发企业上去,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房屋建造出售时,将合同分两次签订,同样可以节省不少土地增值税税款。具体做法是,当住房初步完工但没有安装设备以及装潢、装饰时便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接着再和购买者签订设备安装及装潢、装饰合同,则纳税人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
20、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这样就使得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了省税的目的。2.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通过控制和降低房地产销售时的僧值率来降低土地增值税负担的问题,往往局限于要制定稍低的价格。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将企业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为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则既能够使房地产企业以较高的价格实现房地产的销售,同时又能够合理地降低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负担。例如,甲房地产开发企业,该企业原计划以2400元/m2的价格出售5000m2的房产,扣除项目金额为840万元,增值率为42.86%(0.245000-840)840,企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108万元(0.245
21、000-840)30%),还需要缴纳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60万元(0.2450005%),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6万元60(7%+3%),印花税忽略不计,合计缴纳税款174万元(108+60+6),企业的所得税前净利润为186万元(0.245000-174)。而如果甲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子公司,首先将该商品房以1800元/m2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2400元/m2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对于甲企业而言,仍然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毛利为60万元0.185000-840,但是需要缴纳营业税45万元(0.185000),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4.5万元45(7%+3%),所得税前利润为10.5万
22、元(60-45-4.5);其销售子公司实现销售毛利300万元(0.245000-0.185000),同时需缴纳营业税60万元(0.24500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6万元60(7%+3%),其所得税前净利润为234万元(300-60-6),甲公司和销售子公司共计实现所得税前净利润244.5万元(10.5+234)万元,通过设立销售公司比原销售计划多实现净利润58.5万元。将这种筹划方法进行一下引申,在房地产销售时,不仅可以通过设立销售子公司来实现纳税筹划,也可以通过与其他房产销售公司事先达成一定的协议来进行,通过转移定价,同样可以达到比较好的筹划效果。当然,在运用此方法时还应该考虑纳税筹划
23、的成本,如设立销售公司的成本以及和其他房地产公司订立协议的成本,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3.变房地产销售为投资按照现行税法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2006.4: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第114页而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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