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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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暂行办法 吉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及奖励暂行办法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
2、为举报、核查和奖励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核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进行的举报,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商业性、服务性、公益性组织及机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
3、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第五条安全监管部门受理、核查、处理所举报的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
4、法行为,遵循方便群众、首接负责、严格保密、依法查办的原则,确保举报人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六条举报人举报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即举报人向存在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以下统称举报事项)的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未予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可向所属市(州)安全监管部门举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直接向省安全监管部门举报。第七条举报人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和诬告、陷害他人。第二章举报受理第八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12350”安全生产举报特服电话24小时受理举报,同时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专用信箱
5、、电子邮箱和传真,并在本部门网站设立 “安全生产网上举报”专栏。举报电话接听、传真接收、信函拆阅以及电子邮箱和网上举报专栏管理,必须由专人负责并进行登记,专项承办。第九条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事项实行首接负责制。即第一时间接听电话、接收传真、拆阅信函以及登陆电子邮箱和网上举报专栏的人员(以下统称首接人员),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保密负责。除确因工作需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外,任何情况下不得向其他人员透露可能导致举报人身份泄露的个人信息,或者将举报材料、记录单呈示他人。第十条安全监管部门自接到举报之日起,除举报事项属于安全监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管理职责的部门已经发现并正在核查处理,
6、或者已有举报人对同一举报事项进行举报且安全监管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外,应根据以下原则,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举报的决定:(一)对实名举报,且举报事项清楚的,必须受理。认为举报事项不清楚的,应该联系举报人补充情况。(二)对匿名举报的,如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清楚,举报事项为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非法生产和建设行为,或者非法经营、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或者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瞒报、谎报事故,且举报事项具体清楚的,应当受理。对其他匿名举报事项,由接到举报的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
7、者分管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第十一条安全监管部门受理举报事项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规定承办:(一)首接人员根据举报电话记录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和网上举报材料,及时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登记表(见附件1),并与举报材料或者记录单一并存档备查。对于匿名举报或者举报材料中所显示举报人个人信息不全的,填表时应当在 “备注 ”栏中说明情况。(二)首接人员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呈批表(见附件2),写明举报事项主要事实,报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签批。但填写内容不得涉及可能导致举报人身份泄露的个人信息。(三)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应当直接作出是否受理
8、决定;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签批移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自接到安全监管部门移送的安全生产举报移送表(见附件3)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将受理决定或者不予受理理由书面回复安全监管部门存档备查。(四)首接人员应当在安全监管部门或者被移送部门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或者有具体联系方式的匿名举报人告知受理决定或者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并将告知时间和举报人意见记录存档备查。对因举报事项不清楚或者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不清楚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举报事项,如果举报人能够及时补充完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承办。第三章核
9、查处理第十二条受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或者被移送部门,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并将延期理由告知举报人。其中,属安全监管部门移送的举报事项,被移送部门应将核查延期情况通报安全监管部门。第十三条受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或者被移送部门,根据举报事项的性质,可以直接组织核查处理,也可以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批准,委托下级部门组织核查处理;下级部门对重大、疑难举报事项,可以报请上级部门核查处理。同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举报人有正当理由明确提出不适宜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的举
10、报事项,不得委托。(二)委托下级部门核查处理的举报事项,委托部门应当跟踪监控,并对核查处理结果负责。(三)对本部门单独核查处理确有困难的举报事项,应当提请本级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共同核查处理,或者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核查处理。(四)举报事项为重大事故隐患,经核查属实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应当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挂牌督办。(五)举报事项为瞒报、谎报事故,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根据事故等级,报送有管辖权的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六)依法应当给予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暂扣、吊销相关许可证照或者资质、资格证书处理的,应提请发证机关处理。第十四条被移送部门对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当在核查结束后5个
11、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安全监管部门;核查属实的,应当在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并报送安全监管部门。第十五条首接人员应当在接到核查结果回复或者核查处理情况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和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或者有具体联系方式的匿名举报人,并将核查处理有关材料存档备查。第四章奖励实施第十六条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并依法进行查处后5个工作日内,由受理举报事项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负责核查处理举报事项的被移送部门分别在本部门网站公告被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存在的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主要事实、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奖励举报人的奖金数额,接受社会和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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