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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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州政办发201876 号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昌吉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11 日昌吉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程序,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昌吉州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
2、7 号)和关于印发 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32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昌吉州行政区划内各类企业住所及分支机构经营场所(以下统称“住所”)的登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住所的登记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住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负责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工作。第四条 登记机关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 则,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根据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第五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市场主体的住所,
3、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即能够确定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司法、行政管辖地。第六条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依法登记(备案)。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体、明确,与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地名管理相关规定。第七条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建筑物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建筑安全、安全生产以及国家安全等要求,申请人不得以下列场所申报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一)违法建筑;(二)经鉴定的危房;(三)其 它 不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规 定 的 生 产 经 营 场 所 。第八条 (一址多照)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同一地址的非居住用房登记为两个以上企业的住所:(一)股权投资
4、企业及承担对其管理责任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二)企业之间有投资关系,使用相同住所办公。(三)电子商务、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创业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企业。第九条 申请人将土地用途为住宅的改变为其他用途,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申请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合法经营场所,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经规划、国
5、土、卫生计生、环保、消防、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住宅内不得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危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等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许可证明、审批文件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等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交场地证明文件:(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二)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产权人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借用)宾馆、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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