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常识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与监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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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常识未成年工特别保护与监察 一、未成年工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未成年工正处于身体和智慧的发育期,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年龄段,文化、技能和自我保护的才能还比较低,本不适宜参加正式的劳动。然而在中国农村贫困地区,一部分贫困家庭,为减轻家庭经济负担,需要把本人未成年的子女送出去劳动,以挣钱协助家庭生活或促其自谋生路。 未成年工因家庭情况被迫过早参加消费劳动,他们的正当权益容易遭到损害,主要是身体发育方面受阻碍最大。因此,必须依法对未成年工采取特别的保护。 二、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未成年工实行特别劳动保护”,第六十四条
2、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展健康检查。” 原劳动部于1994年12月9日以劳部发1994498号文颁发了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使劳动法关于未成年工实行特别保护的规定进一步详细化,更便于操作。 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劳动范围 (1)国家规定要进展作业分级或强度分级的粉尘、有毒、高处、冷水、高温、低温、体力劳动等作业,当其中的一种到达作业分级标准或强度分级标准的某一特定级,将被认为是对未成年工健康有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长期接触或从事; (2)不得安排
3、未成年工从事环境比较艰苦,体力比较繁重,性质比较危险或有害的作业,诸如井下、采石、伐木、流放、地质勘探、深潜水、高原作业、有易燃易爆或化学性烧伤可能、放射性、连续性负重、使用产生强振动和强噪声的野外作业机械、工作中需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等非正常体位、锅炉司炉等作业。 2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中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非残疾性生理缺陷的人从事以下劳动: (1)高处作业分级第一级以上的各种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3)高温作业分级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4)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三级以上强度作业; (5)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响的作业。 3患有某种疾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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