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爆、电气防爆、设备防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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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防爆、电气防爆、设备防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厂房和仓库的防爆3.6.1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3.6.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3.6.3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 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 屋顶上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3.6.4 厂房的泄压面
2、积宜按下式计算,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3时,宜将建筑划分为长径比不大于3的多个计算段,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式中:A泄压面积(m?); V厂房的容积(m?); C泄压比,可按表3.6.4选取(m?/m?)。注:1、长径比为建筑平面几何外形尺寸中的最长尺寸与其横截面周长的积和4.0倍的建筑横截面积之比。 2、K尘是指粉尘爆炸指数。3.6.5 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应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3.6.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
3、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3.6.7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宜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3.6.8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3.6.9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
4、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3.6.10 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3.6.1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3.6.1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3.6.1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 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
5、他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3.6.14 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9.1.2 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9.1.3 为甲、乙类厂房服务的送风设备与排风设备应分别布置在不同通风机房内,且排风设备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9.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9.2.2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9.
6、2.3 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9.2.4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9.2.6 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9.3.2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9.3.3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
7、风管在进入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9.3.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9.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9.3.6 处理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型的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9.3.7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
8、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9.3.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9.3.9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3、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
9、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9.3.10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1、穿越防火分区处;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
10、防火阀。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3.2.1 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0区、1区、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0区应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3、2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3.4.1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分级。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分级应符合表3.4.1的规定。3.4.2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引燃温度分组
11、应符合表3.4.2的规定。表3.4.2 引燃温度分组4.1.2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粉尘可分为下列三级: 1 A级为可燃性飞絮; 2 B级为非导电性粉尘; 3 C级为导电性粉尘。4.1.3 在爆炸性粉尘环境中,产生爆炸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存在爆炸性粉尘混合物,其浓度在爆炸极限以内; 2 存在足以点燃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的火花、电弧、高温、静电放电或能量辐射。4.2.2 爆炸危险区域应根据爆炸性粉尘环境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分为20区、21区、22区,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20区应为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长期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 21区应为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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