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常识安全生产法讲座五十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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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常识平安消费法讲座五十九违犯平安消费法的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一) 一、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批和监视治理职责,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在这里,“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是指国务院负责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部门、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平安消费监视治理的部门,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工作人员。对平安消费工作负有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所给予的职权,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对违犯法律规定,不依法履行平安消费监视治
2、理职责的,将依法追查其法律责任。 按照平安消费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以下违法行为之一的,应按照该条规定追查其行政责任: 1.对不符合法定平安消费条件的以及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这里讲的“法定平安消费条件”,是指平安消费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消费条件。这里讲的“涉及平安消费的事项”,既包括平安消费法规定的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的平安设备设计,矿山建立工程和用于消费、储存危险物品的建立工程竣工投入消费或使用前其平安设备的验收等事项,也包括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
3、职责的部门进展审批、验收的事项。 2.觉察未依法获得批准、验收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按照平安消费法的规定,对未依法获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平安消费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觉察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情况予以取缔,或者依法给予其他处理。假设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觉察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进展处理,属于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应按照平安消费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查法律责任。 3.对已经依法获得批准的单位,觉察其不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觉察平安消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平安消费法的规定,对已经依法获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觉察其不再具备平安消费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负责审批的部门不依法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这一职责的,按照平安消费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查法律责任。 对有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负有平安消费监视治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关于公务员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关于不够刑事处分的,按照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应当按照干部治理权限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降级、撤职的处分应当由直属上级机关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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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 常识 安全生产 讲座 五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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